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带综合管理方面立法
自1716年设立了灯塔服务处开始,美国就拉开了海洋管理的序幕。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美国海洋管理的领域不断扩大,逐渐从缉私、导航、税收、救援等活动扩展到对海洋空间和海洋生物资源的开发和管理。1972年颁行的《海岸带管理法》是美国海岸带管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部法律。它具体提出了4项国家海岸带管理政策:1.保存、保护和开发美国海岸带的资源,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使之恢复与增值。2.鼓励和帮助沿岸各州制订和实施海岸带管理计划。3.鼓励制定特殊区域管理规划,以保护重要的自然资源;确保海岸带经济适当的发展,加强危险的生命财产的保护;并增加政府决策的可预见性。4.鼓励公众、沿岸州、当地政府、州际机构,其他区域机构和联邦政府的参与和合作。[1]
至今该法仍然被很多国家所推崇和效仿。《海岸带管理法》提出了人类只是环境管理者的伦理观念(Stewardship Ethic),同时强调政府在采取管理海岸带的行动之前必须研究、规划并给公众提供评论的机会。这一做法发展到今天,也就成为众所周知的环境听证制度。该法首次将联邦激进主义者和州的权利联系在一起,按照完全自愿的原则,通过海岸带管理计划将款项拨付给各州,帮助他们按照本地区的利益同时又反映国家利益的原则,制订和实施海岸带管理计划。同时,为了鼓励各州实施海岸带管理计划,联邦政府同意尊重各州制订的计划,主要由沿海各州承担海岸带管理职责。联邦政府的海岸带管理规划从更高的层面为沿海各州的海岸带活动提供了指导原则和政策框架,从而使联邦政府采取的管理海岸带的行动与州计划保持一致。从美国海岸带管理现状来看,美国的海岸带管理体制从联邦到州、地区和地方有3—4级,这些管理职能都能在现有体制下落实到海域实体上,从水面到水下土地,从海岸、潮间带、领海、专属经济区到大陆架,已经具有完备的空间结构。达到这一点,《海岸带管理法》功不可没。下面简要介绍一下该法的相关内容:
1.建立起以州为基础的海岸带管理体制
《海岸带管理法》开章明义地指出,这部法律主要是为保护、保持和开发多样性的海岸带资源提供规范基础。美国海岸带管理项目是联邦政府、五大湖区和沿海州政府之间的、自愿的合作关系,以此共同应对全国的海岸带管理问题。因此,为鼓励和帮助沿岸各州通过履行对海岸带区域发展和管理的责任而有效利用海岸带资源,“这个项目的合作最基本需要达到”以下几点要求[2]:
(1)以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岸带附近的湿地、河口、海滩、洪水冲积平原、沙丘、障壁岛、珊瑚礁、鱼类和野生动物的栖息地。
(2)关注海岸带发展,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自然灾害对生命和财产带来的影响,这些自然灾害包括海岸侵蚀、洪水、风暴潮、地质灾害;关注海平面上升、地面下沉、海水倒灌等易发区域;关注特殊地貌区域,如海滩、沙丘、湿地和障壁岛。
(3)对海岸带的发展应予关注,开展海岸带水质提高、保护和储蓄工作,并保证自然资源得到有效养护和提高水的利用。
(4)优先考虑与海岸带相关的开发利用活动,并有秩序地进行主要设备(这些设备主要用于国防、能源、渔业发展、鱼类、港口和交通)的选址和设置;最大限度地使用现有的发展资源,在其基础上或附近区域进行新的商业和工业建设。
(5)允许公众为娱乐的目的进入海岸带区域。
(6)帮助生态环境恶化的都市海滨和港口进行再建设;保护和修复具有历史性、文化性和美学价值的海岸带特征。
(7)负责协调并简化程序,确保加快政府管理海岸带的决策步伐。
(8)咨询政府机构,协调相关机构和部门行动,并充分考虑其意见。
(9)及时并有效地通知公众和当地政府,保证他们能参与到海岸带管理决策的制定上来。
(10)支持养护计划、保护规划和对海洋资源的管理,包括对污染控制设施和农业设施在海岸带的选址计划;推动联邦和州的海岸带管理机构、州级野生动物保护机构之间的协调。
(11)一旦秘书处认为可能,就应认真研习地面下沉和海平面上升的研究计划,以确定其可能造成的多种影响。
2.编制执行与联邦一致性的各级海岸带管理计划
