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国对船舶污染造成的海岸带海洋生物多样性破坏进行管辖之范围
管辖权,从本质上讲,属于通过法律调整一定范围内的利益分配。上一节中简述了海岸带海洋生物多样性管辖的依据,本节开始探讨其管辖范围问题,以此进一步深入了解沿海国如何通过国际公约、条约、国内法律法规等规制海岸带海洋生物多样性管辖问题,如何平衡和分配相关经济、社会、生态利益。一般来说,沿海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对海岸带海洋生物多样性管辖权分为三类:立法、司法和执行管辖权。立法管辖权是指沿海国依据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的规定,制定和颁布相关法律,确立其在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等海域内的权利的管辖权。司法管辖权是指沿海国有将在其管辖海域内违反其法律规定的人或行为,提交司法机构进行审判的权力,即可以依情节轻重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执行管辖权是指沿海国的国家机关或获得国家特定授权的人员、军舰、军用飞机等对于管辖海域内的人或事件享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其中包括:监督、登临船舶、搜查、逮捕、扣押和没收财物等行为。从以上三个概念来看,其管辖范围均覆盖海岸带区域,也就是说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船舶污染造成海洋环境遭受损害时,缔约国有权对其行使管辖权。但是由于对船舶的管辖涉及多方利益,往往会出现沿海国、船旗国或港口国均有管辖权的情况,由此产生管辖权的重叠和冲突,这就使对船舶的管辖成为海洋污染管辖方面最复杂、最难处理的问题之一。对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船舶污染作出了更加翔实的规定,以期能够解决管辖权重叠和冲突问题。
如上文所述,船舶故意、任意或意外向海洋排放油类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是造成海洋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一般来说,船舶污染具有直接污染海洋环境、容易引起管辖权冲突和争议的特点。船舶污染的种类有很多,下面做简要介绍:1.按照污染物质的不同,可分为油类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两大类。其中船舶污染物主要是油类物质,而石油污染则是海洋环境破坏的主要污染源之一;2.按照污染物质来源的不同,可分船舶日常排放和事故性排放两大类。不同于陆源污染的是,船舶污染物主要是油类物质,而且不需要通过任何媒介就能直接导致严重的海洋污染。[10]正是由于船舶污染的复杂性和危害性极大,一旦发生船舶污染,沿海国、船旗国、港口国三方极易因争夺管辖权问题产生冲突,防止污染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和修复工作有可能就变得遥遥无期。这对于本已脆弱的海岸带海洋生态环境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从立法、司法和执行管辖权三个角度对沿海国、船旗国、港口国的管辖权作出具体规定,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矛盾冲突,有利于海岸带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