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巡视对象及职责
按照汉人蔡质所撰的《汉官典职仪式选用》的总结,刺史的巡视职责主要是:
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袄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124]
从以上可以看出,刺史巡视监察的对象主要有二千石官员、地方豪强和诸侯王。汉代郡守、国相年俸二千石谷物,所以常称他们为“二千石”。二千石是刺史巡视监察的重点对象,在“六条问事”中,除了第一条针对强宗豪右违法殃民的罪恶,以下五条全都是针对地方最高行政长官郡国守相的违法乱纪行为,包括其行政、司法、用人及管教子弟、官德官风等各个方面。从其周行郡国来看,诸侯王也在刺史督察之列,县丞、县尉则不在其巡视之列。例如,“武为刺史,二千石有罪,应时举奏,其余贤与不肖敬之如一,是以郡国各重其守相,州中清平”[125]。朱博为刺史发布告示曰:“欲言县丞尉者,刺史不察黄绶,各自诣郡。”[126]
地方豪强。西汉前期,中央对地方的监督主要由丞相史进行,但是丞相史不是常设机构,出现了虚监现象,加上汉代去古不远,等级之见颇深,强宗巨家,在平时实为治化之梗,至乱时,则更有不堪设想者。[127]因此地方出现了很多骄纵不法的地主和官僚,他们“或诈伪为吏,吏以货赂为市,渔夺百姓,侵牟万民。县丞,长吏也,奸法与盗盗,甚无谓也”[128]。例如,“大姓西高氏、东高氏,自郡吏以下皆畏避之,莫敢与牾,咸曰:‘宁负二千石,无负豪大家。’宾客放为盗贼,发,辄入高氏,吏不敢追。浸浸日多,道路张弓拔刃,然后敢行,其乱如此”[129]。宗法家族是汉代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中央专制政权统治的基础,同时在县级政权以下,还有乡、里、亭等基层政权机构,而强宗豪右由于掌握巨大的财富,加上庞大的宗法家族,在地方上掌握着重要的政治资源和经济资源,因此强宗豪右横行乡里,百姓苦不堪言。强宗豪右如果与地方政府互相勾结,危害更是巨大,严重威胁着汉代中央政府的统治,因此从刺史制度诞生之日起,强宗豪右就是刺史巡视监察的重点。
分封诸侯王。“六条问事”规定了刺史的监察对象为强宗豪右和地方二千石的郡国守相,汉室分封的同姓和异姓诸侯王则没有明确规定受刺史监察。综合史料分析,汉代在地方采取郡国并行之制,郡守和诸侯王官职权力基本相同,分封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势力不断强大,渐有和中央朝廷对抗之势,和中央貌合神离,朝廷为了加强对分封诸侯王的控制,也将其纳入刺史巡视监察对象之列。如五凤中,青州刺史举奏淄川王终古“使所爱奴与八子及诸御婢奸,终古或参与被席,或白昼使裸伏,犬马交接,终古亲临观”[130];冀州刺史林奏代王“年为太子时与女弟则私通”[131],后来“年坐废为庶人,徙房陵,与汤沐邑百户。立三年,国除”[132]。这里的淄川王、代王都是中央分封的地方诸侯王,可见汉代分封的诸侯王也是受刺史巡视监督的。
《刺史六条》不仅明确规定了刺史巡视的对象,而且也规定了刺史巡视时的职责,为刺史巡视提供了制度依据,同时也防止刺史超出权限,玩弄权法,欺压良善。其具体职责有:
