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时期——建武十八年至汉灵帝中平五年
东汉初年,自西汉末以来的乱世局面尚没有根本改变,群雄割据一方,全国并没有实现统一,因此,光武帝沿袭新莽旧制,“建武元年复置牧”,使州牧具有统领军队的职权,镇守一方,以尽快实现天下统一。到了建武十八年,威胁东汉统治的地方割据势力基本被荡平,天下一统,局势逐渐稳定,中央集权专制得到加强,光武帝开始收权,加强中央政权对地方政权的控制。于是刘秀改州牧为刺史,一共十二人,每名刺史主管一州,另设司隶校尉,下辖河南尹、河内、右扶风、左冯翊、京兆尹、河东、弘农凡七郡,治河南洛阳。这次州牧更名为刺史,重回巡视监察官员身份,一直沿用到汉灵帝时期,基本涵盖东汉一朝,巡视制度在这一时期得到进一步发展。这一措施,有利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削弱了地方权力。但是,这一时期的刺史和司隶校尉无论地位、职责都较西汉显得重要,与西汉相比不可同日而语,发生了明显变化,刺史制度表现更为明显。
(一)巡视监察对象范围有所扩大。在巡视监察对象方面,西汉刺史严格按照《刺史六条》行使巡视职责,县丞、县尉不在监察之列;到了东汉,刺史的监察职权已经下及黄绶,即县丞一级官吏刺史也可以巡视监察,如:汉成帝时御史中丞薛宣上书曰:“(刺史)不循守条职,举错各以其意,多与郡县事,至开私门,听谗佞,以求吏民过失。”[42]汉顺帝曾经下诏:“幽、并、凉州刺史,使各实二千石以下至黄绶,年老劣弱不任军事者,上名。”[43]可见,刺史所察已下及黄绶,干预郡县政务已经成为巡视官员的常例。
(二)刺史有选拔发现推荐人才的权力。到了东汉,除了向朝廷推荐优秀人才以外,巡视官员还可以直接任命地方官员。如《后汉书》记载:“有司举琮为交阯刺史。琮到部,讯其反状,咸言赋敛过重,百姓莫不空单,京师遥远,告冤无所,民不聊生,故聚为盗贼。琮即移书告示,各使安其资业,招抚荒散,蠲复徭役,诛斩渠帅为大害者,简选良吏试守诸县,岁闲荡定,百姓以安。巷路为之歌曰:‘贾父来晚,使我先反;今见清平,吏不敢饭。’”[44]汉阳长史盖勋因杀敌英勇,“后刺史杨雍即表勋领汉阳太守”[45]。而且此时的刺史察举孝廉、举茂才已经逐渐成为朝廷定制。
(三)刺史的劾奏处分权加重。西汉时刺史或州牧对部内郡国长吏只有省察举劾之权,无权黜退;凡郡国长吏被举劾为不称职的,需要由三公派遣掾史案验,然后黜退。东汉自光武即位之初起即“不复委任三府,而权归刺举之吏”,“有所劾奏,便加退免”[46],从此刺史的权任大大提高了一步,事实上已成为郡国守相的上司。东汉刺史可以直接奏事于皇帝,在程序上进一步简化,便于刺史举奏不法。实际上,由于刺史职权不断扩大,往往导致一些刺史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朱浮曾上书曰:
陛下清明履约,率礼无违,自宗室诸王、外家后亲,皆奉遵绳墨,无党埶之名。至或乘牛车,齐于编人。斯固法令整齐,下无作威者也。求之于事,宜以和平,而灾异犹见者,而岂徒然?天道信诚,不可不察。窃见陛下疾往者上威不行,下专国命,即位以来,不用旧典,信刺举之官,黜鼎辅之任,至于有所劾奏,便加免退,覆案不关三府,罪谴不蒙澄察。陛下以使者为腹心,而使者以从事为耳目,是为尚书之平,决于百石之吏,故群下苛刻,各自为能。兼以私情容长,憎爱在职,皆竞张空虚,以要时利,故有罪者心不厌服,无咎者坐被空文,不可经盛衰,贻后王也。夫事积久则吏自重。吏安则人自静。传曰:“五年再闰,天道乃备。”夫以天地之灵,犹五载以成其化,况人道哉!臣浮愚戆,不胜惓惓,愿陛下留心千里之任,省察偏言之奏。[47]
又如汉章帝时侍御史中丞马严上封事说:
臣伏见方今刺史太守专州典郡,不务奉事尽心为国,而司察偏阿,取与自己,同则举为尤异,异则中以刑法,不即垂头塞耳,采求财赂。今益州刺史朱酺、杨州刺史倪说、凉州刺史尹业等,每行考事,辄有物故,又选举不实,曾无贬坐,是使臣下得作威福也。故事,州郡所举上奏,司直察能否以惩虚实。今宜加防检,式遵前制。[48](https://www.daowen.com)
从材料可以看出,随着刺史职权不断扩大,刺史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事情常有发生。
