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的指别度强弱

二、N的指别度强弱

(一)可及度与指别度的概念厘清

作为区别于主谓结构的“自指标记”,有一个问题是本书特别关注并希冀解决的,那就是: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加“之”这个标记?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厘清两个概念:一是“可及度”;二是“指别度”。

“可及度”实际表达的就是可及性程度。沈家煊、完权(2009)对它的定义是:可及度是指说话人推测,听话人听到一个指称词语后,在头脑记忆中或周围环境中搜索,找出目标事物或事件的难易程度。容易找到的可及度高,不容易找到的可及度低。在这个定义中,“说话人推测”很重要。因为对于正常情景而言,可及度的高低是由搜索目标的客观性决定的,比如,周围环境中“个体大的>个体小的”,人脑记忆中“近期的>远期的”,目标相似性“程度高的>程度小的”。但这里所提及的“可及度”是由说话人主观认定的,因而具有较强的主观性。“指别度”是相对于“可别度”的另一个概念,沈家煊、完权(2009)对它的定义是:指别度是指说话人觉得,他所提供的指称词语指示听话人在头脑记忆中或周围环境中搜索,找出目标事物或事件的指示强度。指示强度高的指别度高,指示强度低的指别度低。在这个定义中,“说话人觉得”也很重要。同样是在正常情景中,指别度的高低是由指称词语的客观状态决定的,比如,“带指示词的>不带指示词的”“代词>一般名词”“限定词语多的>限定词语少的”“重读的>不重读的”。但与可及度是出自说话人主观认定的特点相同,指别度的高低也是由说话人主观认定的。例如:

(6)把杯子拿走! [沈家煊、完权(2009)用例,下同]

(7)把这只杯子拿走!

(8)[口头说]把这只杯子拿走!

(9)[用手指着说]把这只杯子拿走!

如例(6)所示,当说话人主观认定“拿走那只杯子”对听话人而言可及度高,只需说“把杯子拿走”就够了;反之,如例(7)所示,若说话人主观认定此举对听话人而言可及度低,就需要说“把这只杯子拿走”。从指称形式来看,“这只杯子”的指别度要高于“杯子”。同理,如例(8)和例(9)所示,若说话人主观认定“拿走这只杯子”对听话人而言可及度高,就只需口头说说;反之,若说话人主观认定此举对听话人而言可及度低,就需要加上身势语(手指动作)。这体现了在指别度上“身势语>口头语”的特点。在这里举个很有意思的例子,笔者(男性)在2020年12月有幸参加了“2020三亚数字贸易研讨会暨第55场中国数字贸易论坛”,偷闲赴三亚国际免税城购物。其间,笔者为一位女性朋友代买迪奥品牌的1号变色润唇膏,“迪奥1号变色润唇膏”对于女性朋友来说无疑是“高可及度”的,然而对于像笔者这样不曾接触过化妆品的人来说,一定是“低指别度”的。对此,朋友只能通过微信发送图片来提高“迪奥1号变色润唇膏”的指示强度。由此看出区分“可及度”和“指别度”的目的,是要将说话人和听话人区分开来,这在本质上就是将“能指”和“所指”区别对待。简单来说,可及度是就所指而言的,指别度是就能指而言的。值得关注的是,可及度与指别度的反向互补隐含了说话人主观认定的守恒原则,即可及度与指别度的差度大时,说话人必须“多说”;可及度与指别度的差度小时,说话人可以“少说”。

(二)“之”字指别度的提升功能

正如指示词“这”和身势语,或者是笔者亲历的微信图片能够起到提高指别度的作用,主谓结构中“之”字的显现其实也是为了提高指别度。也就是说,当说话人主观认定主谓结构“NP+VP”的指称事件是低可及度时,就会插入“之”字来提高指别度。例如:

(10)民之望之,若大旱之望雨也。(《孟子·滕文公下》)

