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
中国民主政治的丰富性和当代社会的差异性,决定了中国协商民主的渠道和形式具有多样性。特别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形势下,有效的治理,不再是政府一家独揽,而必须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也不能仅仅强调人民政协的作用,而应当是在方方面面、上上下下全都开展起来。因此,人民政协既不是协商民主的主要渠道,更不是唯一渠道,而是重要渠道。但是,无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渠道有多少种,可以肯定的是,专门的协商机构却只有一个,就是人民政协。可以说,专门协商机构是对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体制和政治架构中的性质和功能最恰当的表述。
在我国的协商民主体系中,除了人民政协之外,其他机构参与的协商形式,如政党协商、立法协商、行政协商等,是有关党政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必需的工作方式和机制,目的在于通过协商更好地履行职责。比如立法协商对人大和政府而言,仅是其履行立法职责的具体工作方式之一,其所采取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协商形式,是为了使社会需求进入立法的过程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保障。而对于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人民政协来说,协商的意义则与之大不相同,即协商不仅是人民政协的具体工作方式,而且是工作常态和使命。
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贡献了特殊力量。首先,人民政协经过70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以宪法为根本、政协章程和中共中央文件为基础、各项规定和条例为核心要件的一整套制度体系,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其次,从全国到地方的各级政协统一按照政协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能,形成了一个有序运行的政治组织系统,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强有力的组织支持。再次,作为人民政协主体的政协委员,是一个庞大的智力群和人才库,他们中有领导干部的楷模,有同行业的领军人物,有知名的专家学者,有在一线作出杰出贡献的各方面代表人士。他们是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骨干力量,能够在协商议政中建睿智之言、献务实之策。最后,经过70年的不断探索和发展,人民政协逐步形成了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等例会协商和闭会期间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多种协商形式,形成了知情知政、参会保障、协调配合、办理反馈等履行职能的工作机制,形成了党委重视、政府支持、政协努力、社会各界配合的政协工作格局,形成了人民政协工作的丰富经验和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的重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