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西方对美好生活的理性主义构想
就时间的长短而言,近代在西方的历史上是一段远远短于中世纪的历史时期,而就思想进展的速率与复杂性而言,近代西方又远远超过中世纪。西方近代思想史纵然繁杂,但其最大的特色却不难把握,那就是在资本主义产生与发展的背景下,摆脱宗教的束缚,回归古希腊的理性主义精神,相信理性的谋划才是美好生活坚实的基础。
14—16世纪被称为文艺复兴时期,在这期间,欧洲的社会政治与文化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漫长的中世纪,西方的整个社会文化氛围受到教会的严格统治,文艺复兴时期,随着古希腊学术的复兴、近代科学的兴起以及宗教改革的进行,人们逐渐从非宗教的观点出发来理解人及其美好生活。15世纪意大利人文主义的代表人物皮科认为,人并非是被预先规定好的存在,恰恰相反,我们是一种特殊的存在,这种特殊性在于我们有其他存在物都不具备的选择自己命运的能力,并且这种能力没有任何界限。因此,我们应当为我们拥有这种能力骄傲,并将其运用到最好。16世纪法国人文主义思想家蒙田复兴了古希腊的怀疑主义,他认为,在人们企图超越日常经验去洞察事物的内在本性时,人们内心的宁静遭到了破坏,而心灵宁静的丧失会迅速表现为社会动乱。因此,对任何理论都应当采取一种询问而非持续不变的信仰态度,要回到自己的生活中,享受一切快乐和自然乐趣,不断地发现和感受世界的丰富性,这样才能获得心灵的宁静,感到真正的幸福。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现代政治哲学的奠基者马基雅维利,他对古典哲学和基督教的美好生活理念都不满意。他一方面指出基督教伦理只适用于大众,因为它是一种保障社会和平的必要手段,统治者应根据需要调整自己的行为、不受道德法则的约束;另一方面指责古典哲学中关于美好生活的方案是不可能实现的乌托邦,人们应当调低期望,定位于追求一个社会可能实现的最高目标。马基雅维利的上述观点代表了现代政治思想最有力的趋势之一:从道德转向制度,即认为相比道德,制度是现实的美好生活更为可靠的保障。在他之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伏尔泰等诸多思想家都表现出了这种趋势,更多地讨论应当构建什么样的国家与政体以保障正常有序的社会生活。
经历了文艺复兴时期对中世纪神学正统观念的反叛、对人的热情讴歌之后,欧洲人开启了一个新的哲学繁荣时期,涌现了培根、笛卡尔、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莱布尼茨、贝克莱、休谟等一大批思想巨人。为新兴自然科学的产生与发展所激励的哲学家普遍相信,通过对理性的运用,人类可以揭开宇宙的奥秘,人类社会将不断发展与进步,人们应当用理性来谋划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近代英国经验论的开启者培根提出了“知识就是力量”这一最为人熟知的响亮口号,他批判了宗教和经院哲学给科学研究活动造成的危害,揭示出使人们的认识陷入迷信、谬误、偏见与诡辩的根源。认识论是培根哲学也是这一时期西方哲学的核心论题,但是对于认识论问题的讨论的意义不止于认识论,其根本目的在于帮助人们找到正确地运用理性获得可靠知识的方法,推进知识的发展,使人们更好地认识、支配和利用自然,为人类自身谋福利。唯理论的著名代表人物之一,17世纪荷兰最伟大的哲学家斯宾诺莎认为,人与动物一样都有情感,都愿趋乐避苦,但人还有理性,因而人能认识万物,理解和控制我们自己的情感,成为自由的人。在斯宾诺莎看来,只有理性能引导我们走向自由和幸福,当人们通过理性的认识达到对神的爱,就会达到最高的善,得到永恒的快乐。
