加拿大立法现状
加拿大是世界上最早进行海洋综合立法的国家,也是最早制订国家行动计划来保护海洋环境免受海上活动污染的国家之一。在《联邦环境保护法》和《海洋法》的基础之上,形成了联邦和地方政府密切合作的海洋环境保护规制与政策实施体系,以海洋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预防性原则为指导方针,协调联邦与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责,通过“海洋环境质量”计划与海洋保护区网络发展计划,实现海洋生物资源开发与海岸带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从现行立法来看,加拿大海岸带法律保障体系可分为管理类、管辖权类、区域管理类和渔业经济类四类。其中,管理类的有《渔业法》《沿海渔业保护法》《渔业管理规定》《渔业检查规定》等;管辖权类的有《领海和渔区法》《渔区法令》等;区域管理类的有《沿海省份渔业管理规定》《太平洋渔业管理规定》《大西洋渔业管理区规定》等;渔业经济类的有《渔业发展法》《渔业改进贷款法》《渔业价格支持法》等。其他与渔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航海法》《水法》《防止油类污染法》《海洋倾废法》等。其中,《海洋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保证采取综合性措施来启动和确定联邦对海洋环境和生物资源应负的责任。一方面通过加强和增进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了解,维持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生产力;另一方面熟练应用管理预防办法,对海洋进行综合管理,保证海洋及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海洋法》第二部分规定主要是根据海岸带和海洋活动、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及综合管理,制定和实施国家管理战略。渔业和海上其他单位部长和政府其他机构领导进行合作,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综合管理原则和预防原则,对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享有主权的海岸带和海洋生态系统实施战略管理。同时,为实现海岸带管理策略,加拿大政府制定并完善了综合治理规划体系,对加拿大境内的海岸带和海洋水域的所有活动和计划都制定了详细的规划,制定了有关海岸带与海洋海域的海洋环境品质标准和目标等。
随着以上法律法规的实施,1955年,加拿大建立了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海洋保护区“马奎纳海洋公园”,它的设立标志着加拿大海洋保护区建设新时代的开始。1986年,联邦公园管理局批准了“国家海洋公园政策”,1994年将其修订为“国家海洋保全区政策”,并于2002年正式颁布《国家海洋保全区法》,该法目的在于保护和保全海岸带海洋生物及其栖息地、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及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在实施法律法规和实行海洋保护区管理、推进海岸带综合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加拿大政府逐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海岸带管理和保护区管理制度。加拿大联邦海岸带环境管理体制主要包括陆源污染管理、海上污染管理及海洋生态保护三大领域。其中,海上污染管理主要由渔业与海洋部和交通部负责,而海洋生态保护责任则分别由渔业与海洋部、环境部野生动物管理局和公园管理局负责。此外,加拿大联邦跨部门海洋委员会通过设立海洋环境委员会来监督联邦海洋环境质量框架与行动计划的准备工作,并指导工作组来制订联邦海洋环境质量行动计划,确定与海岸带环境有关的部门行动以及提供相关联邦政策与规划的综合协调。渔业与海洋部在海岸带环境管理中具有主导作用,其职能主要包括管理和保护渔业资源、管理并保护海岸带环境以及维持海洋安全等;环境部是负责协调联邦环境政策与实施方案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保护和提高自然环境质量、可再生资源、水资源以及提供气象服务等;而交通部则主要负责水域事故反应与调查、相关海洋法律法规执法等。[26]同时,海洋保护区建设是加拿大海洋生态保护的核心内容,由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其中,联邦政府一般负责海洋生物、大多数溯河洄游性鱼类、候鸟以及低潮线以下由联邦政府管理的领海与专属经济区海域的生境保护。加拿大渔业与海洋部和环境部是联邦海洋保护区网络建设与管理的主导联邦机构,具有法定的海洋生态保护责任。《海洋法》赋予渔业与海洋部发展与实施国家海洋保护区系统,并整合三大联邦机构的海洋保护区计划的权力。目前,加拿大联邦海洋保护区网络由三大核心计划组成: 一是依据《海洋法》建立的海洋保护区 (Marine Protected Areas),该保护区主要用来保护重要的鱼类与海洋哺乳动物栖息地、濒危海洋物种、拥有独特属性与生物生产力或生物多样性高的区域;二是海洋野生动物保护区(Marine Wildlife Areas),该保护区重点保护和保全多种野生动物生境,包括迁徙鸟类与濒危物种;三是国家海洋保育区 (National Marine Conservation Areas),该保护区主要用来保护和保全有代表性的加拿大海洋自然与文化遗产,并提供公共教育与欣赏的机会。[27]
