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荷兰立法现状
荷兰是一个面积仅有4.7万平方千米,濒临北海、背靠欧洲大陆的国家。由于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相对贫乏,荷兰人自古就开始填海造地,与大海争夺土地。为了保护陆地免受北海侵袭,荷兰早在公元前600年就修筑了“人工堤坝”。由于海岸线不断受到水、风、沉积物以及人类活动的影响,荷兰从很早就开始了海岸带管理活动,其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最初的海岸带管理是为了保护陆地免受海水侵袭,后来除了受自然灾害的威胁之外,由于海岸带开发利用不断增加,自然资源开发强度提高,其海岸带管理中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使得人们开始重新考虑海岸带管理问题,并颁行了以下几部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1.《海上污染法》
为进行海岸带环境保护,荷兰颁布了《海上污染法》,对海上疏浚物质倾倒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倾倒相对清洁的物质才能给予责任豁免。在此基础上,荷兰积极执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通过颁行《防止船舶污染法》来执行该公约。荷兰还批准了《奥斯陆巴黎公约》,该公约其中一项重要的规定就是包括海洋和海岸带活动的预防措施,如环境影响评价等。另外,荷兰在环境保护执法中还积极运用一些经济手段,如表层水污染费,对开采天然气的减少国家给予财政补贴,“绿色奖励”制度——清洁船舶征收较低港口税等措施。
2.欧盟渔业政策
在渔业资源养护方面,为了防止渔业资源的衰竭,荷兰与欧盟成员国一起制定了欧洲范围内的渔业政策。为有效执行这一渔业政策,荷兰与其他成员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确定各类鱼种可捕获量,每个成员国的限额和强制记录捕捞天数等。从1983年9月起,长度超过10米的成员国捕鱼船只的船长必须在捕捞日志上记录捕捞活动,这样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各成员国遵从渔业资源保护规则,也可将其作为遵守这一规则的有效检查手段之一。1986年,当时的欧共体又颁发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实施保护渔业资源的技术措施,包括限制渔船规模、渔具、渔区和渔期等内容的法律法规。这些规定根据各成员国每年总可捕获量和配额严格执行,目的是保护相关鱼类的重要繁殖场和养护区(成员国在其他成员国12海里以内捕鱼的可能性参照170/83号法规,该法规第6条专门规定了进入准则)。由于采取了保护渔业资源的技术措施和欧盟渔业政策的贯彻执行,1972—1990年,荷兰海岸带区域内的渔获量格局发生了根本上的变化,渔业资源得到了保护和恢复。 此外,荷兰在实行海岸带管理时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法以保障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
1.依法管理 (https://www.daowen.com)
荷兰除了制定综合性海岸带管理法律法规外,还制定了一些部门性法律法规,如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水产、交通、公共工程及矿产开发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部门性法律法规不仅增加了海岸带管理的内容,也形成了荷兰完善的海岸带管理法律制度。
2.合理规划
荷兰政府和各州通过制定海岸带管理规划来贯彻执行其基本国策,以此确保海岸带管理工作和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依照规划行事,如“苏伊德海计划”主要针对的是海岸带防御和土地围垦,按照法律组建了专门机构,在交通、公共工程和水资源管理部的直接监督下,落实规划和各项目标并加以组织实施;“瓦登海计划”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瓦登海地区的生态环境等。此外,荷兰还在特定领域制定了超越国家自然规划范围的具体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如“瓦登海计划特定法律”“西南三角洲计划特定法律”和“瓦登海特定政策文件”,以此辅助海岸带管理规划的有效实施。
3.功能区划
荷兰进行海岸带管理所采用的最主要手段是功能区划。功能区划也是制定管理法规和约束各类活动的科学依据。功能区划在荷兰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4.行政和经济手段
荷兰还采用了一系列的行政和经济手段来实施海岸带管理,如采用许可证制度、处罚条例及强制性法规来促进各种管理手段的一致性。
5.中央与地方合作
为促进海岸带防护、海洋生态保护和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更加有效的实施,各相关机构和地方管理部门紧密合作,并通过州海岸议会的方式来实现这种合作。各相关部门内部也作出了明确的分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权责重叠、互相扯皮问题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