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传资源惠益分享亟待完善的几方面问题

二、我国遗传资源惠益分享亟待完善的几方面问题 [7]

对照《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对缔约国义务的相关要求,针对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我国要加强海洋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立法、法律制度和国家能力建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见表11)法律法规建设立法是建立健全海洋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体系的首要前提,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完成《名古屋议定书》的国内立法转换,明确相关立法模式(综合立法还是单行立法)和立法等级(法律还是法规)等,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完善涵盖到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保护法规和规章等。同时还要对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如所有权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出口管理制度等进行充实和完善。

表11 《名古屋议定书》对缔约国提出的要求、我国现状和需完善的方面

图示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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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遗传资源的获取、进出口等活动无法可依

现行立法仅提到了国内单位和人员利用遗传资源的问题,而未明确提到外国科研机构、私营部门等获取遗传资源的问题。由于我国尚无明确与完善的规范海洋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的实质性和程序性法律规定,如有关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条件以及获取程序的规定,导致我国海洋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进出口等活动无法接受法律调整和规范,事实上处于一种无序和失控的状况,这种状况直接导致了我国海洋生物遗传资源的不断流失。

(二)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制度不明确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为缔约国创设了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方面的义务。我国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缔约国,必须采取实际行动和措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其实质性规定中所确立的各项义务。但现行立法没有明确海洋生物遗传资源的利用者与提供者如何分享惠益的重要问题。此外,在其他配套措施机构建设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国家层面的履约机构建设

为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从国家水平上统一协调履约行动,我国成立了相关部委参加的国家履约协调组,这一机构主要在对外谈判和协调统一国家立场方面发挥作用,本身并没有具体事务性的组织管理活动。

但是《名古屋议定书》要求缔约国明确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方面的主管部门,并“适用的国家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负责准予获取或在适用的情况下颁发获取要求已经满足的书面证明,并负责就获得事先知情同意和达成共同商定条件的适用程序和要求提供咨询意见”,因此,我国当务之急要办的事情是重新设计履约模式,并明确相关管理机构的权限职能。

(1)在地方层面上,进行地方海洋生物多样性和资源获取、惠益分享管理机构的建设(特别是在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还要加强市、县级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机构的建设。(https://www.daowen.com)

(2)加强非政府组织(NGO)建设。NGO是联系科学、决策和公众之间的桥梁,因此,加强NGO建设,对于提高和促进公众海洋生物多样性意识、监督政府及各企事业单位执行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等方面会日益发挥其良性作用。

(3)加强科研机构建设。要在国家和地方水平上,重点建设一批农林、环保、海洋、药业、生物科学等领域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以提升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监测、信息等领域的技术支撑能力。

2.人力资源建设

(1)专业人才需求。主要指在海洋生物多样性的监测、保护和持续利用方面能够承担基础科学和理论研究以及从事相关专业教学的专门人才,包括生物分类学家、环境经济学家、自然地理学家等。

(2)技术人员需求。主要指从事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的应用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的人员,尤其是渔业、海洋和环保等方面的技术人员。

(3)管理人才需求。主要是指具有一定海洋生物多样性专业知识,又受到良好的政治、经济、法律和行政学训练的高级管理人才,包括国家和地方在环保、渔业等行业行政管理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3.制度和政策体系建设

(1)国家战略建设。要把海洋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共享作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目标、政策、行动、管理和国际交流方面作出完整的阐述。

(2)制度体系建设。现有相关制度还缺乏对《名古屋议定书》的相关回应,因此要在完善原有制度的同时,补充建立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条件和惠益分享等基本制度。

(3)配套政策体系建设。国家要从总体水平上对海洋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开发进程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控制,配套生态补偿、重点专项扶持、税费减免、国内外合作补助等政策。

4.信息管理建设

根据《名古屋议定书》的要求,各缔约方应指定一个关于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国家联络点,提供相关信息。因此信息管理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信息管理体系建设。目前海洋生物遗传资源数量和分布的信息系统还不健全,数据分散,信息内容单一,互相联系不多,且功能较少,网络查询和交流功能较差。因此要协调和完善全国性的信息网络,完善和建立信息管理机构,并建立信息管理协调机构和技术咨询机构,制定信息管理政策,保障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转。

(2)信息设施建设。包括采集、处理、储存和发布海洋生物数据等设施的能力建设。

(3)信息系统建设。通过收集处理和发布相关数据信息,将各个位点数据库进行整合,满足海洋生物遗传资源获取方对信息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