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生活之“美好”

(二)美好生活之“美好”

通过对“生活”本身的追问,我们理解了生活的实践性,也理解了美好生活本质上是什么,以及它何以可能。那么在“定性”之后,我们仍然要回到何谓美好这个早已被广泛讨论的问题上来。

人们的生活丰富多彩,人们的需要也多种多样,美好生活的极致当然是应有尽有、尽善尽美,但是从美好生活的基本条件或主要内容而言,美好生活意味着社会提供的客观条件使人们的物质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以及生存环境方面的需要都能够得到普遍、合理、全面而持续的满足。

第一,美好的经济生活。作为一种自然的生命存在,满足肉体的需要是人的基本生存前提,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基础。只要缺少必要的物质条件,人类的文明和秩序就会遭受挑战,人类的自然生命就会萎缩与消逝。在广为人知的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衣食住等基本的生存需要是第一层次的需要,只有在满足这一层次的基本需要后,才能逐渐实现各个更高层次的需要。中国古人说:“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在古今中外关于美好生活的蓝图中,都有关于美好的物质生活的描述,美好的物质生活无疑是美好生活的基础性条件。我们认为,应有尽有当然是美好的物质生活的极致,但美好的物质生活最起码是指在整个社会生产力较为发达的基础上,人们创造了丰裕的物质财富从而摆脱物质的贫乏,可以充分选择、占有和享用较为丰富的物质资料。

第二,美好的政治生活。亚里士多德曾把人的本性归结为政治动物,认为个体只有通过城邦的政治生活,才能过一种有德性的真正属人的生活。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以实践的方式存在,这决定了人必然与世界、与他人打交道。人在实践中实现自己的本质,也产生社会联系,人的存在方式决定了没有孤立存在的个体,也决定了“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为了减少交往中的冲突,实现有秩序的共同生活,人们必然需要制定、维护和完善规则,即从事政治生活,人们的美好生活依赖于指向它的一系列政治活动。今天,中国人对于美好政治生活的理解有基本的共识,那就是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将人民民主现实化、普遍化,使人民能自由、平等、有序、广泛、持续、深入地参与政治生活。

第三,美好的文化生活。人既是自然存在物,又是精神存在物,人既追求物质上的富足,又追求精神上的富足,物质与精神文化需要的双重满足是美好生活的基本维度。但是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并不必然带来精神的富足,并且当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达到较高水平时,人们对精神富足的追求就会更加凸显。文化建设就是要构建美好的文化生活,从而更好地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要,因此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满足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必须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在我们看来,美好的文化生活意味着,在对传统文化以及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的吸收、借鉴的基础上,社会主义文化实现繁荣发展,可以为人民提供丰富、多元而优质的精神文化食粮,使人民拥有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美好的社会生活。人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存在物,人的现实的生命活动都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具体地展开。从社会的整体状况而言,矛盾重重、冲突频发、道德沦丧的社会绝对称不上美好;对于个体而言,没有脱离社会生活的纯粹私人的美好生活,个体的生活状况由自己所处的社会关系所塑造和决定。简言之,美好的社会生活是美好生活的重要维度与前提。社会关系的核心是利益关系,一切冲突与矛盾归根到底是利益冲突,因此美好的社会生活就意味着人们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妥善处理,公平正义得到彰显,社会生活和谐有序。

第五,美好的自然生态环境。人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不可能离开自然生态环境的给养,无论人类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发展到何种程度,没有新鲜的空气、洁净的水源、生机勃勃的生态环境,人类的生活也难言美好。马克思曾说:“自然界,就它自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21]人生存于自然之中,人与自然处于持续不断的相互作用与相互交换中,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美好的自然生态环境是美好的世界图景和人的美好生活的有机构成部分。通过对片面征服、利用自然带来的后果的反思,人们认为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对自然进行保护与修复,重新构建宁静、和谐与美丽的自然生态环境。

总体而言,当一个社会可以提供美好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和自然生态环境时,这个社会就会呈现一种总体上美好的状况,这意味着人们的美好生活具备现实条件与客观基础。但是美好生活的极致不仅是客观条件上的应有尽有,还是每个个体都能拥有美好生活,并在自己的生活中感受到幸福,美好生活归终要体现为每个个体的美好生活。对个体而言,幸福终归是一种个体的情感体验,社会提供的现实条件与客观基础是实现美好生活的必要条件,而非完全充分的条件。个体是否感到幸福,还取决于他提出的是什么样的需要,他自身又是否有能力在社会提供的客观条件的基础上实现这种需要。因此,美好生活还包含主体的需要与能力上的规定。只有当个体提出的需要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个体自身又具备创造美好生活的能力时,个体才能在社会提供的客观条件的基础上实现个体的幸福。

我们认为,美好生活既是人们共同生活整体状况的美好,又是个体生活的美好。当社会提供的条件可以使人们的需要得到普遍、合理、全面而持续的满足时,人们才会普遍地对社会生活的总体状况作出积极的评价,才称得上美好生活。在一个美好的社会中,当个体能提出合理与正当的需要,并且具有满足自己需要的能力时,美好生活才能具体地体现为个体的幸福。总之,美好生活是美好的共同生活与个人生活的统一,是人与自身、人与社会或他人、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是人们拥有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从而使人们普遍而持久地感受到幸福的生活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