(四)刺史职权已经超越《刺史六条》,逐渐扩大到行政事务。西汉刺史只能监察二千石官吏是否违法,而且只能应条举奏,原则上是不能干预地方行政事务的。东汉时期,刺史积极扩张其职责,而且皇帝也鼓励刺史干预地方政务,如汉和帝曾下诏曰:“先帝恨之,故遗戒郡国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入税县官如故事。其申敕刺史、二千石,奉顺圣旨,勉弘德化。”[49]永元十年又下诏曰:“堤防沟渠,所以顺助地理,通利壅塞。今废慢懈弛,不以为负。刺史、二千石其随宜疏导。勿因缘妄发,以为烦扰,将显行其罚。”[50]汉桓帝于永兴二年下诏司隶校尉和部刺史:“蝗灾为害,水变仍至,五谷不登,人无宿储。其令所伤郡国种芜菁以助人食。”[51]永初元年十一月,汉安帝敕诏司隶校尉、冀并二州刺史曰:“民讹言相惊,弃捐旧居,老弱相携,穷困道路。其各敕所部长吏,躬亲晓喻。若欲归本郡,在所为封长檄;不欲,勿强。”[52]可见,刺史参与钱谷、选举、盐政、水利等行政事务,皇帝不仅不反对,而且呈支持态度。
(五)简化了汇报程序。在工作程序上,两汉呈不断简化趋势。“初岁尽诣京都奏事,中兴但因计吏,不复自诣京师。虽父母之丧,不得去职。”[53]西汉的刺史要亲自到中央汇报工作,东汉则“但因计吏,不复自诣京师”。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岗位,“虽父母之丧,不得去职”。从此州牧或刺史不复自诣京师(奏事改由计吏),程序上大为简化,提高了巡视效率,同时,也为刺史由中央巡视官员向地方行政官员演变提供了条件。
(六)巡视官员获得了军事指挥权。王莽时期刺史改州牧,州牧有了统兵权。西汉末年,王莽篡汉,随意改制,引起内外怨叛,于是王莽赋予了州牧统兵权。《汉书》载:“王莽篡位,改汉制,贬钩町王以为侯,王邯怨恨。牂柯大尹周钦诈杀邯,邯弟承攻杀钦,州郡击之不能服……更遣宁始将军廉丹与庸部(益州,王莽改)牧史熊大发天水、陇西骑士,广汉、巴、蜀、犍为吏民十万人,转输者合二十万人击之。”[54]天凤三年五月,长平馆西岸崩塌,泾水被堵不流,群臣上言这是匈奴灭亡之兆。王莽“乃遣并州牧宋弘、游击都尉任萌等将兵击匈奴”[55]。与此同时,内地百姓也群起反莽,王莽于是在地皇元年二月“置左右前后中大司马之位,赐诸州牧号为大将军,郡卒正、连帅、大尹为偏将军,属令长裨将军,县宰为校尉”[56]。这是新莽政权在制度上正式授予州、郡、县各级行政长官军权。在新莽时期,几乎在所有的对外平叛行动中,都采取州牧带将军职或州牧与将军联合平叛的方式。如地皇三年新市兵,下江兵炽盛于荆州。王莽令司命大将军孔仁部豫州,纳言大将军严尤、秩宗大将军陈茂各“到部募士”,联合进击荆州起义军。地皇四年在清剿青、徐地区农民军时,则命“太师王匡、国将哀章、司命孔仁、兖州牧寿良、卒正王闳、扬州牧李圣,亟进所部州郡兵,凡三十万众,迫措青、徐盗贼”[57]。由于州牧当时已被赋予所牧州郡的基本行政统领权,所以州牧直接统军或与将军联合平叛成为当时军事行动的必然方式。因为只有州统郡县,州牧统兵作战才能获得后勤和兵源的保障,战争取胜才有把握。东汉中叶以后,朝政腐败,人民群众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农民起义、少数民族反抗接二连三,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维护汉王朝的统治,刺史被赋予了领兵权,安帝、桓帝时期,刺史冯焕、法雄、度尚等都率军镇压过农民起义。
东汉一朝,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从一开始就比较松弛,根本没有达到西汉武帝时期中央集权的力度,中央和地方权力的天平逐渐向地方倾斜。光武帝于建武十八年改州牧为刺史,目的就是利用刺史、司隶校尉皇帝使者的身份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刺史秩卑,司隶校尉权重便于皇帝控制。由于中央政权薄弱,只有扩大刺史、司隶校尉等巡视官员的职权,才能更好地控制地方,因此中央认为刺史、司隶校尉作为皇权集权的工具,有扩张权力的必要,另外,这些巡视官员在巡视期间,通过广泛参与地方政务,有了更为独立自主的政治需求,必然不断要求政治地位和待遇的提高,其权力必然不断突破监察渗透到行政、司法、军事当中,巡视官员的地方官化特征越来越明显。可以看出,由于东汉中央集权相对薄弱,巡视官员作为中央集权的工具被赋予了更多的职能和权力,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逐渐渗透到巡视监察里面,其巡视职能受到削弱,作用发挥受到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