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的机构设置
澳大利亚海岸线长37500多千米,有直接管辖权的海域可达1600万平方千米。目前澳大利亚还没有建立专门的海岸带和海洋管理职能部门,其采用半集中管理型管理模式,即由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的组织管理模式来进行海岸带管理工作。1971—1991年期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开始介入海岸带管理,州政府也开始制定海岸带管理计划、政策和战略,并初步设立海岸带管理协调机制。1992年以后,联邦政府和州合作进行海岸带管理工作,并于1995年发布《联邦海岸带政策》(以下简称《政策》)(该政策提出“海岸带行动规划”是海岸带综合管理过程中的关键因素),组建全国海岸带咨询委员会、制订海岸带保护计划、成立联邦政府部际间技术协调委员会、建立海岸带网和海岸带监测系统,为后期澳大利亚海岸带综合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提供了稳定的政策基础。《政策》在澳大利亚海岸带管理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虽然该国没有制定统一的海岸带管理法,但是多个沿海州根据《政策》已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能够有效管理海岸带海洋生物资源,促进其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稳步进行。此外,澳大利亚主要通过监视和执法活动来加强海岸带管理活动,如海岸警备队主要通过对沿岸和近海的海事管理和协调工作进行管辖,其辖区覆盖了澳大利亚整个海岸线、沿海地区、捕捞区和专属经济区,所有行动都遵从和服务于渔业管理委员会、自然保护部、海洋安全部、环境部、大堡礁国家海洋公园管理局等10多个部门。
由此,澳大利亚联邦的海洋和海岸带综合管理的事务涉及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的管理体制和根据承担任务的性质而设立的管理部门两类:[8]
1.管理体制
澳大利亚在海岸带管理方面的行政安排依据两个基本因素:一是宪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分工,这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二是一系列政府间协议,这些协议通过乡镇安排补充,延伸了管辖权的问题或使之付诸实施。海岸带管理涉及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联邦政府拥有有限的与海岸带管理有关的特定权力,如只有联邦政府拥有唯一签订国际条约的权力,并对州政府行使的权力有巨大的影响力;州政府负责实施大部分的海岸带政策,并对其下的地方政府起监督作用;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开发项目审批以及沿岸土地的养护和港口控制,并在溢油、减灾和污染治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常这三级政府并不存在纵向领导关系,但是它们之间有较为密切的协作,形成了属于自己的一套海岸带管理体制。
2.管理机构
目前,澳大利亚在海岸带管理方面的机构基本上集中在联邦和州政府、大学和学术界、企业界三大系统内。
以联邦政府为例,涉及海岸带管理方面的机构设置,除了已有的渔业部、野生动物和生态学部、自然资源与环境研究所联邦科学、工业与资源部,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所、海洋学资料中心、资源和能源部、资源保护部国立海洋科学实验室、国防部澳大利亚皇家海军研究所、科技部南极局之外,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又相继建立了全国海岸带咨询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联邦资源评估委员会、生态可持续发展政府间委员会等部门联合进行海岸带海洋生物资源多样性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