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协商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表现形式

(四)立法协商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表现形式

政协章程规定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没有立法的职能,但人民政协可以参与人大或政府的立法协商活动,可以说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表现形式。

首先,立法协商属于政治协商。政治协商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形式和重要环节,是人民政协的首要职能。政协章程规定:“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进行协商。”[7]立法既关系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又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因此,人民政协可以根据人大和政府的提议,举行会议,对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进行协商,也可以建议人大和政府将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提交政协协商,履行政治协商的职能。

其次,立法协商是民主监督的有效手段。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一直是其三大职能中的短板。政协章程规定:“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8]也就是说,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属于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而立法活动恰恰涉及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因此,人民政协可以通过向人大和政府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对立法活动进行协商式监督,履行民主监督的职能。

最后,立法协商是参政议政的一种表现形式。相对于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而言,参政议政更加强调政协自身的主动性,其对象更加广泛。政协章程规定:“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9]立法要真正反映人民的共同意愿,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除了通过民主选举人大代表反映人民的意见之外,还需要人民政协充分发挥参政议政的职能,就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法律、法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