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

三、海洋资源生态 行政补偿

生态补偿,严格意义上讲是指生态行政补偿。海岸带综合管理和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这两个概念如果分开分析,鼓励个体进行积极活动,协助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和保护工作是二者共同点之一。王晓强认为,“生态行政补偿是指个体实施生态保护行为,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行为,不论是积极的行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限制自身的权利),而造成的既得利益的丧失或是预期利益的丧失,由国家的代表政府作为补偿主体,对行为个体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生态保护激励机制。生态行政补偿是建立在环境公平原则、政府环境法治理论、政府职责本位理论、公共需求和环境基本权利保护理论以及责任政府的确立、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和发展基础上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起到积极作用的个体给予经济补偿,从而激励个体积极参与生态保护并实现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立法目的”。[24]

建立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机制,协助海岸带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已逐步受到国务院等机构的重视,并将其作为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23条规定:“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

在此背景下,各地区积极开展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涉及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学术界对于生态补偿原理性探讨较多,对具体流域、地区的实践探索较少。从在各学术网站上搜集的资料来看,目前尚没有经过实践检验的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技术方法与政策体系相结合方面的论述。因此,有必要通过在重点领域(如上文中表4、5、6涉及的海岸带范围内与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区域)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标准体系、资金来源、补偿方式、补偿渠道及保障体系,为全面建立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机制提供方法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