《海岸带管理法》要求各州政府与联邦和地方政府合作制订和实施针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海岸带管理计划,还要求各州海岸带管理计划应包括可有效实施并适用于州和地方的海岸带政策。如上文所述,各州都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参与并实施海岸带管理计划的,促使各州参与到海岸带管理计划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可以获得联邦政府的鼓励——为制订和实施计划提供财政资助。该法规定,秘书处将对州计划进行评估和分级,再决定依照第309款规定或者基于计划本身来划拨补助金或者基金。依照第309款规定的标准来决定是否发放补助金或者基金,应考虑到该款的(d)项规定,即从1990年11月5日起,以每12个月为单位,由秘书处考察对第1463款(即该法的规则条款)的执行和参与情况。之后,秘书处会公布对如何提高“推动海岸带发展计划”所设基金的发放。这笔经费的发放必须建立在:(1)沿岸州已完成自己以往根据自身特定情况所设定的具体计划;(2)该州在行政上或程序执法上的制度是否对完成该州的推动海岸带发展计划带来有效帮助;(3)有利于让资金公平、有效地用于支持海岸带发展计划的其他判断标准。[3]
秘书处必须确保是在通盘考虑了州的财政和技术支持的需要程度,以及每个计划对社会公众带来的总绩效的基础上才予以发放补助金或基金。同时各州也要根据《海岸带管理法》所提供的指导方针来制订海岸带管理计划,并通过“联邦一致”规定,承诺将被批准的州计划与联邦政府的行动保持一致。海岸带管理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计划所涉及的海岸带范围;(2)在海岸带从事哪些对水、陆利用有可能产生直接和重大影响的建设活动,并具体列明对该建设活动实行控制的手段;(3)提出关于特定区域利用项目的优先次序;(4)说明拟执行该计划的组织体制,其中应包括地方机构、区域机构、州际机构和州级机构在管理过程中各自的职责和相互关系;(5)确定可能设在海岸带或可能对海岸带产生重大影响的能源设备的规划程序;(6)估算海岸带计划对海岸侵蚀的影响,研究、评价和控制或减轻这种侵蚀影响的方法,以及恢复海岸带生态环境的方法。[4]为了保障各沿岸州所拟定的海岸带管理计划得以实现,管理计划本身还须对执行该管理规划的组织体制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包括说明地方机构、区域机构、州级机构在管理过程中的各自职责,以及地区机构和州级机构的相互关系。[5]同时,为了能够为管理计划的制定提供科学的指导,《海岸带管理法》第314条规定:授权并指示部长建立“海岸带管理顾问委员会”,以便就海岸带政策问题向部长提供咨询、与之磋商、提出建议。
《海岸带管理法》中的“联邦一致性”条款强调,应首先考虑各沿岸州关于海岸带的决策。该条款明确了沿岸州在海岸带管理上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利用和支配,能够更为有效地促使沿岸州政府与联邦政府进行协调与合作。
“联邦一致性”条款要求针对沿岸各州已经提交的海岸带管理项目,联邦政府要让这些项目的强制实施部分得到实施。联邦许可的执照或许可证、联邦的资金帮助活动都必须遵守上述条款。
在联邦层面上,海洋和海岸带资源管理署办公室会同国家海洋与大气局、国家海洋局以及其他责任和服务机构来解释《海岸带管理法》,监督“联邦一致性”条款的适用情况;对沿岸州、联邦代表处、部落或其他人提供管理和法律上的帮助;调停适用《海岸带管理法》时产生的相关纠纷;国家海洋与大气局的“综合性海洋服务顾问办公室”帮助海洋和海岸带资源管理署的工作,处理关于“联邦一致性条款”的申诉。[6] 同时,如果沿海州或者联邦政府对“联邦一致性”条款的具体实施产生纠纷需要调节,由秘书处出面来处理申诉,并由秘书处自行调查,同时赋予相关机构充分的参与上诉程序的权利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这些相关机构包括:联邦政府代表、州级政府代表、当地政府、地区机构、港口当局和其他利益相关团体(不论是私人的或者是公众的)。[7]
秘书处在申诉递交的30个工作日内,在联邦公报上刊登一个初始通知。申诉各方应在刊登后的160天内提供自己的材料。逾期不提交时,秘书处会自动进入下一个程序,并不再接受各方意见。同时,秘书处会在联邦公报上再刊登通知,以便其对争议作出进一步处理。但遗憾的是,《海岸带管理法》并没有对后续处理的执行和实施问题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由此可见,海岸带管理计划在强调“联邦一致性”的基础上,较好地将法律法规确定的管理内容和目标融入具体的行动之中。可以说它是美国海岸带管理的最基本方式,奠定了保护、保全和管理的基础。
3.实施资源开发与利用的许可证、管理基金和补助金制度
许可证制度是国际社会对海岸带进行管理所采用的最常见的方式。[8]例如,海岸带开发项目,除各主管部门签发的各种许可证外,还需要获得海岸带使用许可证等。也就是说,只有那些获得了许可证的开发项目才能允许进行许可证制度规范的海岸带开发活动,如海岸带开发许可证、海域使用许可证、海岸带区域内建筑许可证、捕捞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滩涂开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除上述制度外,为促进各方有效实施《海岸带管理法》,该法还规定了其他的措施,如提供技术帮助[9]、对实施情况检查[10]、采用数据记录和审计[11]、奖励或荣誉[12]、报告[13]等。
