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岸带综合管理立法亟待完善的几方面问题
对于我国海岸带综合管理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本书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相关立法和协调:
1.以“完善我国海岸带综合管理的协调机制”为前提
我国海岸带综合管理实施的仍是分行业、分部门的分散管理,政出多门,各部门之间协调困难,容易发生职能交叉、重复和利益冲突。事实上,我国至今还没能颁布实施《海岸带管理法》,其主要原因就是各行政管理部门在海岸带区域的管辖权无法得到平衡。[4]因此,建立完善的海岸带综合管理协调机制,不仅可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平衡各部门在海岸带综合管理中的管辖权,也可以解决海岸带综合管理立法及与其他部门法之间适用范围设定问题。国内很多学者都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关建议。但考虑到我国现有的海洋行政管理机构、管理体制以及资金、技术等问题,本书认为,在这些建议中,比较实际可行的有两种。(1)借鉴美国经验,成立我国海岸带综合管理联席会。美国于1979 年成立了由联邦主要海洋机构负责人组成的海洋领导小组,该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在海岸带综合管理和协调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结合我国海岸线漫长,沿海省市较多以及我国海岸带综合管理体制等情况,建议成立海岸带综合管理联席会,成员可由分管海洋工作的领导、相关科研工作者、社会团体、公众代表等组成。联席会召开定期及不定期会议,交流信息,对海岸带综合管理阶段性工作以及出现的问题与矛盾及时进行协调。(2)在国家、省市、县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内部设立海岸带综合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海岸带综合管理的相关工作。通过定期和不定期会议等方式,该办公室能够更加快捷高效地处理海岸带区域环境损害事故和海岸带生物多样性损害等突发事件所带来的侵害性后果。
2.以“制定详细明确的海岸带综合利用规划”为基础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有关海岸带利用的详细的综合性的规划。但是可喜的是,山东省于2007年9月25日发布实施了《山东省海岸带规划》,该规划是我国第一个以省为单元,以城乡建设空间管制为主编制的海岸带规划。海岸带综合利用规划是海岸带开发利用的法律基础,因此,本书建议我国在考虑制定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土地规划、城市规划等规划时,也制定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海岸带综合利用规划。规划中,应明确海岸带综合利用规划的发展定位、规划目标、管制及发展政策等。对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特殊地区,应加以特殊规定,并就相关问题进行听证,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同时,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除了参考国外成功的经验,还可结合各省市的海岸带特色,发挥地区规划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3.以“处理好与各行业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 ”为重点,使地方涉海法律法规和拟颁布的 《海岸带管理法》相互促进
建议统一各涉海部门的认识,在借鉴各国海岸带管理法的经验前提下,结合我国地方省市法规,对我国海岸带综合管理的相关情况作出原则性规定。根据上文对海岸带管理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还不适合建立集中管理型模式,因此充分发挥地方性海岸带立法的灵活性,以这些省、市的海岸带立法经验为契机,宣传立法经验,做到以地方立法促进国家,再以国家的立法带动地方,形成海岸带综合管理立法的声势和气氛,推进海岸带管理的立法进程显得更加具有现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