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

三、法律

律是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普遍的适用性。汉代法典体系的形成亦分为两个阶段,武帝及以前是汉代法典的形成期,武帝以后则是汉代法典的成熟、稳定期。律分正律、旁章。正律指萧何所作《九章律》,旁章包括叔孙通作《傍章》十八篇、张汤作《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作《朝律》六篇。这些律典内容比较广泛,具有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常常作为巡视官员处理日常工作和疑难案件的根据,作为指导汉代巡视官员的基本法典。《监御史九条》与《刺史六条》是汉代监察法规的典型代表和高度概括。《汉旧仪补遗》卷上记载:“惠帝三年,相国奏遣御史监三辅郡,察词诏凡九条。”《监御史九条》是监御史巡察地方的法律依据,这部法规也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第一部性质明确的巡视监察法规,对汉代中央监督地方,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地主阶级专政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关于《监御史九条》的具体内容,封建行政法典《唐六典》和《西汉年纪》记载得更为详细。《唐六典》卷十三:

惠帝三年,相国奏遣御史监三辅不法事,有:辞讼者,盗贼者,铸伪钱者,狱不直者,繇赋不平者,吏不廉者,吏苛刻者,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者,作非所当服者,凡九条。

《西汉年纪》卷一引《汉仪》记载得更为详尽:

惠帝三年,相国奏御史监三辅郡,察以九条,察有词讼者,盗贼者,伪铸钱者,恣为奸诈论狱不直者,擅兴徭役不平者,吏不廉者,吏以苛刻故劾无罪者,敢为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者,非所当服者,凡九条。(https://www.daowen.com)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监御史九条》的内容是非常宽泛的,涉及行政、司法、财经、吏治、礼仪等方面,监察的对象主要是郡县等地方官吏。这部法律的颁布对汉代中央加强对地方的控制起到了重要作用,是汉代巡视官员巡视地方的重要法律依据。它使地方巡视变得有法可依,其内容十分简洁,采用列举式的办法,十分醒目清楚,便于执行,是我国巡视法制建设的重要成就和里程碑。汉代巡视立法的另一大成就是汉武帝时期制定的《刺史六条》。与《监御史九条》相比,《刺史六条》是一部全国性的监察法规,是刺史州牧巡视全国的重要法律依据。汉武帝时期,随着地主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地方豪强势力逐步壮大,他们欺压百姓,横行乡里,无恶不作,地方官吏无法控制,他们甚至相互勾结,鱼肉百姓,严重威胁中央的统治。汉武帝设立刺史制度,加强对地方的巡视监察和控制,监督重点就是地方豪强和二千石官吏,同时颁布《刺史六条》,作为刺史行使巡视职责的依据,同时也有限制刺史权力过大的含义。《刺史六条》的具体内容是:

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淫刑,喜则任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袄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27]

《刺史六条》明确规定了巡视监察对象为二千石官吏和地方豪强,监察内容为二千石官吏和地方豪强的不法行为,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的方式,总结了六条不法行为,内容简单清楚,便于刺史在巡视过程当中执行贯彻,同时又规定“非条所问,即不省”,既确保了巡视活动有明确的范围和法律依据,也防止了巡视官员超越权限违法巡视,一定程度上促使了巡视官员奉公守法,既是对出巡官员职责的明确,也是对出巡官员的约束。可以看出,律是汉代巡视制度的基本依据,其内容比较广泛,它不是针对某一事项临时制定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