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巡视制度的概念

一、汉代巡视制度的概念

巡视制度是中国古代监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汉代巡视制度展开研究之前,有必要先考察一下监察制度的概念。

关于监察制度的概念,学者们众说纷纭,见解不一。邱永明先生认为:“监察是以监察、制衡国家机关及其官员为其职能,是国家管理系统中的一种自我约束机制,这几乎是中外古今监察制度的社会共性。”[1]吴丕先生认为:“监察是某种特定机关的权力,其主体是具有某种特定权力的机关,客体是这种特定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的特定对象。”[2]张晋藩先生认为:“监察表现为一个国家机关对另一个国家机关的约束,如果说权力监督主要是一种政治和法律现象,那么监察则主要是政治和法律的制度形态。”[3]以上几种说法各有道理,然而,监察制度的产生发展,必须以国家机构的健全为基本条件,因此,笔者比较倾向于张晋藩先生的说法。

在了解监察制度的基本概念以后,我们可以进一步对汉代巡视制度进行概念化界定。巡视一词,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到各处视察,工作方式处在流动当中,流动性是巡视制度一个重要的基本特征。巡视和监察不同,巡视制度作为监察制度的一种形式,是监察制度的一种,监察制度包括巡视,巡视制度在性质上属于监察制度,拥有监察制度的一般共性,但和其他形式的监察制度又存在区别。流动性是巡视监察制度区别于其他监察制度的一个根本特征,其在某些职能方面又突破了监察制度的范畴。例如,汉代巡视制度不仅有纠举不法、惩恶除奸和澄清吏治的监察职能,而且还有劝课农桑、为国家选拔优秀人才、镇压人民群众反抗的行政职能、社会职能和军事职能。在汉代,巡视制度从诞生之日起,其监察职能就和行政、军事、司法等权力纠缠在一起,不断地相互影响和融合,并最终实现了巡视监察官员向地方行政官员转化的命运。巡视和巡察也不尽相同,二者虽然都有监察的内涵,工作方式都处于流动当中,但巡察注重的是纠举不法,职能相对单一;巡视的职能相对宽泛得多,不仅察举不法,而且还有表扬良善等诸多其他职能。这也是本书题目设计的重要原因。

学术界似乎没有专门对巡视制度的概念进行界定,仅有的也过于简略。例如田振洪先生认为:“巡视制度是指皇帝、中央监察机关对地方进行巡察,或者上级对下级巡视监督的监察方式。”[4]刘太祥先生在其《试论秦汉行政巡视制度》一文中并没有对汉代巡视制度进行界定。我认为,汉代巡视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之分。广义的巡视制度是指皇帝及其代表、上级官员、专门的巡视人员等巡视主体,对全国各地或者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级官吏、诸侯王等被巡视对象,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对法定的事项等巡视内容进行巡视的一种监察制度。可以看出,汉代巡视制度的巡视主体是皇帝及其代表、上级官员或者专门的巡视人员,上级官员如郡守、县令等行政官员,专门的巡视人员如刺史、督邮和廷掾等;巡视对象是相应的负有行政权的各级官吏和诸侯王等公职人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普通的人民群众不属于巡视对象;巡视内容是皇帝需要了解的事项和法定的巡视事项,如遣使巡视的事项就属于皇帝需要了解的特定事项,《刺史六条》规定的内容就属于法定的巡视事项,同时对巡视的方式、程序和时间也有相应的规定。狭义的巡视制度是指国家成立专门的巡视机构,配备专门的巡视人员并赋予其特定的职权代表朝廷对其管辖内的各级官吏进行巡视监察的一种制度,刺史巡视、司隶校尉巡视、督邮巡视等类型都是狭义上的巡视制度。由于汉代是巡视制度的初创阶段,巡视机构虽已建立,但存在体制不健全、组织尚未完全独立的情况,还有许多不完善、不成熟、不定型的地方,受皇权的影响十分巨大,还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因此,为了更好地介绍汉代巡视制度,本书的研究范围是广义概念上的巡视制度。(https://www.daowen.com)

汉代巡视制度发轫于夏商周时期,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基本上确立了巡视监察制度,汉承秦制并进一步发展,伴随着监察制度逐步发展和确立,在汉武帝时期,真正意义上的巡视制度得以完全确立,并以刺史制度的产生为主要标志,逐渐形成了中央巡视制度和地方巡视制度,地方巡视制度又分为郡级巡视制度和县级巡视制度。其中皇帝巡视、遣使巡视、刺史巡视和司隶校尉巡视属于中央巡视,地方行政长官(郡国守相)巡视、督邮巡视、廷掾巡视属于地方巡视。本文的研究脉络也正是按照这一思路展开的,通过不断实践检验,总结汲取教训,汉代最终确立和完善了自上而下的巡视制度,从中央到地方组成了一个较为严密的巡视体系,并有力地维护了汉代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

为了保证研究的连贯性,本书研究的时间范围上起自西汉建立下至东汉灭亡,中间包括新莽政权和更始政权,虽然政权几度更迭,但巡视制度并没有被取消,仍然保持着自身运转的惯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挥着其相应的巡视监察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