实施资源开发与利用的许可证、管理基金和补助金制度可以说是美国海岸带管理的三套马车,其基金由秘书处进行管理。基金发放的对象是: (1)为实现管理目的或实施的项目是区域性的,包括州与州之间的项目;(2)示范工程对提高海岸带管理水平有巨大的潜力,特别是对当地的海岸带管理而言有很大助益;(3)为应对不可预见的或灾害性的情况而对州级海岸带管理代表机构发放的项目;(4)适当奖励出色的海岸带管理机构;(5)为沿岸州针对公益信托的实行进行调查和实施的行为提供资金支持。[14]
同时,美国在《海岸带管理法》中创立了联邦海岸带管理补助金制度,规定了补助金办法、受领条件、程序、数额比例、记录与审计等规定。该法规定,联邦海岸带补助金主要用于指定和执行海岸带管理规划、研究和制定能源影响规划、州际间海岸带管理合作项目、河口自然保护区和海滩通道、海岸带管理的研究与技术援助等。“据对1982—1987年联邦海岸带补助金发放的统计,大约39%的海岸带补助金花在改进海岸带管理决策上,如简化许可证审查、向地方政府提供技术支持、建立海岸带数据库管理系统、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海岸带管理。大约28%的海岸带补助金用在海岸带自然资源的保护上,如发放湿地、海滩、河口水域等敏感地区的许可证、控制沿海污染、建立国家公园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和恢复特殊的海洋资源。大约11%的海岸带补助金用在改造沿海通道、海滩通道和航道上。大约6%的海岸带补助金用于自然资源的开发、保护和减灾等方面。大约7%的海岸带补助金用于滨海城市的开发和整治上。大约2%的海岸带补助金用于沿海港口整治项目上。”[15]补助金制度为海岸带管理提供了财政支持,调动了联邦和各州管理海岸带的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的能力。
此外,美国涉及海岸带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当多,还包括以下几部重要的法律法规:[16]
(1)《国家环境政策法》
1969年,美国颁布了《国家环境政策法》,该法被称为“保护环境的国家基本章程”,它为美国的环境保护提供了政策方面的指导,设立了环境保护的目标并提出了实施手段。它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了法律上的生态模式,加强了环境决策的公众参与,确立了综合政策制定程序。同时该法要求“充分了解生态系统以及自然资源对国家的重要性”。在立法思想上,该法确立了人类只是环境管理者的伦理观念(Stewardship Ethic),标志着美国环境政策和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海洋资源和工程发展法》
该法的立法目的是确保国家的安全,促进贸易和航运的发展、恢复海洋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该法第3条规定设立了国家海洋资源和工程委员会,即斯特拉顿委员会,负责全盘考虑全部重大海洋活动。[17]该法的实施不仅为海洋管理提供了宏观上的国家政策的指导,还设置了专门的负责重大海洋活动的机构,使海洋管理活动能更有效地进行。
(3)《海洋保护、研究和自然保护区法》
《海洋保护、研究和自然保护区法》于1972年颁布。1984年,该法进行了多项修订,通过规划的实践,国会认识到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可以与自然保护区的其他利用功能兼容,因此,提出将“多重利用”原则写入《海洋保护、研究和自然保护区法》中。该法案体现了对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对海岸带的生态系统保护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4)《渔业保护和管理法》
美国于1976年4月宣布建立200海里渔业保护区,同时制定了《渔业保护和管理法》。该法是美国历史上最重要、最全面的渔业法规,是美国渔业资源保护的重要法律保障。该法经过多次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渔业资源状况。《渔业保护和管理法》对美国的渔业管理权限、外国在美国水域内的捕鱼活动、国家渔业管理计划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该法,美国建立了禁渔期、禁渔区,实行渔民登记、渔船登记、控制捕捞强度、限制渔具种类和规格、限制外国渔船在美国200海里范围内非法捕鱼等重要制度。[18]《渔业保护和管理法》的建立,标志着美国海洋渔业由传统的渔业管理制度转向综合的渔业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