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快乐主义
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快乐主义源远流长,对后世影响深远。快乐主义流派众多,各流派各有特色,但他们的共同点就在于强调人的自然属性,把趋乐避苦当作人的本性,并以个体的快乐与幸福作为衡量善恶、好坏的标准与追求的最终目标。
快乐主义认为人性就是人的自然本性,快乐就是最高的善。自然界的事物的本性都是自私自利、自我保存,人也是如此,人追求各种感官欲望的满足都是源自人的本性,追求快乐、逃避痛苦也是人性使然。比如,亚里斯提卜认为,善就是快乐,追求肉体感官快乐是人的本性与天职,感官的快乐也远远比精神的快乐更迫切、强烈,是一种优于精神快乐的快乐。因此,感官快乐和个人享受是人生追求的最高目标,是衡量一切价值的尺度,幸福就在于寻求感官快乐,这是一种极端快乐主义。伊壁鸠鲁认为,人生的目的是追求快乐,快乐是最高的善、最大的幸福,快乐的生活就是最好的生活:“快乐是幸福生活的开始和目的……我们的一切取舍都从快乐出发;我们的最终目的乃是得到快乐,而以感触为标准来判断一切的善。”[14]不过,伊壁鸠鲁理解的快乐不是纯粹的肉体享受的快乐,而是指身体健康与灵魂安宁。相比亚里斯提卜只追求感官快乐而言,伊壁鸠鲁是一种合理的快乐主义。边沁继承了源自古希腊的快乐主义传统,明确提出道德上的善恶决定于对人产生的是快乐还是痛苦的效用,从而提出了所谓人们普遍遵循的功利主义原则。边沁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至上的主人——‘苦’与‘乐’——的统治下。只有它们两个才能够指出我们应该做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样做。”[15]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在苦乐的统治之下,追求快乐、逃避痛苦就是人生的最终目标。边沁与前人的不同之处在于,他认为快乐可以计算,最广泛、最持久、最迫切、最纯粹和最合算的快乐才是最高的快乐,并且不仅应当追求个人的最大幸福,而且要使幸福普及,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利己主义是快乐主义的本质特征,个体的快乐是快乐主义理解的美好生活的实质。利己主义强调,个人的利益满足是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在快乐主义这里,一己的快乐就是最大的利益,个人的快乐是最高目标。指责快乐主义只关心个体幸福,而完全不关注社会幸福或整体的美好生活并不客观,伊壁鸠鲁也赞赏智慧、公正、节制、勇敢这些有利于良好社会生活的美德,边沁更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目标。但是伊壁鸠鲁认为,这些美德之所以可贵是因为它们有利于实现快乐的生活,美德仅仅是达到快乐的手段,个人的快乐才是生活的最终目的。边沁虽然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目标,但是他认为,社会利益要从个人利益中才能得到理解:“那么社会利益又是什么呢?——它就是组成社会之所有单个成员的利益之总和。”[16]在边沁看来,个人利益指能增进个体快乐、减少痛苦的事物,社会则是一种虚构的团体,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因此个人利益,即个体的快乐才是唯一真实的利益。
人作为感性存在物,快乐与痛苦固然关系重大,但我们不否认快乐的意义,美好生活无疑是一种使人幸福与愉快的生活,正如莱布尼茨所说:“幸福就其最广范围而言,就是我们所能有的最大快乐。”[17]但是我们反对以快乐作为道德判断的标准,也反对把幸福等同于快乐,特别是将快乐等同于感官快乐,并进一步将个体快乐,特别是以欲望的满足所带来的快乐作为美好生活的终极目标的观点。显然,在快乐主义的价值序列里,美好生活的主观的、感性的、个体的方面得到了片面的强调。快乐主义对于美好生活的理解是片面的、私人的,他们把美好生活理解为一种由于个人需要得到满足所带来的个体私人的主观情感体验,对于社会生活的整体和谐与全面发展则缺乏深刻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