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巡视法制建设

第四节 完善的巡视法制建设

汉代确立了巡视制度并进一步发展,对维护封建专制中央集权起到了重要作用,保证了汉代各级政府的有序运转,这和汉代有完善的巡视法律制度密不可分。汉代不仅确立了巡视立法的指导思想,而且还制定颁布了大量指导巡视工作的单行法规和各项律令,从而为巡视制度的健康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巡视立法指导思想方面,由于汉代社会政治经济变化较大,汉王朝巡视制度的立法指导思想,也相应地发生了很大变化,总体上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汉初至文景这一时期,主要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作为巡视立法的指导思想。“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的是春秋末期的老子。这一学派的特点是“无为而治”“清静无为”,反映在巡视立法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在约法省刑思想指导下,汉代政府对各级官员的巡视监察相对较为宽松,巡视立法活动相对较少,监御史九条是这一时期重要的巡视立法成就。到了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成为正宗的统治思想,这一时期,天人感应理论十分流行,汉代思想家、政治家就充分运用这一理论,来论证巡视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如何发挥出巡视制度的最大效能。如薛宣就阴阳不和的灾异现象来论证刺史如何正确行使其职权,他认为:

然而嘉气尚凝,阴阳不和,是臣下未称,而圣化独有不洽者也。臣窃伏思其一端,殆吏多苛政,政教烦碎,大率咎在部刺史,或不循守条职,举错各以其意,多与郡县事,至开私门,听谗佞,以求吏民过失,谴呵及细微,责义不量力。郡县相迫促,亦内相刻,流至众庶。是故乡党阙于嘉宾之欢,九族忘其亲亲之恩,饮食周急之厚弥衰,送往劳来之礼不行。夫人道不通,则阴阳否隔,和气不兴,未必不由此也。[19]

因此,薛宣建议“刺史奏事时,宜明申敕,使昭然知本朝之要务”[20]。皇帝欣然接受。汉元帝建昭四年下诏曰:“朕承先帝之休烈,夙夜栗栗,惧不克任。间者阴阳不调,五行失序,百姓饥馑。惟烝庶之失业,临遣谏大夫博士赏等二十一人循行天下,存问耆老、鳏、寡、孤、独、乏困、失职之人,举茂材特立之士。相、将、九卿,其帅意毋怠,使朕获观教化之流焉。”[21]汉元帝认为天下出现阴阳不和现象,是上天要求改善政治,为了适应上天,于是元帝派出特使巡行天下,安抚百姓,举荐人才,顺应天意。(https://www.daowen.com)

汉武帝下达“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的诏书,而董仲舒对以《春秋》大一统之思想,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弘扬德施教化,董仲舒将儒家的五常“仁、义、礼、智、信”和法家的“三纲”结合,更系统地将“三纲”论述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思想并与阴阳家神秘化的表述结合起来,以满足统治需要。董仲舒以儒家经典思想为基础,结合法家、阴阳家和道家顺应天意、道法自然的思想将儒家的家庭伦理、理想社会形态纳入了统治思想的范畴,进而在法律上影响了汉律以至历朝历代的立法和人文思想、生活习惯、道德规范,进而更使儒家思想法律化、制度化,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思想。他主张以教育和法律的手段相互补充,减少肉刑,给犯罪者以改过机会,而非将处罚犯罪者作为目的。董仲舒主张以德教为主,兴办学校,提倡儒家教育,把犯罪苗头从心理上消灭掉。他提出了君权神授思想,将皇权神化,认为“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皇帝是百姓与上苍的中介,可以代天行赏或行罚。皇帝的至尊权威不受任何侵犯,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这一时期,立法活动频繁,刺史六条就是这一时期颁布的,成为指导汉代巡视制度的基本法律之一。

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儒家主张礼教优先于法或刑,“出礼则入刑”,刑是实现礼义教化的保障,因此并不能说儒家反对法律手段,或法家反对道德教化手段,这只是一个优先选择的问题。可以看出,汉代法律儒家化后,法家思想已经深入儒家思想的精髓,并成为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汉武帝是哪家学说有利就用哪一家,他采用得较多的还是法家学说。无论黄老之术还是儒家学说,都只是名义上的指导思想。所以后世有人评论汉武帝,说他“虽好儒,好其名而不知其实,慕其华而废其质”,有人甚至说他是叶公好龙。汉宣帝的一句话就曾道破了天机,他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22]霸道为法家,王道为儒家。汉武帝对地方官的监察方式其实就是奉行法家思想的产物。天人感应理论的应用和贯彻执行,标志着汉代巡视监察制度思想的成熟,中国古代巡视制度发展到了应有的高度和水准,对我国后世巡视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巡视法律渊源方面,法的渊源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不同的历史时期或不同的历史类型的法的渊源有所不同,而同一历史时期或同一历史类型的不同国家的法的渊源也不尽相同。汉代巡视制度的法律渊源不仅有成文法,还有各式各样的诏令、经文注释等,因此,汉代巡视立法种类繁多,其表现形式各种各样,主要有皇帝旨意、儒家经义、律、令、科、比、法律注释等多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