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非VP不可”与“非VP”构式
现代汉语“非VP不可”构式中的“不可”有时可隐去,有时又必须明示,它的出现与否受到一定规律的支配。从结构上来看,“非VP 不可”构式中的“非”字在古汉语中是一个否定词,主要用于对名词谓语加以否定(王力,1980:352)。从秦汉时期开始,“非”字与“不可”组配形成“非X 不可”构式。根据洪波、董正存(2004)的研究,该构式旨在通过双重否定来表示对某种事理必要性的主观推论和强调。
(一)“非VP不可”与“非N 不可”
从历时角度分析,“非VP不可”与“非N 不可”这两个构式是存在承继关联的。首先来看“非N 不可”,古汉语中该构式中的N 大多是实词;“非”和“不”是意义实在的否定词,“非”的否定对象是N,“不”的否定对象是“可”;“不可”在整体上反过来否定“非N”。例如:
(1)今欲并天下,凌万乘,诎敌国,制海内,子元元,臣诸侯,非兵不可! (刘向《战国策·苏秦始将连横》)
(2)君且欲霸王,非管夷吾不可。(司马迁《史记·齐太公世家》)
(3)曰:“陛下欲制北戎以安天下,非维翰不可。”(欧阳修《新五代史·桑维翰传》)
如例(1)—例(3)所示,“兵”指军队(武力),“管夷吾”是人名,“维翰”意为国家重臣。它们皆为实词,同时也是“非”的否定对象。“不可”反过来否定了“非兵”“非管夷吾”和“非维翰”,以此形成双重否定表肯定。王灿龙(2008)就此提出,“非N 不可”的构式义是由“非”和“不可”共同承载的,对N 的否定会遭到“不”的否定;反过来看,就是必须肯定N。在构式部分能产性机制的作用下,“非N 不可”发生语块替换,VP由此取代N 形成“非VP不可”。
与此同时,构式与语块的互动性也得以显现。具体来说,VP所表动作一定会涉及话语主体,在多数情况下,话语主体会在句法层面占据一个位置,“非VP不可”因此在句法上不再依附于前置小句。在移情效应的作用下,“非VP不可”延伸出“S非VP 不可”的变式。句法上趋向自由使得“S非VP 不可”(比如“他非去不可”)通常可被视作一个简单的主谓句,VP也因此成为整个句子的述语成分,“非”和“不”独立的句法地位被彻底动摇了。从历时演变的角度来观察,虽然“非”在古汉语中用作否定词,但直接否定动词的情况却不常见,惯常的组配是“非NP”“非所以VP”“非不VP”等;近代以来,“非”开始倾向于固化,它作为否定词的用法逐渐消退;到了现代汉语,除了少数从古汉语遗留下来的固定表达之外(比如“答非所问”),“非”的否定词用法已很少见。以此关照现代汉语的“非VP不可”构式,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注释,“非”用于动词之前为副词,一是表“不”,比如“非同小可”“非比寻常”;二是跟“不可”“不成”“不行”呼应,表“必须”,比如“非下苦功不可”“我非知道答案不可”。由此看来,在现代汉语“非VP不可”构式中,“非”和“不可”的句法地位已发生了变化,比较“非VP不可”(比如“非去不可”)和VP(比如“去”),虽然二者的语义真值相等,但主观性程度存在差异,因此“非”更可被看作“非VP”的主观性标记。由此可见,“非N 不可”表示的是言者对某种事理必要性的主观推论,延伸出“S非VP不可”后,一方面“非”字的否定义不断虚化;另一方面,“非”字辅助述语的功能持续增强,在客观上导致“不可”的隐退,从而继续延伸出“非VP”构式。
(二)“非VP不可”与“非VP”
再来看“非VP不可”与“非VP”构式。从形式上看,“非VP”是由“非VP不可”中的“不可”隐退得到的。那么,是否任何一个具体的实例都可以形成这样的“不可”隐退呢? 事实并非如此。例如:
(4)我非去不可! →我非去! [王灿龙(2008)用例,下同]
(5)这点东西你非收不可。→*这点东西你非收。
如例(4)所示,“我非去不可”可变换为“我非去”;而例(5)中变换后的“这点东西你非收”却不能为人所接受(用“*”标示)。王灿龙(2008)因此指出,在“非VP不可”这个表达式中,“不可”并不是可以随意隐而不现的。那么,什么才是“不可”隐退的充分条件呢? 先来看“非要/非得(děi)VP 不可”的具体情况。例如:
(6)我们虽没动手打他,可是每次开会总一副剑拔弩张的样子,非要他交代个水落石出不可。(萧乾《老唐,我对不住你》)
→我们虽没动手打他,可是每次开会总一副剑拔弩张的样子,非要他交代个水落石出。
(7)你若是上落子馆,一样的望客人花一块钱点曲子,非得人捧不可。(张恨水《啼笑因缘》)
→你若是上落子馆,一样的望客人花一块钱点曲子,非得人捧。
以上这两个示例中的“不可”能够隐去且不影响句子的表意,说明“要”和“得”可以用来作为“不可”隐去的充分条件。究其原因,“要”和“得”的语义实在,与“不可”的功能重合。这就导致一旦“要”或“得”与“不可”同时出现,就会发生语义羡余现象。根据语言的经济原则,应该可以略其一。同样由于“要”和“得”的表意明确,且又都是单音节词,受汉语词汇双音化的影响,它们必然倾向于与“非”组成新词(“非要”或“非得”),“不可”在该表达式中的地位由此降低,更趋向于一个辅助成分。“不可”于是可以隐去不用。
根据语料统计结果,“非要VP”和“非得VP”在出现频率上要远高于“非要VP不可”和“非得VP不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绝大多数的“非VP 不可”都可通过添补“要”或“得”的方式来隐去“不可”。例如:
(8)爱弟,我非爱你不可,非和你往来不可。(白薇《情书》)
→爱弟,我非要爱你,非要和你往来。
(9)售货员非把他拉到公安局去不可。(汪曾祺《讲用》)
→售货员非要把他拉到公安局去。
(10)请你跑一趟,面见文司令,非面见不可! (老舍《蜕》)
→请你跑一趟,面见文司令,非得面见!
