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有机结合

(三)人民政协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有机结合

中国共产党创立的多党合作制度,既不同于某些国家的一党制,也有别于一些国家的两党制、多党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45]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属于协商民主的范畴,是多党合作的重要途径,也是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中国共产党从制度上使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组合起来,并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确立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进一步体现了“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各界别协商”的组合。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这一政治制度的根本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具有法定的领导地位,各民主党派自觉接受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多党合作是这一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在宪法规定范围内,各民主党派同中国共产党一样,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权利,二者是亲密友党的关系。政治协商是这一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协商讨论,进行互相监督,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前已述及,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长期团结奋斗的伟大成果。人民政协是以各党派团体为基础组建的各界民主协商机构,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充分体现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有机结合,也成为政治协商纳入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标志。它广泛吸收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参与国是,不断丰富和完善政治协商的形式和内容,增强协商的广泛性和实效性。人民政协作为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场所,作为广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生动体现了我国政党生活和社会政治生活的和谐。

党派合作性是人民政协最主要的属性之一。在任何存在多个政党的国家里,都有可能出现这样那样的党派合作,但我国的多党派合作同那种各自利益至上、各以自身获得执政地位为目的的狭隘的、暂时的、分散的党派联合不同,它具有广泛性、长期性和稳定性,是在根本利益、根本目标一致基础上的合作;是以宪法为根本依据,遵守政协章程确定的政治原则为共同基础的合作;是以接受共产党的政治领导,以共产党为核心,各党派享有组织独立的合作;是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合作。“党派合作性,是人民政协不同于其他政治组织的显著特点,是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关系的生动体现。”[46]

在人民政协中,民主党派可以本党派的名义进行发言,发表意见和主张,可以党派名义提出提案,要求有关方面认真研究、给予答复,可以党派组织的名义开展调查研究等多种活动。人民政协可以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就国家大政方针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可以通过批评、建议实行民主监督,可以通过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等多种形式参政议政。

在我国,政治协商有两种形式,即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和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在当代中国,能够领导和组织政治协商这一特殊任务的唯有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政协。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的专门协商机构。其协商主体包括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涵盖了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和社会各界、各方面人士;同时,作为协商主体的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既是决策的协商者,又是决策的决定者、执行者,涵盖了政党、国家与社会政治关系中诸多方面。”[47]

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各协商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主、自由、真诚的协商,这种协商既能够尊重多数人的共同意愿,又能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通过充分协商,交换意见,集思广益,最大限度地寻取共识,达到政治上的一致或基本一致。它虽然不带有强制性,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决策有重大影响作用。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职能的过程,就是发挥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重要作用的过程,就是贯彻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过程。人民政协作为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其他政治组织无可比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