(一)肃清吏治。刺史作为皇帝使者,代表皇帝巡行天下,实现了巡视制度化、常态化,皇帝通过刺史来实现对地方政权的有力控制。处理冤狱是刺史巡视监察郡国的一个重要职责。刺史有监督郡国守相处理冤狱的权力,各个郡国要备好案件清册,以备刺史核查,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监察纠举郡国守相贪盗枉法以及举冤狱,最终以达到肃清吏治的目的,这是刺史巡视的主要职责之一。如汉明帝曾经下诏曰:“今何以和穆阴阳,消伏灾谴?刺史、太守详刑理冤,存恤鳏孤,勉思职焉。”[133]汉和帝永元八年九月下诏曰:“刺史、二千石详刑辟,理冤虐,恤鳏寡,矜孤弱,思惟致灾兴蝗之咎。”[134]刺史对郡国守相等官员贪污腐败进行监督,如:“九江太守戴圣,《礼经》号小戴者也,行治多不法,前刺史以其大儒,优容之。及武为刺史,行部隶囚徒,有所举以属郡。”[135]左雄为冀州刺史时,“奏案贪滑二千石,无所回忌”[136]。董宣做北海相时,手段严厉,“青州(刺史)以其多滥,奏宣考岑,宣坐征诣廷尉”[137]。中常侍单超之弟单匡为济阴太守时,“以臧罪为刺史第五种所劾”[138]。汉顺帝时苏章任冀州刺史,“故人为清河太守,章行部案其奸臧。乃请太守,为设酒肴,陈平生之好甚欢。太守喜曰:‘人皆有一天,我独有二天。’章曰:‘今夕苏孺文与故人饮者,私恩也;明日冀州刺史案事者,公法也。’遂举正其罪。州境知章无私,望风畏肃”[139]。刺史有权对一些疑难案件进行过问督察,如明帝十三年冬十月,曾经命令刺史“详刑理冤”[140]。汉章帝巡行全国,曾和荆州刺史谢夷吾分别审理囚犯,处理时章帝和谢夷吾意见一致,处理方式相同,汉章帝感叹说:“诸州刺史尽如此者,朕不忧天下。”[141]和帝永元八年九月下诏让刺史等“详刑辟,理冤虐”[142]。刺史还可以对违反礼仪制度有损朝廷形象的现象进行监督,例如,谢夷吾为巨鹿太守时,“以行春乘柴车,从两吏。冀州刺史上其仪序失中,有损国典”。结果谢夷吾受到处分,“左转下邳令”[143]。
(二)镇压诸侯王的谋反。汉初分封,造成了诸侯王割据势力,诸侯王及其子弟凭着皇亲国戚的身份,横行王国,欺压良善,狂行不法,有的甚至蓄意谋反。因此加强对诸侯王的巡视监察,镇压其反叛是刺史巡视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汉代加强中央集权的重要措施之一。昭宣时期,为了控制地方诸侯王,中央扩大了对刺史的授权,允许刺史在紧急情况下有权收捕反叛的诸侯王和处理与之有关的犯罪。如汉宣帝时期,张敞为冀州刺史,广川王国群辈不道,盗贼连发,治安秩序十分混乱。张敞“以耳目发起贼主名区处,诛其渠帅。广川王姬昆弟及王同族宗室刘调等通行为之囊橐,吏逐捕穷窘,踪迹皆入王宫。敞自将郡国吏,车数百辆,围守王宫,搜索调等,果得之殿屋重轑中。敞傅吏皆捕格断头,县其头王宫门外。因劾奏广川王。天子不忍致法,削其户”[144]。昭帝时期,“齐孝王孙刘泽谋反,欲杀青州刺史隽不疑。发觉,皆伏诛。迁不疑为京兆尹,赐钱百万”[145]。永宁元年夏四月己巳,立济北王子苌为乐城王,“苌骄淫失度,冀州刺史举奏苌罪至不道。……诏贬苌为临湖侯”[146]。郅寿“稍迁冀州刺史。时冀部属郡多封诸王,宾客放纵,类不检节,寿案察之,无所容贷。乃使部从事专住王国,又徙督邮舍王宫外,动静失得,即时骑驿言上奏王罪及劾傅相,于是藩国畏惧,并为遵节。视事三年,冀土肃清”[147]。昌邑王贺为海昏侯,食邑四千户,侍中卫尉金安上上书言贺为嚚顽放废之人,天之所弃,不宜得奉宗庙朝聘之礼。数年之后,“扬州刺史柯奏贺与故太守卒史孙万世交通,万世问贺:‘前见废时,何不坚守毋出宫,斩大将军,而听人夺玺绶乎?’贺曰:‘然。失之。’万世又以贺且王豫章,不久为列侯。贺曰:‘且然,非所宜言。’有司案验,请逮捕。制曰:‘削户三千。’后薨”[148]。
