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法条件问题

二、立法条件问题 [2]

我国海岸线十分漫长,需要进行海岸带综合管理的地区非常多,而对海岸带综合管理进行单独立法的却只有少数沿海省市。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复杂,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许多地区是以一个法律框架来解决这一问题,如厦门。此外,省市的不同特质也是原因之一,如青岛市是典型的利用海洋来发展的城市,可以说海岸带的规划管理意味着对其生命线的呵护,因此青岛市十分重视这一问题;江苏省的情况也大致相仿,只是两者的区域级别不一,且对海洋的利用方向也有所不同。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地法律界尤其是法学界的支持,青岛市有很多海洋研究机构,海洋法专家们为青岛市的海洋管理立法提供了一个得天独厚的理论平台;江苏省的立法活动,也得到一些高校及当地涉海研究机关和公司的大力支持。(https://www.daowen.com)

从这一点看,沿海发达地区拥有许多优越的立法条件,较之从国家层面考虑立法,其难度要低得多。因此,本书建议不妨考虑先在地方大力开展海岸带综合管理的立法,最后再以这个过程为依据,遴选人才,聚集力量,争取列入国家的法律法规拟订计划之中。

以往经验表明,海岸带综合管理在每个发展周期中都遵循重要的研究方法来解决问题,即制定和实施政策、策略和行动计划,监测进展情况以及评价影响。在最初的发展周期里,海岸带综合管理首先解决一些紧急问题;在随后的周期中,海岸带综合管理的地理范围及计划的规模都会扩大,更新的和更复杂的问题将进一步纳入研究范围,基本上都经历一个示范—巩固—推广—扩大的发展过程。立法也是如此,推动海岸带综合管理立法较为合适的方法是先大力进行地方立法建设,然后在海岸带综合管理立法推广扩大的过程中,与其他地区的立法进行冲突—融合—精炼—归纳的运转过程,在获得足够的经验之后,再纳入国家级的立法计划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