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集中管理型国家机构设置立法分析

二、半集中 管理型国家机构设置立法分析 [12]

实行半集中管理型模式的国家,尽管还没有建立统一的海岸带职能部门,但通过高层次、有效的政策协调也能达到海岸带综合管理的目的,是实现海岸带综合管理的另一种途径。半集中管理型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一)全国没有统一的海岸带管理职能部门,海岸带管理职能分散在多个部门

在半集中管理型国家中一般没有统一的海岸带管理部门,而是由多个部门共同行使。例如,日本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海岸带和海洋管理的职能部门,涉海的管理机构有8个:农林水产省、运输省、建设省、通商产业省、环境厅、国土厅、科学技术厅、防卫厅。澳大利亚没有建立海岸带和海洋管理的职能部门,一方面,海岸带管理工作分属联邦资源和能源部、资源保护部、联邦资源评估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生态可持续发展政府间委员会、科学与工业研究部、科技部、国防部等部门。另一方面,沿海有些州建立了与海岸带管理有关的机构:如西澳大利亚州建立了海岸带委员会;维多利亚州建立了海岸和港湾管理委员会;塔斯马尼亚州建立了生态可持续发展咨询委员会。

(二)有海岸带(海洋)方面的咨询机构和协调机构

为了弥补海岸带事务分散管理的弊端,日本和澳大利亚都建立了决策与协调机构,日本还组成了两个决策与协调机构:一是海洋开发审议会,它是总理大臣在海岸带(海洋)开发方面的最高决策性咨询机构,由20名专家教授组成,主要职能是为总理大臣提出的咨询作出相应的解答,并协商调查、审议与海岸带(海洋)开发有关的事项,宏观管理国家的海洋开发;二是海洋开发有关省厅联席会,负责全国海岸带(海洋)开发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调全国的海岸带(海洋)管理工作。它由10个与海洋有关省厅的局长、部长组成。主席由内阁官房长官担任,两个副主席,一个由内阁官房内政审议室副室长担任,一个由科学技术厅研究开发局局长担任。澳大利亚成立了“联邦海岸带协调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各联邦机构在海岸带区域内的活动;成立了“政府间技术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就各级政府间海岸带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

(三)建立了统一的海上执法队伍

虽然半集中管理型国家海岸带管理机构比较多,权力相对分散,但是都建立了统一的海上执法队伍,保证海岸带事件处理的快速与及时。例如,日本的海上执法管理非常严格,所有的海洋法律、法规都由海上保安厅具体执行。海上保安厅为一准军事部队,执法效率高。

进一步讲,日本、澳大利亚等半集中管理型国家存在以下特点:

1.半集中管理型立法选择的主要优势——加强行政管理

半集中管理型立法的主要优势体现在可以加强行政管理。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同,所关注的角度可以覆盖到海岸带管理的各项目标和政策,因此虽然相互之间的协调统一存在一定问题,但是从另一角度看,反而更加有利于将海岸带的方方面面都纳入行政管理的效力之下。

2.海岸带综合管理水平较低

不论是日本还是澳大利亚,对沿岸水域均采取以部门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基本停留在20世纪70年代初以陆地为基础的海岸带管理的水平上。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海洋新秩序的建立,国家为实现海洋的最大利益和最佳的目标,才开始形成对其管辖海岸带水域采取综合管理的指导方针。目前,这两个国家也开始致力于将各部门的工作综合起来进行海岸带管理。

3.海岸带管理缺少有效的、综合性的监测和评价计划

半集中管理型国家的体制安排由于缺乏统一协调的指挥体制,因此对于海岸带跨地域、跨行业、跨领域的问题应对艰难。以澳大利亚为例,尽管在州一级接二连三地进行海岸带管理的审查,但是还不能评估现在的管理体制是否完善。对于大多数州来说,它们都具备拥有跨部门和跨陆海边界的海岸带综合管理体制的潜力。但是受体制所限,从海岸带的使用情况的改进来评价现有海岸带计划的有效性也是很难的。因此,澳大利亚的海岸带管理由于缺乏监测和评价计划,其实施的效果受到严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