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律学注释
律学注释也是汉代巡视法律渊源之一。汉代律学发展很快,出现了一大批专门研习律令的学者,有的学者甚至官居九卿。如张汤、赵禹皆以刀笔吏擢至九卿,杜周、杜延年父子皆以明法律著称。《陈宠传》云:“律有三家,其说各异。”[54]郭弘研习《小杜律》,用法公平,断狱三十年,其子孙研习法律者甚众,史称“郭氏自弘后数世皆传法律”[55]。陈咸以律令为尚书,曾孙陈宠、玄孙陈忠皆明习法律,断狱平明[56],吴雄及其子诉、孙恭“三世廷尉,为法名家”[57]。《晋书》云:“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天子于是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58]吕思勉先生认为,汉代“国家之于法吏,用之亦不为薄,然以大体言之,则儒家之学,渐夺法家之席”[59]。何敞迁汝南太守,“分遣儒术大吏案行属县,显孝悌有义行者。及举冤狱,以春秋义断之”[60]。丙吉“起狱法小吏,后学《诗》《礼》,皆通大义”[61]。于定国少学法于父,后“乃迎师学《春秋》,身执经,北面备弟子礼。为人廉恭,尤重经术士,虽卑贱徒步往过,定国皆与钧礼,恩敬甚备,学士咸称焉。其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罪疑从轻”[62]。汉代儒生认识到法律在政治上的重要作用,有其巨大的现实意义,一些儒学大师用儒家经义解释现行律学条文,论证法律的合理性并向儒家经义靠拢,这些注释经过朝廷的批准而具有法律效力,从而为汉代巡视官员在司法实践和日常政务当中引用而实实在在地发挥作用。
巡视制度建设完善与否对汉代政权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订立完备的巡视监察法规,把巡视制度上升至法律法规的层面,有利于巡视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政权的正常有序运转。在西汉中前期和东汉初期,汉代统治者十分重视巡视法制建设,在这一时期,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巡视立法的指导思想,并运用到法制建设当中,制定了大量的巡视法律法规,《刺史六条》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巡视机构及其官员的职权职责,强化了巡视监督的权威和地位,明确了巡视官员开展巡视的方式方法以及纪律责任规定。为了保证巡视官员的素质和能力,严格制定了巡视官员的遴选条件、考核制度以及回避等制度,并初步建立起了皇帝巡视、遣使巡视、中央巡视和地方巡视的体制,从而为巡视官员出巡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使巡视工作有法可依,推进了巡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同时要求巡视官员严格依据法律办事,否则将被视为越权,要受到弹劾处分,汉武帝时期的《刺史六条》被称为百代不易之良法。可见完善的巡视法规对巡视工作的指导意义。实践证明,由于巡视法制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这一时期的巡视制度得以正常有效地运转,保证了封建政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了封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正如汉代丞相朱博评价刺史制度所说:“汉家至德溥大,宇内万里,立置郡县。部刺史奉使典州,督察郡国,吏民安宁。”[63]可以看出,汉代巡视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对后世具有鲜明的借鉴意义,是后世巡视制度建设的重要参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