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刺史巡视
汉代巡视制度分为中央巡视制度和地方巡视制度,关于刺史巡视之制是属于中央巡视还是地方巡视,一直以来,学界似乎并没有清楚界定。很多学者都将其界定为地方监察制度。钱穆先生认为:“汉代地方行政之权,全在一郡之太守,无异于往古封建之诸侯。而中央朝廷,则特设官以监察之。”[72]这里的中央特设之官指的就是刺史。由此看来,刺史由中央特设,职务由中央考核和任免,代表中央巡视监察全国各地并向中央汇报工作,刺史在某种意义上是皇帝的信使,代表皇帝行使巡视监督之权,因此,刺史之制虽然以地方政权为监察对象,实属中央巡视制度的范畴。(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