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体—目标”构式的“N的V”和“NP之VP”
(一)参照体与目标的规律性
沈家煊、王冬梅(2000)通过考察“敌人的破坏”“母亲的回忆”“普通话的推广”这样的“N 的V”表达式后发现,其上位构式“N1 的N2”中,N2 所表示的事物其实是一个指称目标,N1 则是这个目标可借助的参照体。例如:
(1)经人指点,他找到坐落在西湖公园旁边的“福州寻人服务处”。(《人民日报》1992年7月22日)
(2)半岛中间的“非军事区”两侧可能是世界上军事化最严重的地区之一。(《人民日报》2017年5月5日)
(3)自走出老家,在北京,在美国,妈妈的“名菜”,我复制甚难。[《人民日报》(海外版)2013年8月20日]
(4)桃花的瓣儿,已经大咧口地铺展开来。(《人民日报》1976年7月4日)
如例(1)—例(4)所示,其中“N1 的”是中心语N2 的修饰语,因此“N1 的N2”可归为“参照体—目标”构式,“参照体”和“目标”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对称关系。具体来说,哪个事物充当“参照体”,哪个事物充当“目标”,是有规定的。虽然将例(1)中“西湖公园旁边的‘福州寻人服务处’”更替为“‘福州寻人服务处’旁边的西湖公园”尚可接受,但若将例(2)—例(4)中“半岛中间的‘非军事区’”更替为“‘非军事区’周围的半岛”,将“妈妈的‘名菜’”更替为“‘名菜’的妈妈”,以及将“桃花的瓣儿”更替为“瓣儿的桃花”,显然是不合适的。由此可以推断,借助“参照体”来指称“目标”,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律。究其原因,受“整体—部分”社会归约性认知的辖制,N 的整体语义凸显度越高,越可能成为“参照体”来指称“目标”的整体。当这样的凸显度被投射至相关概念提取的容易程度时,凸显的就是N 的“可及度”。比如,我们通常会说“敌人的逃跑”,而不会说“敌人的转移”,其原因就在于“敌人”这一概念(参照体)对于“转移”(目标)而言的低可及度。与“N1 的N2”不同的是,“N 的V”的指称目标已不再是一个事物,而是一个事件。具体来说,“敌人的逃跑”指称的是某一个“逃跑”事件,“敌人”是这一事件的参照体,“的”在其中凸显的是其“指示”功能。
(二)自指化与自指标记的区别性
关于先秦汉语“之”字结构(“NP 之VP”)及“之”字的性质与功能,比如“鸟之将死”(《论语·泰伯》),学界存在多种观点,包括“结构词组化、名词化、指称化”的三化说,“结构是动词性主谓结构”的粘连说,“之”是定语标记说,“‘之’缓其辞气、‘之’表强调”的语气说和文体说,以及“‘之’是较高可及性标记”的高可及性说等。对此,沈家煊、完权(2009)指出,“NP 之VP”实际也是一个“参照体—目标”构式,“之”字是一个“自指标记”。
就“指称”与“自指”的区别做进一步说明,指称是相对于陈述而言的,指称一个事物,陈述一个事件。但除了指称一个个事物,也可以指称一个个事件,比如“这次比赛”“那次失误”。指称一个事件的实质就是将事件视作一个抽象的事物,将一个内部可细分的过程当作一个不再细分的整体来看待。例如:
(5)冬,楚子囊伐郑,讨其侵蔡也。(《左传·襄公·襄公八年》)
例(5)中的“之”字用“其”替代,“其VP”指称“郑国入侵蔡国”这一事件。这里需要关注的是,主谓结构与“之”字结构的区别:“之”字结构只是用来指称一个事件;而主谓结构既可以用来指称一个事件,比如“郑侵蔡,是吾忧也”“吾未闻郑侵蔡也”,也可以用来陈述一个事件,比如“四月,郑侵蔡,败之”。相较之下,指称事件与陈述事件形成了不完全对应的扭曲关系,具体如图8-1所示。

图8-1 陈述事件与指称事件的不完全对应关系(沈家煊、完权,2009:7)
如图8-1所示,主谓结构既可以用作陈述语,也可以用作指称语;而“之”字结构只可用作指称语。由此看来,“之”字的主要作用是“去陈述性”。然而,沈家煊等(2009)认为,这种“去陈述性”并不能简单地被视作“指称化”或“自指化”,原因在于主谓结构本来就可用作指称语。因此,相较于主谓结构的无标记,“之”字可被功能性地定义为“自指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