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的机构设置

二、荷兰的机构设置

荷兰是一个海洋资源较为贫乏的国家,特殊的资源国情本应使其在海岸带资源管理方面举步维艰,但是荷兰通过采取相对稳定的资源管理政策,不断改善着海洋资源环境,使其经济和社会达到目前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状态。荷兰海岸带管理的全部权力都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其主管部门为海洋管理局[5]。荷兰海洋管理模式采取集中管理模式,即由中央政府直管,由其负责海洋政策的制定和管理。部长委员会是荷兰国家海洋问题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下设议会委员会和非政府咨询委员会两个委员会,部门委员会(由所有涉海部门高级官员组成)听命于部长委员会。这一模式把管理程序科学地纳入进决策过程,既避免了部门利益之间的冲突,又增加了海洋管理的可协调性。为加强全国参与海岸带海洋资源管理和维护的积极性,荷兰立法规定,除政府部门外,私人团体等非政府组织也可作为权利主体参与管理。[6]

1993年,荷兰建立了海岸带管理中心,帮助本国和其他沿海邻国制订和执行“海岸带综合管理计划”。该中心创立了“共同脆弱性评价”,帮助周边8个国家对其海岸带海洋生物资源变化脆弱性进行评价。共同脆弱性评价也称为生态脆弱性评价,实际上是评估人口、社会、生产和环境整体生产能力和潜力以及环境能否被持续、稳定利用的综合性衡量。它是通过评估环境各要素的特殊属性及要素组合的整体效应,对一国海岸带生态系统的范围及海洋资源的演变趋向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对该国海岸带生态系统的成因及环境受体的综合分析,以定量、半定量的分析方法,对海岸带生态系统进行整体概括,并得出该国海岸带生态系统脆弱性的等级指数。这一工作不仅有利于区域间的量化对比,也为海岸带生态系统脆弱性的综合治理提供了依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