(三)参与中央决策。参与中央重要事项决策,替皇帝分忧也是刺史职责所在。由于刺史经常在外巡视,对地方的实际情况比较了解,在巡视完一个地方之后,刺史要将被巡视地方的实际情况向皇帝汇报,以此作为中央决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在作出重大决策之时,皇帝有时会和刺史、司隶校尉等巡视官员商议国事,征求刺史等巡视官员的意见建议,以便作出决策,处理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如京房曾经向皇帝奏报对官吏实行新的考核方法,皇帝“诏使房作其事,房奏考功课吏法。上令公卿朝臣与房会议温室,皆以房言烦碎,令上下相司,不可许。上意乡之。时……召见诸刺史,令房晓以课事,刺史复以为不可行”[149]。这里的刺史就参与了考功课吏法的制定。刺史有时还代表朝廷向下级官员和人民群众传达汉朝中央的决策、命令,如汉和帝时期,汉朝中央根据形势发展,取消盐铁政府专营制度,便命令刺史及二千石官员“奉顺圣旨,勉弘德化,布告天下”[150],以便广大地方官员和人民群众了解中央政策。
(四)镇压民众的反抗。刺史是皇帝的使者,由皇帝任命,受皇帝监督,代表维护的是皇权利益,面对人民群众反抗之时,刺史会义无反顾地充当刽子手,镇压人民群众反抗。例如汉宣帝时期,冀州刺史张敞“既到部,而广川王国群辈不道,贼连发,不得。敞以耳目发起贼主名区处,诛其渠帅”[151]。永初三年,海贼张伯路等三千余人欺压百姓,到处烧杀抢掠,汉王朝“征雄为青州刺史,与王宗并力讨之。连战破贼,斩首溺死者数百人,余皆奔走”[152],于是州中清平,百姓安居乐业。孙宝做益州刺史之时,“亲入山谷,谕告群盗,非本造意,渠率皆得悔过自出,遣归田里”[153]。在流民众多的情况下,平当曾经奏请汉中央让流民到幽州,让“刺史二千石劳徕有意者”[154]。镡显为豫州刺史的时候,“天下饥荒,竞为盗贼,州界收捕且万余人”[155]。地皇二年,绿林军兴起,“荆州牧某发奔命二万人攻之”[156]。侯参做益州刺史时,“民有丰富者,辄诬以大逆,皆诛灭之,没入财物,前后累亿计”[157]。建康元年,“杨州刺史尹耀、九江太守邓显讨贼范容等于历阳,军败,耀、显为贼所殁”[158]。汉桓帝延熹七年七月,“荆州刺史度尚击零陵、桂阳盗贼及蛮夷,大破平之”[159]。汉灵帝熹平元年十一月,会稽人许生自称“越王”,经常侵犯周边郡县,朝廷于是“遣杨州刺史臧旻、丹阳太守陈夤讨破之”[160]。从以上诸例可以看出,刺史州牧除了行使巡视监察权以外,在朝廷遇到人民群众反抗之时,刺史州牧还可以带兵镇压,这时的刺史州牧已经取得了军事指挥权,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汉代中央集权不断遭到削弱,皇帝只有不断扩大刺史州牧的权力,才能控制地方政权,镇压百姓的反抗,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当然也有些刺史州牧秉性刚毅,不执行朝廷命令,如豫州刺史镡显因为流民可怜而“擅赦之”,使自己陷于刑辟。
(五)抵御外族侵扰,处理少数民族事务。刺史制度在汉代经过不断发展变化,几易其名,权力不断扩大,巡视官员不断被行政化、地方官化,最终演变成东汉末独霸一方的州牧。随着刺史州牧权力的不断扩大,刺史逐渐拥有领兵权,可以抵御少数民族的侵扰,并处理少数民族事务,后来州牧也可以抵御外来少数民族的侵犯。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例如:王尊做益州刺史时,“怀来徼外,蛮夷归附其威信”[161]。天凤三年五月,王莽“遣并州牧宋宏、游击都尉任萌等将兵击匈奴”[162]。天凤五年正月,王莽“遣大司马护军郭兴、庸部牧李晔击蛮夷若豆等”[163]。汉明帝永平元年,“越巂姑复夷叛,州郡讨平之”[164]。汉和帝时期,东方的句骊势力不断强大,建光元年春,幽州刺史冯焕曾经“将兵出塞击之,捕斩濊貊渠帅,获兵马财物”[165]。汉安帝元初六年,“永昌、益州蜀郡夷叛,与越巂夷杀长吏,燔城邑,益州刺史张乔讨破降之”[166]。汉顺帝永建元年夏五月丁丑,由于陇西羌族叛乱,于是顺帝下诏:“幽、并、凉州刺史,使各实二千石以下至黄绶,年老劣弱不任军事者,上名。严敕障塞,缮设屯备,立秋之后,简习戎马。”[167]鲜卑族侵犯边境,汉顺帝诏告幽州刺史,“其令缘边郡增置步兵,列屯塞下。调五营弩师,郡举五人,令教习战射”[168]。
