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洋功能区划
2026年02月04日
一、海洋功能区划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将我国全部管辖海域划分为农渔业、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用海、矿产与能源、旅游休闲娱乐、海洋保护、特殊利用、保留区八类海洋功能区。(见表4、表5)[21]
表4 海洋功能区划分及主要内容

表5 海洋功能区分类及海洋环境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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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虽然自2002年我国进行海洋区划管理以来,各地海洋资源保护和生境维护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海域管理和环境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海域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与任务要求不相适应,海域监管能力薄弱;海岸和近岸海域开发密度高、强度大,可供开发的海岸线和近岸海域后备资源不足;工业和城镇建设围填海规模增长较快,海岸人工化趋势明显,部分围填海区域利用粗放;陆地与海洋开发衔接不够,沿海局部地区开发布局与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相适应;近岸部分海域污染依然严重,滨海湿地退化形势严峻,海洋生态服务功能退化,赤潮、绿潮等海洋生态灾害频发,溢油、化学危险品泄漏等重大海洋污染事故时有发生。
海洋环境具有高度复合性,这也导致海洋资源不同的利用方式和保护程度必然会对海洋生态环境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上文中已提到本书以“大海洋生态”理念为主导来进行海岸带海洋生物资源开发保护,这一理念与现在正在实行的海洋功能区划管理在理念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分歧,如何消弭这种差异性带来的冲突,本书将在随后的几章中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