(11)我有件要紧事儿跟你商量……你非回来不可! (陈建功、赵大年《皇城根》)
→我有件要紧事儿跟你商量……你非得回来!
如例(8)—例(11)所示,“要”和“得”是隐去“不可”的充分条件。但二者也存在一定差别,表现为出于当事人主观意愿和言者主观意愿,“要”和“得”的添补对象有所不同。比如,例(8)和例(9)只能添补“要”以隐去“不可”,从而凸显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例(10)和例(11)只能添补“得”来隐去“不可”,从而凸显言者的主观意愿。当然,还有很多实例并不需要添补“要”和“得”就可直接隐去“不可”(“非VP”构式)。例如:
(12)你招了我,我就赖上你了,你想不答应都不行,我还非嫁给你。(王朔《刘慧芳》)
(13)我正在盯着,门口出来一小丫头,非和我聊天。(冯向光《三晋春秋》)
(14)他们干嘛非跟咱们过不去? (王朔《懵然无知》)
王灿龙(2008)认为,不同的表达视角和VP的韵律特征导致了言者自然隐去“不可”。从表达视角来看,若是出于当事人主观意愿的表达,原则上“不可”都可以隐而不现。例如:
(15)我要是有钱的话,非把这铺子盘下来不可。(王小波《绿毛水怪》)
→我要是有钱的话,非把这铺子盘下来。
(16)只要人家一说中国人好,他非请人家吃饭不可。(老舍《二马》)
→只要人家一说中国人好,他非请人家吃饭。
如例(15)和例(16)所示,由于述语是对主语进行陈述的,因此既然整个表达出于作主语的当事人视角,主语施行VP的主观意愿在主谓结构中就已强烈地表现出来了,用不用“不可”显得无足轻重。但是,如果VP只是个光杆动词,那即便是出自当事人视角,“不可”也不能隐去。例如:
(17)大赤包漱了漱口,宣布她非报仇不可。(老舍《四世同堂》)
→*大赤包漱了漱口,宣布她非报仇。
如例(17)所示,虽然依旧是出自当事人视角,但因为VP是光杆动词,因此一旦隐去“不可”,“非VP”在表达语气上就会显得短促与突兀(用“*”标示)。然而,如果将“大赤包”转换为第一人称,则不会有这样的问题。例如:
(18)我非报仇不可,不报仇我誓不为人。(王灿龙2008 用例,下同)
→我非报仇,不报仇我誓不为人。
此类现象反映出,当主语为第一人称时,言者与当事人因为具有同一性,所以不需要更多的标记手段;当主语是第三人称时,言者需要用语言来表达第三方的心理活动,因而需要更多的标记手段来传递附加信息。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不可”是原则上不能隐去的呢? 这种情况可描述为:当整个表达是言者视角,不管主语是表人名词还是表物名词,一般来说“不可”不能隐去。例如:
(19)那照你这说法儿,咱是非死不可? (王朔《编辑部的故事》)
(20)我的女人病得很重,今天非进医院不可。(曾阜《悲歌》)
(21)辛楣发狠道:“这种学生非严办不可,我今天晚上就跟校长去说——你报告刘先生没有?”(钱锺书《围城》)
(22)西洋进口的鸦片有毒,非禁不可。(钱锺书《围城》)
除了例(19)和例(20)这样的主动句不能隐去“不可”,类似于例(21)和例(22)的受事主语句也不能隐去“不可”。理由是,受事主语句的一个典型特点是作为当事人的主语无法掌控其与VP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