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赋权过重

四、赋权过重

汉代的巡视官员或大臣带宪巡察地方,不管是定期巡察还是临时巡察,都作为中央朝廷的特使,“奉制巡按”“持有制命”,直接对皇帝负责。因此,巡视官员权力很大。这一方面当然能为朝廷整饬吏治提供一定保证,但也可能为其玩权弄法、鱼肉百姓提供方便,如若品行低下之人任之,往往会导致为贪名利而无视事实,滥用职权。巡视官员被赋权过重,往往造成州县地方官员无所适从,对其百般顺从,甚至滋生新的腐败。西汉武帝时置《刺史六条》,刺史代表中央到地方进行监察,由中央任免,不受郡国的控制与指挥,而且位居郡守之上。刺史可直接向皇帝面陈,而“郡守不得面奏”。

尽管刺史干预地方行政要是追究责任的,但随着刺史的地位和权力不断加强,刺史越权干预地方行政事务已是普遍现象,一些刺史便随心所欲地滥用职权,甚至和地方官员互相勾结,对上欺骗皇帝,对下欺压百姓。如汉殇帝延平元年秋七月庚寅,敕司隶校尉、部刺史曰:“夫天降灾戾,应政而至。间者郡国或有水灾,妨害秋稼。朝廷惟咎,忧惶悼惧。而郡国欲获丰穰虚饰之誉,遂覆蔽灾害,多张垦田,不揣流亡,竞增户口,掩匿盗贼,令奸恶无惩,署用非次,选举乖宜,贪苛惨毒,延及平民。刺史垂头塞耳,阿私下比,‘不畏于天,不愧于人’。假贷之恩,不可数恃,自今以后,将纠其罚。二千石长吏其各实核所伤害,为除田租、刍稿。”[29]可见刺史和地方官员相互勾结欺骗朝廷、隐瞒实情的现象非常普遍,已经引起朝廷重视。至东汉末年,刺史对地方行政已不仅仅是干预,而是成为位居郡县之上的行政长官,除了巡视监察权以外,还拥有了行政、司法和军事大权。刺史监察地方官员,往往以行政长官的身份去监察下属官吏,这一方面干扰了地方行政,另一方面又助长了其营私舞弊、贪污纳贿的歪风。薛宣为御史中丞,对外总督刺史,朝政混乱,他认为“殆吏多苛政,政教烦碎,大率咎在部刺史,或不循守条职,举错各以其意,多与郡县事,至开私门,听谗佞,以求吏民过失”[30]。可见,地方巡视监察官员自身贪赃枉法,庇护州县官吏,甚至与州县官吏相互勾结,加速了汉代政治腐败,官僚内部错综复杂的重重关系影响了巡视职能的正常发挥。(https://www.daowen.com)

中国古代地域辽阔,交通不便,中央政府鞭长莫及,容易形成尾大不掉之势。通过建立巡视制度,中央对地方情况了解比较全面真实,对典正法度、维系纲纪、改善地方吏治以及防范分裂割据能够发挥较好的制衡实效。由于中央集权不断削弱,巡视官员被赋予更多的权力来代表中央监察地方政权,导致巡视官员权力一再扩张。巡视官员权力的逐渐膨胀,最终使巡视监察官员向行政官员转化,其结果不仅起不到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反而给巡视官员分裂割据、独霸一方创造了条件。正是由于刺史州牧等巡视官员的权力不断强化,中央对其赋权过重,最终导致东汉末年群雄割据,东汉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