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有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

(三)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有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

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的理论基础是协商民主。20世纪80年代,西方随着社会分化加剧、社会主体日益多元化,价值追求和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元取向,政府靠自身无法圆满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面对新的变化,传统代议民主显得相对僵化、低效和无能,由此协商民主理论应运而生。在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过程中,同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在政治制度上共同实现的伟大创造,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在中共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概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协商民主政治实践进行了总归纳和新概括,标志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正式确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对协商民主政治实践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又进行了进一步的理论升华和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立法作为一种重要决策,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是发展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正处于重要的社会转型时期,利益主体多元成为当前我国立法中必须面对的一个突出问题。当前,我国立法的主要程序是,先由该法的执行部门调研后起草或牵头起草法律草案,然后提交人大审议。这种模式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执法者更多地关注本部门的权利和利益能否在法律中实现,而尽可能地减少法律中本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我国部分法律表面上是由人大制定和通过,而实质上或多或少地体现和维护了部门和行业利益”。[23]立法协商的实质是民主立法,就是通过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使立法能够更好地集中人民的智慧,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立法机构和人员到人民政协听取意见和建议,或人民政协把参加政协的有关单位或政协委员协商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立法机构,是立法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也是人民政协参与立法的具体实现方式。与此同时,人民政协具有代表性强、联系面广、包容性大的优势。因此,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对立法内容进行协商,对协商活动进行监督,是民主立法的必然选择,有迫切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