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岸带环境监测亟待完善的几方面问题
我国目前的海岸带环境监测工作与海洋大国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主要表现为海岸带环境监测管理体制的多方利益冲突、海洋环境业务体系中重要制度的法律化不完善、海岸带环境监测科技政策力度不够等问题。
(一)海岸带环境监测相关重要制度的法律不健全
1.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运行机制有待完善
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基本任务是对我国所辖海域的入海污染源实行连续监测,同时掌握污染的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为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研活动提供基础的技术资料。但我国目前全国海网的运行出现了以下问题:(1)由于国家对海洋事业的投资有限,我国目前对海岸带环境监测的资金投入比例较低。这样就导致海岸带环境监测工作面临经费困难、仪器设备陈旧、人员不整等问题。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海洋环境监测系统作用的发挥。(2)海岸带环境管理机构重叠,各沿海部门都有自己的环境监测网、站的层级分布,使得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存在没有重要意义。正是由于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运行机制的不健全,导致该网络不能起到数据及时更新和统一协调进行海岸带环境监测的作用,这样必然会阻碍海岸带环境监测工作的正常发展。
2.海岸带环境监测资料共同分享机制的不完善
如上文所述,我国目前海岸带环境监测管理部门过多,因此在海岸带环境监测业务方面出现多部门主体参与的现象。虽然这样能够收集大量的数据和信息,但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所收集资料的公开范围和使用方式,同时因为监测数据收益性而带来的各部门的利益之争,导致各部门不肯将监测数据转交或共享,从而使得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取得的监测资料闲置起来,不能充分发挥这些监测数据在海岸带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的作用。共享机制的不完善,极大地降低了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利用率,无法满足海岸带环境决策和管理的需要,影响海岸带综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海岸带环境监测资料的归档机制不健全
海岸带环境监测资料是国家海洋信息系统不可或缺的部分,但我国目前海岸带环境监测资料的归档管理没有完全覆盖现有的收集资料的类型,如卫星资料、航空遥感、海洋生态监控资料等。同时资料的投送和汇集协调机制等相关问题也未能有效地协调解决。因此,应当着手解决新资料的归档问题,使得海岸带环境信息得到及时更新,保持海洋环境监测数据的时间性和准确性,以便为海岸带综合管理和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决策提供最新、最准确的技术支持。
(二)海岸带环境监测科技政策的问题
1.海岸带环境科技创新能力不足
海岸带环境监测工作需要准确而全面的数据支持,要实现这个目标,关键是靠海洋高新技术的支持。当前我国海洋科技创新能力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仍然较大,这一方面与我国环境保护科技投入不足、市场机制的发展不完善有关,另一方面与当前的创新体制和海岸带环境监测运行机制不完善有关。
2.海岸带环境科研管理体制有待改进,科学资源配置有待优化
在我国海洋环境科技发展进程中,由于不注重硬件资源与人才的整合,海洋科技研究机构重叠,造成我国海洋环境科技力量分属若干部门,弱化了资源的利用效率,不能使现有资源发挥最大功用;另外,由于海岸带环境科技管理体制分散,限制了现有的海洋科研力量与科研投入,同时也造成我国海洋科研活动存在低水平、重复化建设以及发展不协调等问题。
3.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脱节
由于现有海岸带科技管理体制的衔接不紧密,海洋环境科技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出现脱节。海洋环境科技基础研究的部门与应用研究部门间没有形成紧密联系,各自为实现独立的科研目标与任务而工作,因而没有注意到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产业化之间需要紧密联系的管理体制,这样就直接导致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脱节。出现该类问题的另一个原因是知识面的局限:科技人员只懂得自己的专业,缺乏学科交叉能力;管理人员只懂自己管辖的工作,对科技产业链条的其他环节不了解。一个良好的社会科技体系应当是基础研究促进应用技术发展,技术进步反过来推动基础研究的发展。在这方面,我国应学习德国和美国的成功经验,从国家层面上促进科技服务于社会宗旨的实现。
4.海岸带环境监测技术设备核心技术难以突破
海岸带环境监测包括常规监测、定点监测、应急监测等,监测内容包括基本参数、水体中重要的理化参数、营养盐类、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核数、沉积物中有关物理参数等。这些要素都暗含着对技术和设备的要求。因此,海岸带环境监测技术设备的科学性与先进性直接影响着海岸带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性。但我国海洋环境监测技术及设备却面临核心技术难以自主掌握的困境,如海啸和海洋灾害预报预警系统技术、近海环境自动监测系统技术、海洋立体监测和信息服务系统技术、海洋遥感技术、海洋资料浮标技术、深远海空间观测站的设立等技术、技术水平远远落后于海洋大国,使我国海洋环境监测方面的成果有限,在制定全球性的海洋政策时没有话语权。
[1] 黄康宁、黄硕琳:《我国海岸带综合管理法律问题探讨》,载《广东农业科学》2010年第4期。
[2] 赵明利、伍业锋、施平:《从“综合”角度看我国海岸带综合管理存在的问题》,载《海洋开发与管理》2005年第4期。
[3] 鹿守本:《海岸带管理模式研究》,载《海洋开发与管理》2001年第1期。
[4] 董跃:《我国海岸带管理立法建设途径刍议》,载《海洋开发与管理》2008年第11期。
[5] 许浩、陈栋:《我国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的立法初探》,载《中国渔业经济》2011年第6期。
[6] 王敬敬:《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立法问题研究》,北京林业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5~26页。
