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邮的选任和管理

三、督邮的选任和 管理

督邮由太守遴选和委派,工作对太守负责,受制于郡国太守,是郡守的耳目,帮助郡守了解辖区情况,以便郡守做出正确判断和决策。

遴选督邮的条件很高,从现有史料来看,首先要求其刚正不阿。汉成帝时孙宝为京兆尹,“故吏侯文以刚直不苟合,常称疾不肯仕,宝以恩礼请文,欲为布衣友,日设酒食,妻子相对。文求受署为掾,进见如宾礼。数月,以立秋日署文东部督邮”[101]。正是由于侯文刚正不阿,才为孙宝所赏识,并以宾礼相待,最终被任命为东部督邮。其次要求督邮年龄不能太大。督邮大多数由年龄较小、血气方刚之人担任,以卑制尊,以小制大,以少制老,较易起到监察效果,这也是汉代乃至封建社会监察体制的一大特色。满宠任督邮时18岁,朱穆任督邮时20岁,戴宏任督邮时22岁,皆为年少之人。当然也有年龄较大之人担任督邮的,但数量不多。第三,要求督邮出身卑微,因为郡中强宗豪富、达官权贵是被监督对象,如果选任出身官宦之家之人担任督邮,则容易沆瀣一气,起不到监督作用,违背中央和郡守初衷。如督邮郑弘曾是乡啬夫,督邮许庆家贫无马,不肯受人一餐。第四,督邮一职似乎没有实行回避制度,郡级属吏一般都是本地人。这可能由于当地人熟悉情况,能够充分了解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而且又不是主要决策者,因此使用本地人担任督邮,不仅有利于开展工作,而且便于郡守监督,对其本人也有一定的制约作用。苏谦、郑弘、尹翁归都是以本地人的身份任督邮之职的。下表是笔者搜集统计的两汉部分督邮基本情况。

两汉部分督邮基本情况一览表

图示

(续表)

图示

督邮工作上对郡守负责,受郡守委派和监督管理,对外维护郡守的权威和声望、名誉,执行自己的职责和郡守下达的命令,如果政绩卓著,郡守可以向上级推荐,或者委以重任并给予物质上、精神上的奖励,如汝南郡守欧阳歙认为:“西部督邮繇延,天资忠贞,禀性公方,摧破奸凶,不严而理。今与众儒共论延功,显之于朝。太守敬嘉厥休,牛酒养德。”[102]于是要求户曹带领繇延接受赏赐。有时督邮对太守也能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例如督邮可以进谏,如钟离意为督邮,因为其所督部内有官员收受酒礼,于是进谏郡守说:“《春秋》先内后外,《诗》云‘刑于寡妻,以御于家邦’,明政化之本,由近及远。今宜先清府内,且阔略远县细微之愆。”[103]郡守贤之,遂委以重任。又如,汉顺帝年间,魏郡太守纳贿,繁阳县令陈球不与,太守让督邮驱逐县令,督邮不肯,并说:“魏郡十五城,独繁阳有异政,今受命逐之,将致议于天下矣。”[104]正是由于督邮的极力反对,陈球才没有被驱逐。

监察权和处理权的分开,是对督邮权力的一种限制,防止其滥用律条和权力、滥杀无辜,这在当时是一种非常先进的监察制度。

督邮出巡所到一县,按照汉代礼仪,县令要派人员到县界迎接。周良少作县吏,“奉檄迎督邮,即路慨然,耻在厮役,因坏车杀马,毁裂衣冠,乃遁至犍为,从杜抚学”[105]。周良作为县官属吏,奉命前去迎接督邮。范冉少为小吏,年十八,“奉檄迎督邮,冉耻之”[106],后逃跑至南阳。

督邮和刺史都为监察官员,其职责也有重合的地方,但汉代的督邮监察和刺史监察并不是一元的,而是二元结构:刺史由中央任命,对中央负责,监督诸郡郡守;督邮由郡守委派,对郡守负责,监察郡属官吏,是地方自治权的一种体现。二者所维护的利益主体是矛盾的、冲突的,对中央集权是不利的。刺史和督邮没有上下级关系,但刺史能够根据工作需要调动和制约督邮,督邮负责郡内的考核殿最,这种考核结果往往被刺史调阅使用,作为考核郡守的依据。如果郡守被刺史查处,作为郡守心腹的督邮,也难逃其咎,往往也被追责拷问,因此刺史对督邮还是有一定的监督管制能力的。

督邮的出现,弥补了刺史在监察范围上不及县一级官吏的缺陷,与刺史形成了互相勾连的巡视监察网络,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对澄清地方吏治、稳定社会秩序有着重要作用,同时也表明汉代郡域巡视监察制度已经相当完善,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