(六)选拔优秀人才。秦汉建立了三公九卿的官僚制度,皇帝依靠官僚队伍治理国家,管理民众,离不开大批优秀人才,因此刺史巡视除了行使巡视监察、推行教化等职权以外,还负有为国家荐举优秀治国人才的职责。汉武帝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名臣文武欲尽,诏曰:盖有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故马或奔踶而致千里,士或有负俗之累而立功名。夫泛驾之马,跅弛之士,亦在御之而已。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材、异等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169]。刺史的人才荐举权,在刺史设置之初便拥有了,其不举荐者还要受到相应责罚。武帝以后的昭、宣、成、哀等各帝也多次下诏,责成州郡刺史为朝廷举荐贤才。汉宣帝时,“益州刺史王襄欲宣风化于众庶,闻王褒有俊材,请与相见,使褒作《中和》《乐职》《宣布》诗,选好事者令依《鹿鸣》之声习而歌之……奏褒有轶材,上乃征褒”[170]。光武建武十二年下诏让州牧等“岁举茂才各一人”[171]。明帝永平九年夏四月,让刺史等“岁上墨绶长吏视事三岁已上理状尤异者各一人,与计偕上”[172]。汉章帝建初元年三月下诏曰:“今刺史、守相不明真伪,茂才、孝廉岁以百数,既非能显,而当授之政事,甚无谓也。”[173]杨震做荆州刺史时,曾经举荐王密为茂才,后来王密做到了昌邑令。栾巴做桂杨太守时,“荆州刺史李固荐巴治迹,征拜议郎、守光禄大夫”[174]。
《汉官旧仪》当中还规定举荐人才的程序和考试类别:“刺史举民有茂材,移名丞相,丞相考召,取明经一科,明律令一科,能治剧一科,各一人。诏选谏大夫、议郎、博士、诸侯王傅、仆射、郎中令,取明经。选廷尉正、监、平,案章取明律令。选能治剧长安、三辅令,取治剧。皆试守,小冠,满岁为真,以次迁,奉引则大冠。”这里详细规定了刺史荐举优秀人才的程序、主管部门、不同职务所考科目及年龄限制。(https://www.daowen.com)
经刺史荐举的茂才,一般先任低级官员,以后再凭政绩升迁,如乐浪都尉丞薛宣被幽州刺史推举为茂才,担任宛句令。大将军王凤闻其能,推荐宣为长安令,由于政绩卓著,以明习文法诏补御史中丞。当然,也有刺史举荐郡守而为九卿者,如“荆州刺史奏信臣为百姓兴利,郡以殷富,赐黄金四十斤。迁河南太守,治行常为第一,复数增秩赐金。竟宁中,征为少府,列于九卿”[175]。
(七)推广教化。汉代汲取秦朝暴亡教训,舍法家理论而重黄老之术,并逐步确立了儒家思想在治国理政中的独尊主导地位,并以此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宣扬三纲五常、忠君孝亲等封建伦理思想,愚化民众,移风易俗,从而加强思想统治。因此,刺史在周行郡国之时,推行教化也是其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如周举做并州刺史时,因为太原郡当时有一种风俗:每年冬天里有一个月必须寒食。周举试图革除这种旧风俗,于是“作吊书以置子推之庙,言盛冬去火,残损民命,非贤者之意,以宣示愚民,使还温食,于是众惑稍解,风俗颇革”[176]。汉宣帝时期刺史何武曾经说过:“刺史古之方伯,上所委任,一州表率也,职在进善退恶。吏治行有茂异,民有隐逸,乃当召见,不可有所私问。”[177]
