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四节 本章小结

语块可以是词,也可以是半固定或固定结构。本章主要考察汉语构式在表层形式上的语块隐现现象,并进行相关构式的承继描写,具体结论如下。

(一)“得”字隐现体现了言者“常态”与“非常态”主观判断的句法象似性

从述补构式“得”字隐现现象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粘合述补构式用于表达客观世界中的归约性结果,组合述补构式用于表达客观世界中的偶发性结果。而一种事件结果是偶发性的还是归约性的,取决于言者对情境的识解,即在遵循理想化认知模式的前提下,对客观存在的某个具有因果关系的事件做出的“常态”与“非常态”的主观判断。从这个意义上说,规约性结果是符合言者心理预期的“常态”,偶发性结果是超出言者预期的“非常态”。受会话原则适量准则的辖制,在句法象似性的作用下,“常态”的事件结果与原因概念距离近,在表层上因此表现为粘合述补形式;“非常态”的事件结果与原因概念距离较远,在表层上就会表现为组合述补形式。其实,类似于本书所描写的助词隐现的现象在现代汉语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比如在第三章论及汉语NV 构式的结构源起时,曾提及用“称谓性”和“非称谓性”的对立来概括粘合NN 与组合NN 构式的区别,这就涉及定中结构标记“的”的隐现。那么,“称谓性”和“非称谓性”的对立与“规约性”和“非规约性”的对立是否在存在某种承继关联,这是接下来特别值得关注的。

(二)“不可”的隐现体现了“非VP不可”言者和当事人不同的表达视角

“非VP不可”构式中的“不可”隐现存在这样的规律:一是在“非要/得VP不可”中,“不可”原则上可以不出现。二是在“非VP不可”中,当表达出自当事人视角时,“不可”原则上同样可以不出现;但当表达出自言者视角时,“不可”则一般不能省略。这样的规律说明“非VP不可”构式会因表达视角的差异而存在不同,这在“S非VP 不可”主语第一、二、三人称的差别中可以得到非常清晰的显现。概括来说,当主语是第一人称时,“非VP不可”是当事人视角还是言者视角,必须具体句子具体分析,如表示的是言者意愿,对于第一人称来说当事人就是主动的;如表示的是言者推断,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是被动的。当主语是第二人称时,“非VP不可”通常是出于言者视角的表达式,无论是凸显言者意愿还是凸显言者推断,对于当事人“你”来说,都是被动的。当主语是第三人称时,“非VP不可”可同时存在两种表达视角:当事人视角和言者视角。当事人视角凸显的是当事人自身的某种意愿或要求。言者视角又可再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言者对当事人的强烈要求,二是当事人迫于某种外部因素的无奈之举。无论哪种情况,对当事人而言都有被动的意味。将这样的表达视角置入“行”“知”“言”三域来进行考察(沈家煊,2003),凡属“知”“言”二域的“非VP不可”构式中的“不可”,都不能隐去;凡属“行”域的“非VP不可”构式中的“不可”,都可以隐去。由此看来,“知”“言”二域一般是跟言者的视角表达相对应的;而“行”域一般对应的是当事人的视角。

(三)“说”字隐现体现了“如果说”的不同推理类别

从普通假设推理与“如果”是一组无标记组配模式,隐喻推理与“如果说”是一组无标记组配模式的结论来看,“说”出现在“如果”后的动因应该是为了导入引语,所谓的导入断言是一种假象。李晋霞、刘云(2009)对《鲁迅全集》(前5卷)中“如果”的考察证实了这一点,在其检索获得的287个例句中,“如果”后的X 没有一个是引语,说明在“如果说”出现之前,“如果”就具有了引导断言分句的功能。将这一现象推广至其他“连词+说”,“说”字的功能似乎不局限于导入引语。例如:

(1)“银笑”也许是卖笑得利,笑中有银之意,好比说书中有黄金屋。(钱锺书《说笑》)

(2)要齐家,先得修身。要修身,先得正心,就是说,不能偏心眼儿。(杨绛《走到人生边上》)

(3)丽鹃已经下定决心,原本说顺着老太太哄老太太高兴,就因为一早上老太太都没让丽鹃高兴过一秒,丽鹃决定,哪怕最后一天,我都要跟她作对到底! (六六《双面胶》)

如例(1)所示,“好比说”引出“书中有黄金屋”的结论;例(2)中的“就是说”引出“不能偏心眼儿”的解释;例(3)中的“原本说”引出“丽鹃”下定决心的原因。由此看来,“说”出现在连词后的功能主要是为了引出下文,这是部分连词与“说”经历概念整合和语义虚化的结果。也正因为如此,“如果”与“说”高度整合,成了一个新的连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