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巡视制度的类型

二、汉代巡视制度的类型

汉代巡视制度有多种形式和类型,对汉代巡视制度类型进行划分,有助于从不同侧面对其进行理解,可以廓清不同形式巡视制度之间的理论界限和职能特点。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汉代巡视制度做出不同类型的划分:

(一)按照时间标准分类,可以分为定期巡视和不定期巡视。定期巡视也可以称为经常性巡视,是中央政府或者上级机关对其所辖地方进行的一种经常性巡视,如刺史巡视、督邮巡视、廷掾巡视等都属于定期巡视,定期巡视往往有固定的时间限制。刺史常于八月出巡,年底则回京报告工作,督邮、廷掾同样在规定的时间出巡,并定期向郡守、县令汇报工作。不定期巡视是指皇帝根据特定形势的需要,为了某一特定目的和事项,临时选派官员或者亲自进行的专项巡视。使者将问题了解清楚或者解决后随即向皇帝汇报,任务完成后此次巡视也就结束,时间较短。皇帝巡视、遣使巡视就属于典型的不定期巡视,如汉宣帝五凤四年夏四月“遣丞相、御史掾二十四人循行天下,举冤狱,察擅为苛禁深刻不改者”[5]。

(二)按照级别分类,可以分为中央巡视制度和地方巡视制度。中央巡视制度是指皇帝、上级机关、中央巡视机构对地方政权所进行的巡视,如皇帝巡视、刺史巡视、司隶校尉巡视等巡视形式就属于中央巡视制度。地方巡视制度又分为郡级巡视制度和县级巡视制度,是指地方最高长官及其派出的官员、地方巡视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的各级官吏所进行的巡视,如郡守行县、督邮巡视、廷掾巡视等。本文正是按照层级分类,将汉代巡视制度分为中央巡视和地方巡视来进行论述的。

(三)按照组织系统分类,以巡视主体和巡视对象是否共处同一组织系统内部,可以分为行政系统内部巡视和行政系统外部巡视,也可以称为同体巡视和异体巡视。处在同一组织系统内部的巡视为内部巡视,处于不同组织系统的巡视为外部巡视。前者如郡守行县、督邮巡视,后者如特使巡视、司隶校尉巡视等。

(四)按照巡视方式分类,可以分为公开巡视和暗访巡视。前者指巡视官员公开自己的身份,通报自己的行程和巡视目的并公开接受群众举报,如汉成帝鸿嘉元年春二月,“临遣谏大夫理等举三辅、三河、弘农冤狱。公卿大夫、部刺史明申敕守、相,称朕意焉”[6]。暗访巡视是巡视官员以秘密身份出巡,了解地方官员政绩的巡视方式。暗访有利于获取真实情况,提高巡视实效,如汉和帝即位以后,“分遣使者,皆微服单行,各至州县,观采风谣”[7]。

(五)按照巡视官员是不是专职人员,可以分为专职巡视和兼职巡视。专职巡视指专门的巡视机构及其人员所进行的巡视方式,如司隶校尉巡视、刺史巡视、督邮巡视。兼职巡视指负有其他职能的官员由于某种原因被临时赋予巡视职责进行巡视的形式,如特使巡视。(https://www.daowen.com)

(六)按照巡视主体和巡视对象所处地位和相互关系不同,可以分为纵向巡视和横向巡视。巡视主体和巡视对象存在上下级关系的巡视是纵向巡视,如皇帝巡视。巡视主体和巡视对象处于同一层级的巡视是横向巡视,如督邮巡视、廷掾巡视等。

(七)按照巡视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对中央百官的巡视、对诸侯国的巡视、对郡的巡视和对县的巡视。司隶校尉巡视属于对中央百官的巡视,刺史巡视是对郡国的巡视,督邮巡视则是对县级政权进行巡视。

(八)按照巡视后奖惩不同,可以分为表扬式巡视与纠错式巡视。表扬式巡视主要是巡视官员显善扬忠,推广教化,发现政绩卓著的官员,可以向朝廷推荐。纠错式巡视主要是为了整饬吏治,平反冤狱,如果发现违法乱纪之官吏,可以向朝廷奏免。

(九)按照巡视所处的阶段不同,可以分为事前巡视、事中巡视和事后巡视。它们在不同阶段上体现了巡视的预防、控制和矫正功能,保证了汉代政权的正常运转。

(十)按照巡视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立法巡视、司法巡视、行政巡视、经济巡视、军事巡视和礼仪巡视等。巡视官员对立法活动的监督由来已久,为了保证制定出来的法律法令能够彻底地反映君主专制的根本利益,通过巡视官员对立法活动进行监督就显得十分必要。司法审判对于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司法审判发挥功能,汉朝中央政府赋予巡视官员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权,刺史有权对“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8]的行为进行监督,到郡县进行的“录囚”就是刺史等巡视官员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巡视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汉代建立了一整套官僚体制,通过官僚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因此加强对官吏的行政巡视是澄清吏治的重要要求。为了保证皇权的经济命脉,汉代中央政权赋予刺史按照《刺史六条》的标准和要求打击和惩治地方豪强经济违法行为的巡视职责。专制皇权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大臣在皇帝面前必须执行严格的礼仪制度,为了维护礼仪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礼仪监察理所应当地成为汉代巡视官员的监察职能之一,如“丞相孔光四时行园陵,官属以令行驰道中”,正好被时任司隶校尉的鲍宣碰见,鲍宣“使吏钩止丞相掾史,没入其车马”。[9]另外,还有军事巡视和民俗巡视等巡视形式。这种多层次、多元化的巡视监察体制达到了汉代中央政府希望的“内外相维,左右相制”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失监、虚监现象,加强了中央专制集权统治,不仅有利于皇权对各级官吏的监督,同时,也有利于皇权对巡视机构、巡视官员的控制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