(八)劝课农桑。汉代以家庭为农业生产生活单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结合,目的是满足自家基本生活需求,是一种典型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始终在封建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农业经济是长期以来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是封建政权得以维持的基石,汉代各个皇帝自然就把劝课农桑作为刺史巡视时的重要职责之一,兴修水利,发展农业生产。如汉和帝永元十年春三月壬戌,诏曰:“隄防沟渠,所以顺助地理,通利壅塞。今废慢懈弛,不以为负。刺史、二千石其随宜疏导。勿因缘妄发,以为烦扰,将显行其罚。”[178]汉桓帝永兴二年六月,彭城泗水发生洪灾。诏司隶校尉、部刺史曰:“蝗灾为害,水变仍至,五谷不登,人无宿储。其令所伤郡国种芜菁以助人食。”[179]
(九)省察郡国治状,督察朝廷政事落实。汉代刺史每年八月行部,巡视所部郡国的治理状况,包括政治、经济、治安、农桑、风化等各个方面。八月也是各个郡国编造计簿的时候,刺史此时行部,监督编造计簿过程,还可以防止郡国守相弄虚作假,欺骗朝廷。刺史巡视结束以后,对其作出一个合理的评价,回京师向皇帝汇报,并以此作为对地方官员考核的依据,作为郡国守相升迁或者罢黜的重要参考。其时,刺史已经被赋予了考课之权,如果考课结果为“最”,可以升迁;如果考课结果为“殿”,则要面临被罢黜的命运。如建初元年春正月,汉章帝下诏三州郡国:“方春东作,恐人稍受禀,往来烦剧,或妨耕农。其各实核尤贫者,计所贷并与之。流人欲归本者,郡县其实禀,令足还到,听过止官亭,无雇舍宿。长吏亲躬,无使贫弱遗脱,小吏豪右得容奸妄。诏书既下,勿得稽留,刺史明加督察尤无状者。”[180]朱博说:“选第大吏,所荐位高至九卿,所恶立退。”[181]可见刺史权力之大。因此,在巡视过程当中,郡国守相总是小心翼翼,以应对刺史巡视。丞相王嘉向汉哀帝上奏曰:“司隶、部刺史察过悉劾,发扬阴私,吏或居官数月而退,送故迎新,交错道路。中材苟容求全,下材怀危内顾,一切营私者多。二千石益轻贱,吏民慢易之。或持其微过,增加成罪,言于刺史、司隶,或至上书章下;众庶知其易危,小失意则有离畔之心。”[182]当然,刺史有时也会和地方官勾结,互相袒护,例如汉殇帝延平元年秋七月,下诏敕司隶校尉、部刺史曰:“夫天降灾戾,应政而至。闲者郡国或有水灾,妨害秋稼。朝廷惟咎,忧惶悼惧。而郡国欲获丰穰虚饰之誉,遂覆蔽灾害,多张垦田,不揣流亡,竞增户口,掩匿盗贼,令奸恶无惩,署用非次,选举乖宜,贪苛惨毒,延及平民。刺史垂头塞耳,阿私下比,‘不畏于天,不愧于人’。假贷之恩,不可数恃,自今以后,将纠其罚。二千石长吏其各实核所伤害,为除田租、刍稿。”[183]
汉时部刺史之职,不过以六条察郡国而已,不当与守令事。刺史如果超越了诏书所定的范围,则为非法,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刺史行使职权,另一方面又能防止其滥用职权。朱博为冀州刺史时敕告吏民:“欲言县丞、尉者,刺史不察黄绶,各自诣郡。欲言二千石墨绶长吏者,使者行部还,诣治所。其民为吏所冤,及言盗贼辞讼事,各使属其部从事。”[184]朱博所说的县丞、县尉一级官员的问题,由于其不是二千石官员,因此属于郡一级管理,当时在郡这一级除了郡守行县外,还设置了郡督邮,负责对郡属县级官员的监察。督邮的工作方法与刺史类似,同样是采取分部巡视的形式,不同级别的官吏由不同的巡视官员进行监督,体现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刺史巡视时,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则要追究责任,汉代刺史所察以六条为限,如超越六条,则视为越权。如鲍宣曾经为豫州牧,因为“听讼所察过诏条”[185]被弹劾。而薛宣上疏言“吏多苛政,政教烦碎,大率咎在部刺史,或不循守条职,举错各以其意,多与郡县事”[186]。翟方进“迁朔方刺史,居官不烦苛,所察应条辄举”。[187]