由此可见,加拿大海岸带综合管理理念和对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28]
1.管理理念
海域生产力的维持和海洋生态系统健康是所有海岸带环境管理的基础,为了更有效地保护海岸带环境及其生物资源,1997年实施的加拿大《海洋法》提出了海洋开发与环境管理的预防性方法和基于生态系统的管理原则。1998年,加拿大环境部长委员会 (魁北克除外)通过了环境协定,并采用统一的环境管理原则,确保各省采取共同环境保护措施来防止管辖权争议。《海洋法》的附属协议《加拿大环境标准》则明确强调了应适用预防性原则。在海洋环境污染管理领域,加拿大只在海洋倾废管理中突出了预防性原则,而在非陆源污染和海上污染管理中,预防性原则并未得到强调,因此近几年来,加拿大正逐步加快预防性原则和措施在海岸带综合管理中的立法步伐。(https://www.daowen.com)
对于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而言,推动海洋保护区网络建设是加拿大海洋保护区建设的主要模式。加拿大联邦《海洋保护区战略》奠定了加拿大海洋保护区网络发展的基础,主要目的是增加海洋保护区建设的生态效率以及各海洋保护区之间的连通性,从而实现对海洋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保护。同时,加拿大海洋保护区建设战略也突出了在更广泛的可持续发展海洋管理规划框架内,建立海洋保护区网络。联邦海洋保护区战略及其网络建设对于加拿大海洋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是加拿大“海洋行动计划”的关键承诺之一,也是沟通和支持其他国家与地区及更广泛地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方式。加拿大海洋保护区建设主要遵循综合管理原则、生态系统原则、预防性原则和咨询与合作原则,尤其是生态系统原则,不仅是国际上最盛行的系统管理方法之一,也是海洋保护区网络化建设的理论基础。
2.行动对策
加拿大《海洋法》的实施明确了加拿大联邦政府在海岸带综合管理中的作用,尤其是提出要统筹考虑海洋环境保护与海洋开发活动来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其中,海岸带综合管理计划、海洋保护区计划和海洋生态系统健康计划成为该法的三大海洋政策动议。海岸带综合管理计划包括海洋倾废、陆源污染和海上污染等多方面内容。在海洋倾废领域,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与《伦敦倾废公约》相一致,都规定在获得准许的情况下,才允许在其管辖海域内处理任何废物或其他物质;在陆源海洋污染管理领域,主要法律依据包括《联邦环境保护法》《渔业法》《海洋环境陆基活动污染预防国家行动计划》和《有害生物控制产品法》(除有毒化合物外,加拿大《环境保护法》对陆源海洋污染控制的一般权力非常弱;海上污染管理主要依据《航运法》进行,但没有将预防性原则作为指导原则)。此外,加拿大交通部还制定了《船舶在加拿大水域排放压舱水控制指南》,对加拿大水域的压舱水排放实施管理。
海洋保护区计划的重点是制定国家海洋保护区网络化建设战略,支持并推动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并在《海洋法》指导下建立并实施海洋环境质量政策及运行框架,支持海洋濒危物种保护立法及相关规章、政策与计划的实施。加拿大“联邦海洋保护区政策”提出要建立一个综合、协调的全国海洋保护区网络,并于2012年完成了国家海洋保护区网络建设,其具体行动计划包括:一是建立并固定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通过科学性决策来合作确定和选择新的海洋保护区;密切加强各级政府之间在海洋保护区规划与建设中的合作关系,从而形成一个更加系统性的海洋保护区建设模式。二是确定海洋保护区网络性评估指标,采取统一行动以加强对海洋保护区的合作监测与管理。三是实施海洋保护区研究计划,通过建立一个基于网络平台的海洋保护区地理参照系统,共同开发海洋保护区;通过沟通与公共宣传工具提高公众海洋意识,并制定联邦海洋保护区相关立法与政策概念,以期有效提升公众对海洋保护区建设的理解与参与。四是与美国、墨西哥一起建立区域性海洋保护区行动计划,并为国际社会提供经验借鉴及相关技术与方法支持,共同推动全球海洋保护区网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