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我国海岸带
管理对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设想
《海洋环境保护法》特别强调了对特殊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其中第21条第1款规定,要求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以保护海洋自然生态;第24条第2款要求开发利用海洋资源者,应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第25条要求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应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第26条要求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此外,如上文所述,海岸带环境污染近年来日趋严重,学界专家已从污染原因角度出发对海洋生态损害案件进行分类(如图1),政府相关部门对此予以高度重视,不断推出污染防治措施和海洋生态修复措施,以期能够促进我国海岸带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进程。本章针对前文所述问题和论证,提出立法设想,希望对本书所涉议题有较大助益。(https://www.daowen.com)

图1 海洋生态损害案件类型化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