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内容
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构建指的是一个法律体系的构建。虽然在这个法律体系中,每部法律都有其特定的存在意义,即特定的法律内容,但可以预见的是它们都应该围绕一个共同的核心内容——保护。它们都是从保护的概念分析出发,并以此来架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内容。保护的核心内容包含三个要素,即保养、修复、预防。而这也是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构建中所应表达的核心内容。
(一)海洋生物资源的保养
所谓保养即保护养育,它除了包含有保护的意义之外,还增加了养育、培养的含义,这体现了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特征。目前,我国海洋生物资源保养的重点在于对现有海洋生物种群、种类与数量的稳定、保护与培养。而从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我国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从属于生物资源养护立法,这一现状不仅与我国海洋大国的地位不相称,更与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要求不适应。因为海洋生物资源与内陆、淡水生物资源在养护、管理和利用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着重于生物资源的保护,而对生物资源的养育培养立法比较薄弱甚至是空白。而一些发达海洋国家在这方面就做的要比我国出色得多,如日本就有专门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法》。还有在对一些特殊生物物种的养护上,如跨界鱼群和高洄游鱼类等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方面以及濒危物种资源库的建设方面等,发达海洋国家及国际上的相关法律法规就较为完善。因此,在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上,我们应该注重学习他国立法在这方面的先进经验。
(二)海洋生物资源的修复
海洋生物资源的修复属于生态修复的一种,而所谓生态修复指的是对生态系统停止人为干扰,减轻负荷压力,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与自我组织能力使其向有序方向进行演化,或者利用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能力,辅以人工措施,使遭到破坏的生态系统逐步恢复或使生态系统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从这个定义可以发现,生态修复指的是对已遭到破坏的生态系统的一种恢复活动。而我国海洋生物资源修复的重点是在于对已经遭到破坏的生物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一种恢复。因此,海洋生物资源的修复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已破坏物种种群数量与质量的恢复,另一方面是对已破坏生态环境的治理。在我国,对于淡水生态系统的生态修复研究起步较早,相关理论与实践研究也较为完善,这为我国海洋生物资源的修复立法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借鉴。此外,我国在渔业资源修复方面的法律法规也较为完善,如捕捞配额许可证制度、禁渔制度等制度与措施的建立,在立法上为海洋生物资源的修复提供了有益的补充与完善。
(三)海洋生物资源多样性衰退的预防
从广义上说,整个海洋生物资源法律体系的建立都是预防的内容,因为这个法律体系建立的目的就是预防我国海洋生物资源的衰退。所以,如上文所述关于海洋生物资源的保养与修复,在某种程度上都属于预防的内容。而本书想要论述的是预防的狭义性,即一种预防机制。在海洋生物资源预防的立法方面,预防机制的建立是一个最为关键的内容。它指的是在科学资料或者模型因素不充足、不确定的情况下,对于可能发生的严重或者不可逆转的损害威胁时的一种反应模式。该机制的建立对于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众所周知,目前人类还不能确切了解各生态系统的承载力,尤其对于海洋生态系统的了解更是知之甚少,加上海洋自然地理、气候环境的瞬息万变及人为原因导致的各种自然变化。我国有必要制定一些特定的行动措施,以预防人类管理海洋环境和资源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害。因此,本书建议建立海洋濒危物种基因库对已经遭到破坏的海洋生物资源进行保护,而对于其他未遭到严重破坏的海洋生物物种,应建立预防机制以防止这些生物资源遭受各种未知损害。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将预防机制写入相关资源立法中,这对于我国海洋生物资源的预防立法构建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总之,为改善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现状,我国已经采取了许多相关措施,如海洋自然保护区、休渔制度、捕捞许可制度、捕捞限额制度等,以加强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虽然这些措施在短期内对海洋生物资源不断恶化的局面有所控制,但是长远来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因此,借鉴国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先进经验和理念,设计出更加有效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迫在眉睫。
综上所述,本书认为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条件基本具备,相比之下,法律无疑是使我国摆脱当前困境最为有效的途径。为了有效执行有关国际公约,顺应全球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大趋势,改变国内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不利的现状,必须加快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实现我国海洋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