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协协商恳谈会的设立

(一)北京市政协协商恳谈会的设立

协商恳谈会是在总结北京市政协委员恳谈会的经验和借鉴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的做法的基础上创造的一种协商形式。

北京市政协在探索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新途径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委员恳谈会的协商议政形式。委员恳谈会在确定主题时,往往选择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安排不下但又比较重要的问题,组织形式也比较灵活,参加人员尽量照顾到方方面面,不仅增加了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议题和频率,加强了政协委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而且拓宽了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渠道与领域。但从“委员恳谈会”的“委员”二字可以看出,委员恳谈会的参与者主要是政协委员,委员恳谈会的方式也没有明确为“协商”。此外,委员恳谈会也没有在运作机制上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2013年9月18日,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六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了《政协全国委员会双周协商座谈会工作办法 (试行)》,决定建立双周协商座谈会制度。2013年10月22日,全国政协围绕“分析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召开第一次双周协商座谈会,由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主持。自第一次双周协商座谈会召开以来,学界及媒体对双周协商座谈会的起源、发展、历史定位、基本特点、时代价值及其经验等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潮下,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的成功改革实践,激发了地方各级政协的创新热情。一些地方政协也陆续建立了地方版的双周协商座谈会。

受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的启发,北京市政协在总结以前委员恳谈会经验的基础上,于2014年2月25日围绕“北京市开征房地产税问题”召开第一次协商恳谈会,由市政协主席吉林主持。会议邀请部分市政协委员与市地税局负责同志进行恳谈交流与互动。会上,吉林主席首先开诚布公地介绍了召开这次会议的初衷,阐述了召开协商恳谈会的背景、意义及与以往各种会议的区别,对如何开好恳谈会提出了意见。市地税局负责同志介绍了北京市地方税收情况、房产税征收前的前期调研和相关看法,以及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情况等。几位市政协委员从不同站位、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就北京市是否应该开征房产税、开征的法律依据、开征的技术手段、实施的可能风险、基础信息的掌握情况、国内外经验教训等内容,与政府部门负责人进行交流。

2014年3月13日,政协北京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主席会议通过了《政协北京市委员会协商恳谈会工作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工作办法》),明确了协商恳谈会的主要目的、基本内涵,规定了协商恳谈会的主要议题和基本原则,同时对协商恳谈会的举办形式、召开时间、邀请人员范围和协商成果报送等作了规定。由此,协商恳谈会作为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的基本形式正式从制度上予以确立。

关于“协商恳谈会”的主要目标,《工作办法》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拓展协商形式,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更加充分地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特建立协商恳谈会制度。”明确了协商恳谈会的主要目标是“拓展协商形式”“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更加充分地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

关于“协商恳谈会”的基本内涵,《工作办法》规定:“协商恳谈会是北京市政协定期邀请各界别委员座谈交流、听取意见和建议的会议形式,是与各界委员加强联系、沟通思想、增进共识、协调关系、凝心聚力的协商平台。”明确了协商恳谈会的主办者是市政协;协商恳谈会的形式是座谈交流、听取意见和建议;协商恳谈会的目的是与各界委员加强联系、沟通思想、增进共识、协调关系、凝心聚力;协商恳谈会的功能是协商平台。

关于“协商恳谈会”的主要议题,《工作办法》规定:“协商恳谈会应围绕首都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首都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事业发展及市政协自身建设等问题进行座谈。”明确了协商恳谈会的主要议题必须紧紧围绕“首都”、“人民”和“政协”三大关键词。

关于“协商恳谈会”的基本原则,《工作办法》规定:“协商恳谈会坚持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各界别委员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明确了协商恳谈会自由、民主、开放、宽松的会议风气和畅所欲言的会议环境。

关于“协商恳谈会”的举办形式,《工作办法》规定:“协商恳谈会由北京市政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明确了协商恳谈会的召集和主持人为市政协主席或副主席。

关于“协商恳谈会”的召开时间,《工作办法》规定:“协商恳谈会一般每月举行一至两次。”明确了协商恳谈会的召开频率。

关于“协商恳谈会”的邀请人员范围,《工作办法》规定:“协商恳谈会邀请人员范围,以北京市政协各界别委员为主,邀请党政部门领导,也可适当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每次协商恳谈会邀请人员范围,由具体负责组织服务工作的部门根据会议内容提出,请主持会议的主席或副主席审定。”明确了协商恳谈会邀请参会人员包括各界别委员、党政部门领导和专家学者,且根据会议的具体内容来最终确定参会人员。

关于“协商恳谈会”的协商成果报送,《工作办法》规定:“协商恳谈会后,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协办公厅报送简报信息。会上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专报或市政协《诤友》信息等方式报送市有关领导和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参考。”明确了协商恳谈会协商成果的报送包括简报信息和专报、《诤友》信息等渠道。

2016年11月16日,为了总结实际工作中的探索实践经验,政协北京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政协北京市委员会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对包括协商恳谈会在内的协商活动的筹备、组织实施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总之,在借鉴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做法的基础上,北京市政协从“委员恳谈会”到“协商恳谈会”,不仅实现了从政协委员恳谈到政协委员与党政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力量整合起来共同协商的转变,而且实现了从变化无常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转变,实现了对传统恳谈会的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