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制度

一、 考核制度

两汉时期,巡视官员不仅有严格的选拔标准和方法,为了充分发挥巡视官员的巡视监督作用,加强对巡视官员的管理,提高统治效能,汉代政府还对巡视官员实行了严格的考核和奖惩制度。

我国历史上对官吏的考核很早就产生了。汉代统治者为了巩固统治地位,对国家官吏队伍的考核十分重视,巡视官员作为官僚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监察考核其他官吏的角色和任务,同时他们也是统治者考核的对象。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为了强化监督,促使巡视官员尽职尽责,都制定了一整套的制度和规定,对巡视官员的工作、政绩进行考核,并以考核的结果作为对巡视官员进行升迁、奖惩的标准。汉代考课制度起源于京房,汉元帝下诏“使房作其事,房奏考功课吏法。上令公卿朝臣与房会议温室,皆以房言烦碎,令上下相司,不可许。上意乡之。时,部刺史奏事京师,上召见诸刺史,令房晓以课事,刺史复以为不可行”[44]。后汉元帝“以房为魏郡太守,秩八百石居,得以考功法治郡。房自请,愿无属刺史,得除用它郡人,自第吏千石已下,岁竟乘传奏事”[45]。刘劭上疏曰:“百官考课,王政之大较,然而历代弗务,是以治典阙而未补,能否混而相蒙。陛下以上圣之宏略,愍王纲之弛颓,神虑内鉴,明诏外发。臣奉恩旷然,得以启蒙,辄作《都官考课》七十二条,又作《说略》一篇。臣学寡识浅,诚不足以宣畅圣旨,著定典制。”[46]汉代为了规范考核的方式方法,相继出台了一些律令,《功令》《上计律》《考功课吏法》都是有关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

考核主体上,对中央巡视官员等考核,由皇帝及其代表进行,对其他巡视官员则由其主管长官进行,一开始,刺史的考课由丞相司直承担,后来则由御史中丞承担,丞相司直则“助督录诸州事”起辅助作用,“一曰中丞,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47]。汉元帝时期陈咸为御史中丞,“总领州郡奏事,课第诸刺史,内执法殿中,公卿以下皆敬惮之”[48]。

考核方式上,汉代对巡视官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分为小考和大考两种形式。小考每年都要进行,称为“常考”,主要是对当年的工作进行评价,并作出结论,写出评语;大考三年一次,谓之“大课”,对巡视官员三年的政绩做出评价。

考核内容和标准上,汉代根据官吏职务不同而确定不同的标准,对于巡视官员来说,两汉对巡视官员的考核还没有制定专门的细则,一般以巡视官员的职责作为考核内容,其考核标准主要根据巡视实效来制定,同时也有年劳、行能等方面的标准。年劳即指官吏实际任职的时间,行能是指德行、品行、敦厚孝悌等道德方面的内容,三者相比,显然实绩、实效标准是排在第一位的,功绩至上是考核的根本原则,政绩才是封建政权对巡视官员的最根本要求,年劳和行能标准也要通过政绩标准体现出来,考核确定的等次和赏罚都是按照政绩标准确定的。如对刺史的考核就是看其是否认真履行了六条规定,并以此为标准对刺史予以升黜。

吕思勉先生认为,汉代考绩之弊有二:一为专尚苛猛,一则参以私意。这两种弊端,都因为无法可据,考核者无衡量之标准,那些作乱者便有了可乘之机,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