如例(10)所示,当说话人主观认定“民望之”对于听话人而言是低可及度时,就会加上“之”字来提高指别度,体现了“之”字的强调作用;同时,“民”后加“之”在客观上延迟了“望之”的输出,这给了听话人充足的时间来确认参照体“民”,起到了“缓其辞气”的作用。以此回应“‘之’缓其辞气、‘之’表强调”的语气说和文体说,其实就是在于提高指别度。需要注意的是,沈家煊、完权(2009)提出了可能发生概念混淆的两种情况:第一,关于“高可及度/指别度”与“提高可及度/指别度”,“高可及度/指别度”只是“提高可及度/指别度”的结果;第二,关于“可及度高低”与“已知/未知信息”,已知信息不一定是高可及度的,未知信息也不见得一定是低可及度的。例如:

(11)盆成括仕于齐,孟子曰:“死矣盆成括!”盆成括见杀,门人问曰:“夫子何以知其将见杀?”(《孟子·尽心下》)

(12)吴,周之胄裔也,而弃在海滨,不予姬通。今儿始大,比于诸华,光又甚文,将自同于先王。不知天将以为虐乎,使剪丧吴国而封大异姓乎? 其抑亦将卒以祚吴乎? 其终不远矣。(《左传·昭公·昭公三十年》)

(13)孔子曰:“禄之去公室五世矣,政逮于大夫四世矣,故夫三桓之子孙微矣。”(《论语·季氏篇》)

如例(11)所示,从“孟子曰:‘死矣盆成括!’”来看,“盆成括将见杀”对于孟子来说是已知信息,但其“门人”认为可及度低,所以用“之”字结构“其将见杀”来提高指别度。又如例(12)所示,正是因为说话人认为“天将以为虐”的可及度高,所以只使用主谓结构。再如例(13)所示,此句先指称“禄去公室”这一事件,尽管是已知信息,但因为说话人主观认定它的低可及度,所以加上“之”字来提高指别度。之后,在指称“政逮于大夫”这个事件时,由于它与之前的事件存在平行性和同类性,说话人推测其可及度不低,因此不再加“之”。

(三)“之”和“的”指别度提升功能的异同

结合上文论述,从“参照体”和“目标”的关联性来判断,“之”字用来指示的目标是直接的,因此可以径直用来提高目标的指别度,故可码化为[X+(之+Y)];而“的”字用来指示的目标是间接的,表现在它往往需要通过指示参照体来提高目标的指别度,因而可码化为[(X+的)+Y]。比如,为什么我们通常会说“白的衣服”,而不会说“白之衣服”? 究其原因,现代汉语“白的”已经可以作为提高指别度的参照体,因而可以转指目标“衣冠”,而古汉语中却缺乏类似的表达。也正是因为在“参照体—目标”构式中,动作的施事要比受事更适合充当目标动作的参照体,所以现代汉语中的“NP的VP”存在NP作为施事远多于受事的现象,比如“敌人的出逃”和“这本书的出版”。其中,“的”字恰恰起到了提高参照体指别度的作用。至于沈家煊、完权(2009)所提出的,“的”字的指别功能要弱于“之”字,实际上也是源自二者指示对象的差异。例如:

(14)子不我思,岂无他士? 狂童之狂也且! (《诗经·蹇裳》)

→*狂童的狂啊!

→狂童这/那个狂啊!

(15)红脸 红的脸 [沈家煊、完权(2009)用例,下同]

→*红通通脸 红通通的脸

(16)三条鱼 *三条的鱼

三斤鱼 三斤的鱼

如例(14)所示,因为“的”的指别功能偏弱,“狂童的狂啊”不能成立(用“*”标示),所以在有需要时必须启用指别功能更强的“这”或“那”。又如例(15)所示,性质形容词“红”可加也可不加“的”字修饰名词“脸”;但状态形容词“红通通”在修饰“脸”时则必须加上“的”,原因就在于“A 的N”实际上也是一种“参照体—目标”构式,它只不过是将事物的自身性质作为参照体用以指别目标事物。再如例(16)所示,“三条鱼”是用可数事物的“数”(三条)作为参照体,可及度高,所以不用加“的”;而“三斤鱼”是用它的“量”(三斤)作为参照体,可及度低,所以可以用“的”来提高指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