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机制
没有完善的制度依据和监督机制做保障,民主监督各项工作无法做到有章可循,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所以,应结合当前政协民主监督实际,针对民主监督的知情、沟通协调、反馈和公开等环节健全工作机制,并进行系统的程序性设计,具有规范性和操作性,以确保民主监督成果能够落实并采纳,为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1.政协民主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
近年来,各级政协在中共中央的有关文件精神指导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探索政协民主监督运行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民主监督的前提:建立知情机制
知情是政协能够开展民主监督的前提。当前,在知情环节中,存在着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掌握情况不全面、表面化的问题。为改变这种局面,党委、政府要通过多种方式保障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知情权。党委和政府政务信息要面向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公开,并定期听取各级政协的意见和建议。党委、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重要会议应邀请政协领导、机关、专委会负责人和政协委员列席;同样,政协的重要会议应邀请党委、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参加。重要人事安排,制定关系发展全局的重要政策、规章等均要向政协通报,建立健全各级党委向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通报重大问题的制度,特别是党政部门就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的调研、讨论会应邀请政协组织和委员参加,以保障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知情权。
建立健全机制,保障党政部门对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知情权的同时,政协应组织相关委员认真学习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了解情况、把握形势、掌握政策,同时,政协组织也要根据民主监督的情况主动知情。例如,北京市政协财政预算民主监督组制定工作简则,明确规定:“年初,听取市财政局关于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年中,听取市财政局关于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上年度财政决算报告和上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报告,并针对3个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近年来,随着公众对财政、税收以及政府预算的关注度的增强,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日益复杂化,监督层次向着更加广泛和深入的方向发展。财政预算民主监督组在实际工作中感到知情仍然很有限,委员很难在短时期内看得懂财政预算报告,了解实情并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针对这一情况,财政预算民主监督组“一方面,充分利用首都高校集中、人才荟萃的优势,每年都邀请财税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相关政府部门主管领导举办专题培训并通报有关情况;另一方面,深入区县、企业开展财政税收方面的专题调研、考察活动,并积极参与市财政局组织的市级项目支出事前评估工作。”北京市政协财政预算民主监督组采取措施,主动知情,让委员了解情况,为实施对财政预算的民主监督创造了良好条件。
总之,享有知情权是实现民主监督的前提,委员知情明政对做好政协民主监督工作至关重要。只有建立知情机制,保障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知情权,政协才能有效开展民主监督。
(2)民主监督的核心:建立沟通协商机制
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定位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一致性,加强政协民主监督是推进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沟通协商是民主监督的主要方式,贯穿于政协民主监督的各种形式当中。例如,会议监督中的全体会议、常委会、专题协商会、双周协商会等,提案监督中的提案办理协商、重点提案督办协商,等等。“在协商中监督和在监督中协商”是政协民主监督的特点。
政协民主监督中,构建有效的沟通协商机制非常重要。北京市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舆情评议组 (以下简称评议组)评议组开展评议活动时,各新闻媒体单位都表现出了积极性,纷纷到会通报情况并听取委员意见建议。但日常各新闻媒体单位和评议组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评议组既不能将意见建议及时地反映到各新闻媒体单位,他们的情况也没有能够及时告知委员。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民主监督的实效大大降低。针对新闻媒体单位与评议组之间缺乏有效沟通的问题,经过研究探讨,评议组成员达成共识,加强了对媒体融合趋势的关注和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监督;把评议组的工作与协商民主相结合,与被监督者的主体面对面进行协商;关注传统媒体的生存现状,既起到监督的作用,也给予必要的支持。再如,北京市政协财政监督组构建了多方沟通交流机制。财政监督组十分重视加强与市人大财经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定期走访这些部门,经常邀请它们到政协通报情况,积极参加它们举办的各项活动,对有关财政预算问题发表意见建议,从而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为开展民主监督创造良好条件。但是,这样的做法只有形成规范的制度和长效的沟通协商机制,才能保证信息的对称和有效监督。
当前的民主监督,最重要的是沟通双方即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规范性制度,以确保政协民主监督实效。具体表现在,一是加强政协与党政部门的沟通机制,协商确定重点监督议题、民主评议和调研视察选题。在政协民主监督的计划和方案实施过程中,同样保持与相关党政部门的沟通协商。二是要健全党政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的对口联系制度,协商确定主题,定期开展对口联系活动,畅通沟通交流渠道。总之,要建立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经常性的沟通协调机制,保障沟通渠道的畅通,以得到党政部门的支持。
(3)民主监督的关键:建立反馈机制
党政部门对政协民主监督的反馈是政协民主监督的关键环节。因为政协民主监督的目的就是使会议监督、提案监督、视察监督等形式的监督所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为相关党政部门所重视并加以落实。否则,政协民主监督没有任何意义。只有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反馈机制,才能加强政协民主监督的约束力,确保监督实效。
但是,在实践中,不少政协委员花费相当时间、精力和心血为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往往是答复态度好、工作落实差,这大大削弱了民主监督的实效。要增强民主监督实效,是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反馈机制的。例如,北京市政协评议组评议活动期间,听取了相关单位的汇报,委员们针对各新闻媒体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建议。但在评议活动结束后,对他们的改进情况等,却没有反馈,缺乏相应的反馈机制,这使得民主监督的实效大打折扣。即使是有反馈,但由于没有建立反馈机制,也不能保证民主监督反馈的一贯和持续。