在18世纪的法国,科学与进步的大旗承担了教化大众的任务,掀起了启蒙运动。启蒙思想家普遍抱有对理性的乐观主义和历史进步主义的信念,他们积极探求社会发展规律,寻找改变社会状况的出路,形成了影响深远的社会政治学说。孟德斯鸠认为,宇宙万物都有法则,人类社会也有其固有的规律,人类社会之所以会治理不善、出现种种问题,原因就在于人类并不总是按照规律行事,因此只有找到人类社会的规则才能实现善治。孟德斯鸠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前处于按照人的自然本性即“自然法”生活的自然状态,但是由于人的本性中有过社会生活的愿望,人类必然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于是就产生了政府与法。只有当人们制定的法律以自然法为基础,体现出国家政体、气候土壤、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及宗教等各种因素,即合乎“法的精神”时,法律才是合理的,也才能构建出最好的社会制度,使社会得到很好的治理。与孟德斯鸠一样,伏尔泰也把自然法看成是人为法的基础和根据,他认为人为法越接近自然法,社会就越公正和谐,最好的社会就是不同身份地位的人都能得到平等的保护。卢梭同样是法国启蒙运动中的杰出代表,但他一方面和同时代人一样看到了人类理性的成就,另一方面还敏锐地意识到了现代社会隐含的危险。他认为,文明与自然之间存在深刻的矛盾,艺术和科学的进步使人们偏离了人生而追求自由的本性,社会的发展伴随着人类道德的败坏、社会不平等的深化。每个个体都以“公意”为指导、在立法与守法相统一的基础上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是卢梭心中的理想社会,这一理想的历史模型就是古希腊的城邦。
如何在个体主义高扬的时代实现和谐有序的共同生活是近代以来的哲学家共同面对的问题。在19世纪的英国,以边沁、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从一个人人皆知的简单前提——每个人都追求快乐和幸福——出发,走向对最大多数人及人类幸福的关注。在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德国,超越个体幸福的共同的美好生活是德国古典哲学家追求的目标。德国古典哲学的开创者康德曾经表明,追求幸福是人们的本性,而自己主要的兴趣就是未来生活中的至善,“成为幸福的,这必然是每一个有理性但却有限的存在者的要求,因而也是他的欲求能力的一个必不可免的规定根据”[6]。但是康德认为,幸福并不是“至善”,只有当一个人的幸福与他具备的德性严格成比例才是最理想的,即一个人对“至善”的占有。并且人类理性的真正目的也并非追求个体的幸福,我们每个人都欲求幸福,要满足这种欲求就不可避免地需要他人的帮助,因此使他人幸福既是义务又是目的。在康德那里,道德与幸福统一、自己的幸福与他人的幸福统一,即共同的美好生活,才是人类理性的最高目的和最高的善。
另一位德国古典哲学的代表人物费希特把人类历史划分为无辜状态、恶行开始状态、恶贯满盈状态、说理开始状态、说理完善状态和圣洁完满状态六个时期,这也是人类运用理性能力的进展过程,人类越是能普遍按照理性的准则行事,人类社会的状况就越美好。无辜状态和说理完善状态下都遵循理性的准则,区别在于无辜状态中理性通过自然规律和力量发生作用,人们只是本能地运用理性,而在说理完善状态下人们是自由自觉地运用理性,以理性为准则处理一切人类关系,构建起一个自由平等、互利互爱的理想社会。在费希特看来,自己所处的时代是第三个时期,一方面每个人都自私自利、从自身出发,另一方面人们摆脱了权威,开始萌生出自觉的理性,因此费希特对当时德国的现实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号召德国人民向旧时代告别,实现民族解放、追求理想社会。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代表人物中唯一一位唯物主义哲学家,费尔巴哈强调基于肉体的生命和生活是幸福最基本的条件,但他同时还强调每个人自己追求幸福和他人追求幸福的和谐统一。费尔巴哈认为,每个人都有平等地追求幸福的欲望与权利:“我的权利就是法律所承认的我的追求幸福的愿望,我的义务就是我不得不承认别人追求幸福的愿望。”[7]因此,他主张每个人都要自我节制、给人以爱,建立一种爱的宗教,用爱来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使每个人都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幸福,从而构建一种美满和谐的社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