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莫科·卡迪兹”案

第一节 “阿莫科·卡迪兹”案

1978年,超级油轮“阿莫科·卡迪兹”号[1]失事,造成严重污染。“阿莫科·卡迪兹”号(Amoco Cadiz)油轮泄漏事故在整个欧洲都引起了极大的震动,被称为是20世纪最有影响的海上污染事故之一。

1978年3月16日,Amoco公司的Cadiz号超级油轮在英吉利海峡距法国西北部布列塔尼(Brittany)海岸约25千米的海上遭遇风暴触礁并很快断裂,使所载22万吨石油和4000余吨燃油全部泄入海中,这对海岸带沿岸的海洋生物造成了空前危害,数百万的海洋动物被冲到岸上。原联邦德国布克西尔航运和救助公司的“太平洋”号拖船几次营救都因风浪太大而未果。在事后调查中发现,由于油轮船长帕斯卡尔·巴达利“不可原谅的延误”,致使失事船只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援,导致估计上岸油量达6—6.5万吨,约占总溢油量的30%,其余的70%分散在水体和沉积物中。此次溢油是1967年“托利·堪庸”号的两倍,使法国西北和北部岸线近400千米海岸带水域受到污染并为此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同时由于大量石油泄漏进入海洋,造成了有史以来溢油事故导致的最严重的大批海洋生物死亡,并造成了约2万只鸟类死亡,事故还给当地的渔业、旅游业和餐饮业造成了严重的打击。

由于事故造成后果的严重性,欧洲13个国家在很短的时间内起草并签署了有关港口监控制度的“巴黎备忘录”,通过增强港口国政府对船舶的监控,以期减少由于船旗国政府疏于监管而导致的船舶溢油事故的发生,促进海上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事故发生至今,已有27个国家加入了巴黎备忘录,并且在国际海事组织的积极推动下,此类区域性合作协议几乎覆盖了全球所有沿海国家。(https://www.daowen.com)

同时,这次事故造成的油污损害赔偿问题涉及法国、美国石油公司集团的标准石油公司、国际石油公司、运输公司和油船公司、西班牙阿斯蒂勒罗斯造船公司、原联邦德国布克西尔航运和救助公司,引起一系列诉讼官司。经美国伊利诺斯州地方法院审理,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集团的标准石油公司、国际石油公司及运输公司对溢油造成的污染损害负有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达11.73亿法郎,约为28100万美元。这一污染案虽然是油船污染史上最惨痛的一次教训,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各国针对油污损害赔偿问题涉及的方方面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磋商,对于评价计算油污损害的现有方法、研制新的方法、制订减轻溢油损害的应急计划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