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字隐现的句法象似性
从句法象似性原则来解释“得”字在粘合述补构式和组合述补构式中的隐现现象,就要说明以上二式与规约性结果和偶发性结果的对应关系。莱考夫在其1987 年的专著《女人、火与危险的事物:范畴所揭示之心智奥秘》(Women,Fire,and Dangerous Things:What Categories Reveal about the Mind)中提出了人类认知的“理想化认知模式”。在论及“命题结构”(propositional structure)时,莱考夫指出:人类大部分的知识都是以命题结构的形式存在的,它概括了我们在某个语义范畴所涉及的认知域中的背景知识和信仰,是数个认知域知识形成的网络。这些知识包括人们对特定对象成分、属性,以及彼此之间关系的认识,凸显了人们在特定言语社会中进行某种特定活动时,比如“上街”“购物”“看病”“开车”“洗衣服”,根据时空和因果关系联系起来的一个标准化、理想化的结构场景。从人类生活经验和社会规约性认知的角度出发,客观世界里存在“规约性”和“偶发性”两种结果:当因果关系的两个情况属于同一个命题结构时,其结果就是规约性的;当因果关系的两个情况不属于同一个命题结构时,其结果就是偶发性的。也就是说,前一种因果关系是规约性的、稳定的、紧密的,后一种因果关系是偶发性的、临时的、松散的(郭继懋、王红旗,2001)。先来看规约性的结果。例如:
(20)我下决心了,拿出三袋小米,一百八十斤,煮几锅干饭,让同志们吃饱。(莫言《红高粱家族》)
(21)我们只是活够了,请你把我们杀死。(莫言《四十一炮》)
例(20)和例(21)中的“让同志们吃饱”和“把我们杀死”同属致使范畴,表示由某件事情导致某一结果的发生或持续,蕴含了典型的规约性因果关系。“吃”与“饱”处在同一个命题结构中,“杀”与“死”亦然。简单来说,“吃”就是“致使饱”,“杀”就是“致使死”。“吃饱”和“杀死”所蕴含的因果关联已超越了具体语境,凸显了具体行为动作的规约性结果;同时,这种规约性结果反过来又以具体行动为目的。当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由于行动性质不同,规约性结果的表达方式也可能存在差异。例如:
(22)士毅用手按了碗道:“行了行了,我吃饱了。”(张恨水《美人恩》)
(23)雁雁害怕他吃坏了,劝他说:“爹,你的病才回头,别吃坏了。”(李凖《黄河东流去》)
如例(22)和例(23)所示,当同一个行为动作“吃”作用于某个行为客体,其结果可以是“饱”,也可以是“坏”,虽然表达方式有所差异,但它们仍属同一个命题结构。这样的实例还有很多,比如“爬”,结果可以是“上来”“下去”“出来”“出去”“进来”“进去”等;“寄”,结果可以是“走”“出”“来”“去”等;“摔鸡蛋”,结果可以是“破”“碎”“烂”“坏”等。但是,如果行为客体发生变化,则命题结构的所属关系也会随之改变。比如“踩蚂蚁”和“踩手绢”,其结果可能是“蚂蚁死了”和“手绢脏了”,“踩”在两个情境中分别与“死”和“脏”这两个结果形成两个命题结构。也就是说,同一个行为作用于同一个客体产生的才是某个特定的规约性结果。
再来看偶发性的结果,比如“老王在公园里睡觉”与“老王不会说话了”,前者是一个事件,后者是另一个事件,一般认为这两个事件之间不存在紧密和稳定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纳入同一个命题结构。但在生活中,“老王在公园里睡觉”可以导致无数个临时性的、偶发性的结果,“老王不会说话了”也可能是其中之一。比如,“老王在公园的椅子上睡觉,受了风寒,不会说话了”。反之,在具体语境的支撑下,“老王不会说话了”也可以有无数个临时性的、偶发性的原因。比如,“老王中风了,不会说话了”“老王喉咙哑了,不会说话了”“老王昏迷了,不会说话了”。需要指出的是,一旦脱离语境,我们只能笼统地知道这里“老王”的某个行为和“不会说话”之间有因果关系,但具体是怎样的因果关系就无法推导得知了。又如,“他跑啊跑啊,跑得连我都不好意思了”,必须由语境补上中间环节,才能确切理解到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因为我忘了带某件东西,他跑着去取,跑得很吃力,所以我感到不好意思了”。由此可见,偶发性的因果关联必须是在牺牲语言经济性原则的前提下依据语境建立起来的。换句话说,只有处在该语境中的言者才有可能如此在线编码,这是规约性结果与偶发性结果的差异所在。
结合上述内容,两种不同结果与粘合述补构式和组合述补构式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其中,粘合述补构式适用于规约性结果的表达,组合述补构式适用于偶发性结果的表达。例如:
(24)撕开 摔倒 睡着 掏出 跳起 吃下 吸进(顾鸣镝2013用例,下同)
吐出 杀死 听懂 摔破 脱下 穿上 学会
镂空 钻进/出 爬上/下……
(25)哭得眼睛都红了。 笑得都岔气了。 羞得鼻子尖儿都冒汗了。
笑得小刘都摸不着头脑了。 喝酒喝得天旋地转。
如例(24)所示,根据句法象似性原则,规约性结果与原因概念的距离相对较近,结果本就蕴含在原因中,所以表达因果关系的语言形式的距离也近,表现为“得”字隐;如例(25)所示,偶发性结果与原因概念的距离相对较远,所以表达因果关系的语言形式的距离也就拉长了,表现为“得”字现。从会话原则的适量准则出发,一个结果如果是规约性的,那我们就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去强化它的凸显程度;但一个结果若是偶发性的,那我们就有可能也有必要去强化它的凸显程度。简单来说,会话时言者提供的信息应该不多不少刚刚好。比如“摔得都倒了”,该表达式之所以不能够成立,是因为“倒”是“摔”的规约性结果,不需要强化凸显程度,否则信息就冗长了;又如,“气得把柜台给砸了”,该表达式之所以无法匹配恰当的粘合述补构式,是因为“气疯了”“气坏了”等的表意太过概括,缺省了较多细节,导致言者认为在信息量的传递上存在不足。综上所述,规约性结果和偶发性结果与粘合式述补构式和组合式述补构式之间不但存在对应关系,还存在反向共变关系,具体如图4-2所示。

图4-2 粘合述补构式和组合述补构式的反向共变关联
如图4-2所示,对言者来说,如果主观判断事件结果是规约性的,就会倾向于选择粘合述补构式;如果主观判断事件结果是偶发性的,就会倾向于选择组合述补构式(带“得”的状态补语)。两种结果与两类述补构式之间存在的承继关联,凸显了人类将因果关系的主观认识通过句法象似性投射至表层形式。从这个意义来说,“得”字隐现折射出的是述补构式语用功能的变化,以及言者对客观情景的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