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的主动性监督

四、积极的主动性监督

从监察的本质属性来看,监察可以分为被动监督和主动监督。被动监督是指国家监督机构接受社会、各级官吏、人民群众的检举、控告和举报,然后再去分类处理,这种监督方式容易造成公权浪费,行政成本较高,而且极易出现虚监、失监现象,从而削弱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很多学者称被动监督为坐镇监督。而主动监督则是国家监察机构和工作人员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去发现被监督对象的违法违纪苗头,并加以提醒处理,减少违法犯罪的几率和机会。

汉代巡视制度是自上而下的监督,皇帝通过亲自巡行、遣使监督以及成立专门机构,由专门人员负责行使巡视监督权,特别是刺史、司隶校尉、督邮等巡视官员的设立和运作,为加强汉代中央集权,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做出了很大贡献,从而达到了维护国家统一和中央集权专制的目的。这种巡视监督在性质上属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结合体,是汉代中央政府采取的一种防患于未然的主动监督、积极监督,适应了历史发展潮流,迎合了汉代地主阶级统治的胃口,弥补了被动监督的不足,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有效地维护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打击了诸侯王和地方豪强的嚣张气焰,巩固了国家统一,因此汉代巡视制度有强大的制度生命力。(https://www.daowen.com)

另外汉代巡视具有流动性监督的优点,特别是事前、事中巡视,可以较大限度地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降低了违法犯罪的几率,起到预防的作用。从这一点来看,汉代巡视制度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发展得都比较完善,对整饬吏治、维护专制中央集权、巩固国家统一起到了极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