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带环境监测概述

一、海岸带环境监测概述

环境监测是指依法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方法,对环境中各项要素及其指标或变化进行经常性的监测或长期跟踪测定的科学活动。我国的环境监测机构包括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省级站、省辖市市级中心站以及各区县级环境监测站。上述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协同合作的原则,共同组成全国环境监测网,为各级政府全面报告环境质量状况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36]

海岸带环境监测是国家为加强海岸带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而建立的一项具有长期性、基础性和持续性的公益性事业。它是为了准确、及时和全面掌握海岸带生态系统中各种环境要素的时空分布、变化及其规律,运用化学、生物学、物理学、沉积地质等方法在预定时间、站点和海域对包括来自系统的大气、海冰、沉积物、水体和生物体中各种环境基质按规范、标准进行长期和连续监测的活动。海岸带环境监测是海岸带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基础,同时海岸带环境监测的定义为我国海岸带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内容提供了标准。

(一)海岸带环境监测主体[37]

1.海岸带环境监测管理机构

国家海洋局组织全国的海洋环境监测的工作,在《海洋环境保护法》总则里规定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该法第二章第14条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2.海岸带环境监测业务机构

除了监督管理机构外,还承担海岸带环境监测日常业务的是监测业务技术机构。目前,我国海洋环境监测业务体系主要由国家和地方组成,其中国家层面的海洋环境监测业务系统主要由四级监测业务机构组成:

一级业务机构是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大连),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与海洋环境监测相关的技术管理、业务指导、监测研究及评价服务等;

二级业务机构是各海区的环境监测的业务主体,包括南海(广州)、东海(上海)、北海(青岛)三个环境监测中心,它们负责各自相关海区环境监测的技术管理和数据采集、评价服务;

三级业务机构是在宁波、大连等地设置的十余个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其主要任务是具体实施本海域的环境监测工作;

四级业务机构是基层海洋环境监测站。

除了在国家层面的海洋环境监测业务机构外,沿海地方的海洋环境监测业务系统包括:省级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市级海洋环境站和县一级海洋环境监测站,分别对应于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业务层面的海区监测中心、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和海洋环境监测站。这样在国家和地方都有相应的海洋环境监测业务机构,可以全面覆盖海洋环境监测的各个领域,扩大其监测范围。 (https://www.daowen.com)

(二)海岸带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及其意义

1.海岸带环境监测的任务

海岸带环境监测的目的是及时、准确、可靠、全面地反映海岸带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海岸带环境保护和综合管理、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科学依据。为了强化海岸带综合管理,掌握大量第一手资料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必须加强资料的分析工作,建立管理和决策信息系统,提高管理决策的水平和能力。[38]海岸带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包括:(1)对海岸带环境中的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及时准确系统地掌握和评价海岸带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2)掌握海岸带环境污染来源及其影响范围、危害和变化趋势。对有违反海岸带综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重大可能性的项目进行监视性监测;(3)积累海岸带环境本底资料,为研究和掌握海岸带环境容量,实施环境污染总量控制和目标管理提供依据。为政府部门执行各项海岸带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全面开展海岸带管理工作、相关利益人作出决策和公众进行监督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4)为制定和执行海岸带环境法规、标准及海岸带环境规划、污染综合整治对策提供数据资料;(5)开展海岸带环境监测技术服务,为经济建设、环境建设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2.海岸带环境监测的意义

海岸带环境监测是海岸带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海岸带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具体表现为:(1)及时准确的海洋环境质量信息是确定海岸带综合管理目标、进行海岸带环境决策的重要依据,这些信息的取得依靠海岸带环境监测,否则很难实现科学的目标管理;(2)海岸带综合管理制度贯彻执行要依靠环境监测,否则制度和措施将流于形式;(3)评价海岸带综合管理和污染治理效果必须依靠海岸带环境监测,否则很难提高科学管理的水平。因此,海岸带环境监测是海岸带综合管理的重要支柱。

(三)海岸带环境监测相关制度介绍

1.海洋环境监测网的管理制度

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成立于1984年5月,在原国家海洋局的领导下,由沿海省市、国务院相关工作部门等参加的全国性的海洋环境监测的业务协作组织,是环境监测网中的国家二级网。

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由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管理,同时进行技术、信息的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实行分工负责制,原国家海洋局、水行政部门、海事行政部门、渔业行政部门和沿海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各自负责其所属领域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

2.环境监测报告制度

海岸带环境监测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环境监测报告的管理,其设立的目的是实现海岸带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管理规范化,促使收集信息高效、有针对性地进行传递,提高海岸带综合管理与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质量。原国家海洋局所属的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各流域近岸海域专业监测网和地方沿海环境保护部门具体承担所属辖区的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制,并依照要求报告。在环境监测报告的管理方面,各类监测数据、资料及汇总形成的报告、成果属于国家,其中对于涉及保密范围的监测数据、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环境监测系统内部向外部单位提供监测报告、监测数据和资料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属于有偿服务性监测、国际合作项目监测,环境监测站在提交环境监测报告时,必须附有该报告的使用范围,同时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凡有偿提供监测报告,应按照地方财政部门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3.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制度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海岸带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精密性和完整性而实施的相关活动和措施。质量保证是海岸带环境监测工作中的技术基础性工作。各级环境监测站应做好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的管理工作,以保证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的准确、可靠。环境监测质量的提高也需要环境监测人员素质的提高。因此要对环境监测人员实行合格证制度,经考核认证,持证上岗。同时,质量保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层面有国家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小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同时应当明确各级质量保证工作内容、基本要求和相应的环境监测质量报告制度,为了使环境监测机构认真落实质量保证制度,应当明确各级质量保证机构的职责,对违反制度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