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美好生活的最高理想

(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美好生活的最高理想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描述的共产主义社会中的美好生活图景:“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定的活动范围,每个人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我自己的心愿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但并不因此就使我成为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20]

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力和分工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根源,分工在各种复杂的社会条件的前提下形成,并使这些条件各自有秩序地发挥各自的作用,分工使劳动本身和整个社会生活从混沌一体的状态走向分离与丰富,把整个社会一步步引向文明和富裕。但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分工也有消极的负面作用。分工最初是自然形成的,起初只是男女性别差异直接造成男女在生育子女、家务劳动和野外劳动方面的分工,后来又由于人在天赋上的差别、需要的不同以及交换的偶然发生,劳动自然而然地分化,自发地过渡为自然分工。当以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为前提出现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分离时,真正普遍的社会意义上的分工才形成。但无论是基于人自身无法左右的先天条件、偶然形成的自然分工,还是固定化的社会分工,分工都并非出自人自己的意愿,这种分工构成了一切矛盾的根源。“当分工一出现之后,任何人都有自己一定的特殊的活动范围,这个范围是强加于他的,他不能超出这个范围:他是一个猎人、渔夫或牧人,或者是一个批判的批判者,只要他不想失去生活资料,他就始终应该是这样的人。”[21]分工把人们的活动限制在固定的范围以内,为了生存,每一个人不是自主选择自己的活动领域,而是屈从于这种分工。在这种分工之下,人的活动对人而言不是自我肯定的力量,而是与他对立的、压迫他的力量。“只要人们还处在自然形成的社会中,就是说,只要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还有分裂,也就是说,只要分工还不是出自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22]简言之,只要还存在这种强加于个体之上的分工,人就不可能实现自由全面地发展,只能是兴趣、天赋、能力与需要被压抑的存在,是受强制的、片面的个人。

要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就要把固定的、强制性的分工转变为自由的、自主的分工。虽然无论人和社会发展到何种存在阶段,都不能摆脱基本的存在和发展需求,因而必然要消耗一定的劳动时间来满足这些需求。但是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由于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人们只需要花费很少的时间就能满足这些基本需求,在此之外就是人们的自由支配时间。在自由时间中,人们既可以选择从事任何一种活动,也可以选择什么都不做,做什么和不做什么完全取决于个体的自主选择。按照马克思的描述,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从劳动的具体方式、对象与领域来看,分工当然仍然存在,但区别在于,对于劳动的主体而言,分工不再是单一的、固定化的、被动的,而是丰富的、变动的、自愿的。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天赋、需要,以有利于自己能力的全面发展为目标,自由自主地选择任何职业、任何活动的领域。当每个人都能按照自己的内在需要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每个个体都摆脱了外在的强制,实现了自由全面发展,从而使生命与生活的多样性与丰富性得到充分展现,成为有个性的个人时,个体便能从自己的生活中得到自我实现、自我满足,并因而感到幸福。

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终极追求,也是美好生活的最高理想。但是人类社会向共产主义的过渡需要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及其他一些十分严格的条件,那么马克思确立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美好生活蓝图的现实意义是什么呢?我们认为,一方面,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并不是一种逻辑演绎的必然,而是人类社会按其内在发展规律发展的必然归宿;另一方面,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理想目标提示我们,应当以人的生存和发展状况或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程度来衡量与评价社会的发展,我们可以用它来对照与反思我们的现实——我们的发展真正关注的是否是“人本身”,我们构建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环境等各种外在条件是否有利于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如何更好地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