地方最高一级长官清廉与否,影响面很大,直接关系到一个地方的吏治和社会风气的好坏。但他们位高权重,又不在皇帝眼皮底下,有的远在千里万里之外,“天高皇帝远,此地我是王”,弄不好就成了“土皇帝”,在古代通信、交通都不发达的情况下,地方官员的管理实为一大难事!为防失控,皇帝只得亲自出巡或遣使代己巡视,这两种形式固然威力俱在,但往往带有临时性,难以持久有效。中央一直缺乏对地方有效的监督管理办法,到汉武帝创立刺史巡视制度以后,汉代中央对地方高官的监察才真正规范化、制度化了,因而能够持久有效,对澄清地方吏治起到了重要作用,这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刺史年俸六百石,地位远低于年俸二千石的郡守国相,但他们是中央直派而又握有监察大权的特殊官员,能够直接向皇帝奏陈事项,地方高官奈何不得。这一方面有利于刺史行使对地方官员的监察权,但另一方面,如果把握不好,也可能导致刺史滥用权力违法乱纪。有鉴于此,汉武帝进而采取一项新的措施,在御史中丞统管的侍御史(十五人)中选用“绣衣直指”,一旦发现问题,立即让他们手捧圣旨,身穿绣衣,甚至手持大斧,“出时奸猾,治大狱”,连违法犯罪的刺史、郡守、国相都可以先斩后奏。这样,中央监察地方的机制既有常规性又有机动灵活性,御史中丞统领的侍御史和部刺史内外配合,制度进一步完善,巡视实效进一步增强,有利于发挥巡视官员对地方的监察职能。
刺史巡视制度不仅大大提高了中央监察地方的能力,加大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而且刺史在巡视过程中得到锻炼,一些正直无私、能力较强的刺史逐渐成长为朝廷的栋梁。如扬州刺史黄霸,“明察内敏”,执法公平,被提拔为颍川郡太守,郡中大治,政绩考核为天下第一,后又被擢为丞相,封侯爵。黄霸是中国封建社会“循吏”的主要代表人物,对后世影响极大。其他由刺史升迁的大有人在,据《通典》记载:
谢夷吾为荆州刺史,第五伦荐之曰:“寻功简能,为外台之表;听声察实,为九伯之冠。”灵帝中平五年,改刺史,唯置牧。是时天下方乱,豪杰各欲据有州郡,而刘焉、刘虞并自九卿出领州牧,州牧之任,自此重矣。旧制,州牧奏二千石长吏不任位者,事皆先下三公,三公遣掾史按验,然后黜退。光武即位,用法明察,不复委三府,故权归举刺之吏。李膺为青州刺史,守令畏威明,闻风弃官。郭伋字细侯,再为并州,请州中雄俊以为师友,朝夕参政,分禄以养之。初行部到美稷,数百小儿骑竹马迎送,问使君何日还,伋令别驾计日告之。及还入美稷,先期一日,伋即止野亭,须期乃往。又种皓字景伯,为梁州,被征还。吏民诣阙,复留一年。迁汉阳太守,戎夷男女至界共相辞,十里不得乘车。又贾琮字孟坚,为交趾刺史,时州人反,琮到乃安。巷路歌曰:“贾父来晚,使我先反,今见清平,吏不敢饭。”迁冀州,旧典,传车骖驾,垂赤帷裳,琮曰:“刺史当远视听,反自掩塞乎?”乃令褰之,百城闻风振悚。又,百里嵩为徐州刺史,州旱,传车所经,甘雨必注。又,郭贺字乔卿,为荆州,百姓歌曰:“厥德仁明郭乔卿。”帝赐三公之服,去襜露冕,使百姓见之,以彰有德。又,周乘为交趾刺史,举奏二郡秽浊太守,属县解印绶弃官者四十余城。又,韦康代父为荆州,父出止传,康入官,时人荣之。[188]
刺史巡视制度运行约百年后,到了西汉末年,刺史的地位开始上升,并逐渐干预地方政事,到成帝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改刺史为州牧,年俸增为二千石。到东汉灵帝时其地位已居郡守之上,掌一州军政大权,执行守土安民职责,刺史由原来的地方监察官逐步演变成地方行政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