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回避制度
官员回避制度是古代官吏选拔任用的一项基本要求,巡视官员的选任尤其注重这一点。两汉时期,任职回避制度刚刚起步,非常不成熟,关于巡视官员回避制度,只有一些笼统的规定。
汉代巡视官员回避主要有避亲和避籍。西汉并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只有一些不成文的规定。汉武帝时期,规定刺史不用本州人,郡守县令不用本郡县人,但“韩安国起自徒中,朱买臣出于幽贱,并以才宜,还守本邦”[62],说明西汉巡视官员回避制度执行并不严格。东汉较之西汉,则要严格得多,不仅地方官不用本地人,还颁布了“三互法”,使“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63]。《蔡邕传》云:“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至是复有三互法,禁忌转密,选用艰难。幽冀二州,久缺不补。”[64]基本内容就是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目的是防止这些人在家乡徇私舞弊;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兄弟子侄及有婚姻戚属关系的,不得在一个部门或地区为官,如果选在一个部门或地区为官,其中一人要申明回避。东汉时已经没有本郡国人士回任本郡国长官的事例。汉朝政府还对皇室宗亲和外戚任职进行了规定,如不准外戚“备九卿”[65],不得“封侯与政”[66],宦官子弟不准“为牧人职”[67]。
督邮一职似乎没有实行回避制度。郡县一级属吏一般都是本地人,这可能是因为当地人熟悉情况,又不是主要决策者,因此使用本地人担任督邮,不仅有利于开展工作,而且便于监督郡守,对其本人也有一定的制约作用。(https://www.daowen.com)
实行回避制度是为了防止巡视官员和被巡视对象之间由于某种关系而相互勾结攀附,相互庇护,徇私枉法,危害封建统治。汉代统治者能够考虑到这一点,表明中国古代统治者已经具备了较高的政治素养,是我国古代行政制度中的精华,这对于今天仍有非常重要的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