[7] 王敬敬:《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立法问题研究》,北京林业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6~28页。
[8] 王晓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9~51页。
[9] 摘自金珣子:《区域生态行政补偿立法研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9~25页。(https://www.daowen.com)
[10] 鹿守本、艾万铸等:《海岸带综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研究》,海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4页。
[11] 1.沿海地区和资源的用户:旅游、制造业、海上贸易、采矿、城市设施和石油工业;就业、税务、投资和税收额;2.沿海可再生资源:按种类和按季节区分渔业活动和养殖活动及产量、红树林利用、活动和产品;3.环境影响:对沿海资源和生态系的破坏;污染、生境丧失;物种消失、沉积和可见的退化;4.上游效应:修筑河坝和河流改道对沿海资源的破坏;加速沉积物转移,淡水输入量减少,水文自然周期破坏,以及由于侵蚀和污染造成的海滩恢复能力的削弱;5.社会经济状况:沿海社区的经济统计:沿海社区社会组织及其对沿海资源的依赖性;6.关键生境:具有重要价值的生境,如红树林和其他湿地、海滩、沙丘、海草牧场、珊瑚礁、潮漫滩、河口、潟湖、贝类床、沿海物种的特别繁殖和索饵区;恢复需求;6.重要物种:确认具有特殊意义或经济价值的沿海物种及其生境;恢复需求;7.资源问题、重大问题、冲突:有关特殊问题状况的信息,如高度受污染的河口,为开辟水产养殖大规模砍伐红树林,珊瑚礁的破坏等;8.自然灾害:确定自然灾害高危区,如严重受侵蚀的海滩,可能被淹的低洼地,斜坡边缘的滑坡;9.自然保留地:对应划定的保留地或其他保护区的说明。
[12] 王琪、李杨:《海洋环境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及应对措施》,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5期。
[13] [美]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第104页。
[14] 刘莹:《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建设》,载《情报资料工作》2000年第2期。
[15] [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4页。
[16] 谭和平:《利益视角中的政府信息公开》,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17] 韩启明:《网络环境下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探讨》,载《长江论坛》2003年第3期。
[18] 颜佳华、易承志:《转型期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困境及其对策》,载《湖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19] [加]E.M.鲍基斯:《海洋管理与联合国》,海洋出版社1996年版,第144页。
[20] 王琪:《海洋环境问题及其政府管理》,载《青岛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
[21] 陈国强、王颖:《海岸带综合管理的若干问题》,载《海洋通报》2003年第3期。
[22] 福建、江西、贵州三省被确定为第一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23] 宫晴晴:《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国家索赔制度初探》,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8~10页。
[24] 魏敏:《海洋法》,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84页。
[25] 其中,油类污染物、酸液污染物、碱液污染物、剧毒废液污染物、中水平以上放射性废水、含有无法分解的有机物及重金属的废水等属于禁止或者严格限制排放入海的污染物;含病原体、有机物、营养物质、含热的医疗、生活及工业污水属于需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入海的污染物。
[26] 宫晴晴:《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国家索赔制度初探》,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0~12页。
[27] 王威:《关于海洋环境污染中国家民事索赔之研究》,载《广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9期。
[28] 黄宗斌:《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主体问题研究》,载《中国海商法研究》2013年第2期。
[29] 杨健萍:《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法律问题研究》,天津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1~24页。
[30] 张小磊:《海上船舶油污生态损害赔偿范围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6页。
[31] 刘雯雯:《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法律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3页。
[32] 岳小花、密晨曦:《论国家索赔海洋生态损害的赔偿责任》,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33] 刘家沂:《海洋生态损害的国家索赔法律机制与国际溢油案例研究》,海洋出版社2010年版,第117页。
[34]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
[35] 徐根平:《我国海洋环境监测法律规制》,中国海洋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6页、第13~15页。
[36] 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2~243页。
[37] 由于本书所涉及的海岸带环境监测主体主要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全国范围内的海域进行环境监测所进行的分类,所以这部分内容的阐述中有些地方以“海洋环境监测”取代“海岸带环境监测”。
[38] 鹿守本、艾万铸等:《海岸带综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研究》,海洋出版社2001年版,第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