落实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必须要建立党政部门对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建议和办理情况的跟踪反馈机制。首先,要明确党政部门吸纳、落实、反馈来自政协的民主监督意见的办理情况、采纳的形式和反馈时限要求等,保障政协民主监督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政协民主监督的其他形式,可参照提案督办制度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明确民主监督反馈机制。此外,政协组织也要将民主监督意见的相关办理情况反馈给监督组和监督员。其次,党政部门应设立处理政协的批评和建议的专门机构,以落实民主监督,责任到相关部门和个人,对监督事项持续跟踪,落实到位。利用监督性视察“回头看”,“回头看”也是再监督的过程。再次,要对民主监督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且与工作考核结合起来,将是否重视和做好政协监督意见的落实工作列入党政部门的考核之中,对期限内未予办理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对不重视政协民主监督,敷衍塞责、不予整改或超时限不能反馈的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最后,政协常务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将全年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监督意见办理回复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4)民主监督的延伸:建立公开机制
建立民主监督公开机制,有助于增强民主监督的实效。公开对民众关注热点问题的民主监督结果,既可以增强政协的影响力,提高政府公信力,又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接受社会的监督。
政协可以利用政协网站、相关报纸、电视台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民主监督的成果,例如,将政协民主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是北京市政协的首创,是市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创新举措。2004年3月,在市政协副主席的提议和领导下,市政协学委会以评议组活动为平台、以北京娱乐信报为试点,与提案委、新闻中心密切配合,积极探索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途径,并显现出“多赢”的效果。市委宣传部将这一做法在市属新闻媒体中进行了推广,北京日报、北京电视台、北京青年报、北京晨报等市属媒体,随之也相继开办了“议政与建言”“北京议事厅”“民意直通车”“委员就在您身边”等专版、专题或专栏,报道政协工作 (此外还有较早开设的北京电台“议政论坛”)。据不完全统计,3年多的时间里,这类报道共达千余篇。政协民主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舆情相结合,在政协民主监督形式上是一种创新。再如,北京市政协将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通过邀请委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支持配合新闻媒体开办专版、专栏、专题节目等途径,宣传政协委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责、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和事迹,扩大了民主监督的影响。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中央及市属媒体共刊播关于市政协的原创稿件2094篇,接受采访的委员达1200多人次,其中相关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共刊播109期,采访委员170人次。这大大增强了政协的影响力,增强了民主监督实效。例如,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指出,要逐步向社会公开人大代表建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以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提升政府公信力。再如,北京市政协2003年至2009年、2010年至2014年的“最具影响力提案”评选活动,借助报纸、网络、广播电台对影响力提案进行报道,并接受市民投票评选,产生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民主监督意见、建议和批评的公开势在必行,要建立相应的机制加以完善。
(5)和其他监督形式有机结合
既然民主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民主监督就应该和其他形式的监督有机结合,以增强民主监督实效。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只有和其他形式的监督形成科学有效的运行体系,才能增强监督合力,收到实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多次发表讲话,誓言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2016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准则”和“条例”就是制度的笼子。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一道重要围栏。
2.政协民主监督激励保障机制的构建
(1)建立激励机制
对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一方面有助于激发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履职热情,另一方面,能够调动党政部门采纳民主监督意见、建议的积极性。反之,没有激励机制,不利于调动政协委员的积极性。以北京市政协评议组为例,本届评议组大部分委员对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舆情评议工作尽职尽责,积极参与,但也有部分委员长期缺席评议活动。缺少必要的激励措施来调动评议组成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积极性。评议组委员对市属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工作进行评议的积极性,不仅仅依靠自己的热情,更重要的是作为政协委员对社会、对民主监督的责任感,也需要有一定的激励措施。对于有突出贡献的委员,要给予表彰或奖励,同时也有必要建立起评议组成员的新陈代谢机制,让更愿意参与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舆情评议工作的委员加入到评议组中来。
建立激励机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表现突出的、优秀的民主监督成果进行总结、表彰;对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单位予以表彰,对于自觉接受民主监督意见、积极改进工作的党政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并予以奖励;对监督成效突出的政协组织、小组和监督员予以激励,提升监督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政协委员定期向代表的界别述职制度,接受评议和监督。对于不支持、不配合、不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单位部门要通报批评;对于政协民主监督意见,该办不办或办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应建议党委、政府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2)建立权利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政协委员权利保障机制,保护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权利。保障政协委员依法享有调查的权利、批评建议的权利、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等等。保护委员不受打击报复,对政协的批评、举报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故意妨碍政协民主监督的,党政部门应进行追责。总之,要从健全制度和完善机制上切实保障政协委员的监督权利。
总之,要加强民主监督成果的知情反馈,构建从制定监督方案、提出监督意见到监督办理情况反馈等机制的完整环节,做到有章可循,制度规范,这样才能增强民主监督实效,推动政协民主监督蓬勃开展。建议在政协内部建立专门的民主监督委员会,对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开展民主监督的程序、效能和监督对象反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在党委、人大、政府工作中的有关法规明确规定民主监督内容,对办理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建议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纪律处分,并且把党委和政府支持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化。为政协民主监督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保障,切实保护政协组织和委员的监督权不受侵害。及时归纳总结提炼实践中积累的好做法、好经验,使之上升为理论。提升民主监督工作的制度化、组织化水平,增强民主监督的实效性,防止走过场、搞形式。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长期坚持、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我们说,人民政协和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包括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凝聚共识、凝聚力量,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重点是监督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创举,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能丰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内涵,直接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当前,人民政协具有坚实的组织机构、有效的法律规章、高素质的政协委员,下一步就是各地政协要找准监督议题,完善监督机制,把政协民主监督的独特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注释】
[1]范晔:《后汉书》(卷70),中华书局1965年出版,第2290页。
[2]这“六条政治标准”是:(一)有利于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而不是分裂人民;(二)有利于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而不是不利于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三)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而不是破坏或者削弱这个专政;(四)有利于巩固民主集中制,而不是破坏或者削弱这个制度;(五)有利于巩固共产党的领导,而不是摆脱或者削弱这种领导;(六)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国际团结和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国际团结,而不是有损于这些团结。这六条标准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两条。
[3]马永顺:《周恩来与人民政协》,中国文史出版社2004年版,第159页。
[4]周恩来:《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载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303~304页。
[5]邓小平:《共产党要接受监督》,载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297~299页。
[6]邓小平:《在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开幕词》,载《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7页。
[7]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464页。
[8]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600页。
[9]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754页。
[10]习近平:《在走访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时的讲话》,《人民日报》2012年12月26日。
[11]习近平:《在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上的讲话》,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12/31/c_1113843806.htm,访问时间2015年1月5日。
[1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13]列宁:《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
[14]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载《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09页。
[15]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9月22日。
[16]毛泽东:《关于政协的性质和任务》,载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202页。
[17]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465页。
[18]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465页。
[19]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540页。
[20]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共中央委员会发布纪念“五一”节口号》,载《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21]毛泽东:《关于政协的性质和任务》,载《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84页。
[22]邓小平:《邓小平思想年谱 (1977~1997)》,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169页。
[23]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793~795页。
[24]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116页。
[25]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119页。
[26]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202页。
[27]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354页。
[28]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人民政协·法律章程制度》,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91页。
[29]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466页。
[30]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489页。
[31]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695页。
[32]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754页。
[33]《习近平主持党外人士座谈会》,《人民日报 (海外版)》2016年10月29日,第1版。
[34][德国]尤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6页。
[35]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767页。
[36]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796页。
[37]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9月22日。
[38]《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6/25/c_1115726978.htm,访问时间:201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