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协商与政党协商的边界

(二)政协协商与政党协商的边界

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两种不同的协商渠道,并不存在泾渭分明的界限和非此即彼的对立,而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然而,由于政策文本上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存在许多重叠、交叉之处,所以也导致了两者在实践中面临一些问题:一是重复协商,即同一个议题分别进入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但协商结果互不相干,从而降低了协商效率,造成资源浪费;二是代替协商,主要表现在以政协协商代替政党协商,没有充分体现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在我国协商民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造成政治资源的浪费。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梳理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区别,分析二者的协商主体边界、协商内容边界和协商方式边界。

1.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协商主体边界

协商主体即协商各方的参与者,其回答的是谁和谁协商的问题。明确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协商主体边界,有利于充分调动、发挥各个协商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进而也有利于各个协商主体有序、有效表达其所代表的利益诉求。协商主体不明,则会导致协商主体的缺位,意味着协商责任的不清,协商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政党协商在主体构成上有明确的范围,即包括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同时依照政治惯例,无党派人士作为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工商联作为具有统战性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无党派人士代表和全国工商联主要负责同志也参加政党协商。其中,中国共产党处于执政地位,是政党协商的积极组织者、有力促进者和自觉实践者,在政党协商中承担首要责任,起着主导作用;民主党派处于参政地位,是政党协商的参加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换句话说,政党协商主要是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直接进行的协商。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人误以为,中国共产党处于执政和领导地位,因此就是政党协商的主体,各民主党派处于被领导地位,因此就是政党协商的客体。实际上,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和作为参政党的民主党派之间“不是机械的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而是双向互动的关系,是主体间性的关系:他们既是互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又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54]现阶段政党协商实施的层级主要是在中高层,即中央、省 (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三级。尤其是在中央的政党协商,参与的主体往往是双方最高层领导人,中共中央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其他中央负责同志,会议由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或其他主要负责同志主持;民主党派是中央主席、常务副主席和有关副主席;同时,无党派人士代表和全国工商联主要负责同志也参加政党协商。因此,政党协商的主体具有高层次性的特点。

政协协商在协商主体的构成范围上比政党协商更广泛、更全面,覆盖了全国各阶层、各民族、各行业、各领域的代表。政协协商的主体不仅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9个政党,还包括8个人民团体、56个民族、5大宗教、34个界别。政协协商以界别为特色,代表性强、专业性人才优势突出,民意基础更加深厚。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政协在推进协商民主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人民政协本身不是协商主体,不是作为协商的一方参与协商,而是一个协商平台、协商载体。协商的主体既可以是党委、政府、政府各职能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也可以是各阶层代表以及公民个人;既可以是团体 (组织)与团体 (组织)之间的协商,也可以是团体 (组织)与个人之间的协商,甚至也包括个人之间的协商。

由此可见,政协协商是多元参与主体,政党只是其中的组成部分。因此,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协商主体边界事实上只限定了政党协商的边界,即政协协商主体包含了政党协商主体。同时,政党协商主体在政协协商中担当最重要的角色和作用。政党协商主体与政协协商主体的区别,主要表现为:政党协商主体在兼顾政治惯例的同时突出强调其身份的政党性;政协协商中的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则强调其身份的界别性。

2.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协商内容边界

协商实质是一种交流,必须具有相应的内容。协商内容回答的是协商什么的问题。明确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协商内容边界,有利于避免协商内容的无效重复,降低协商成本,从而提高协商实效。

前已述及,政党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共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委员会的有关重要文件;宪法及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国家领导人建议人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等重要问题;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等。从协商内容角度看,政党协商是“执政党在作出重大决策前与友党进行内部沟通、进行前期纠偏、补充和完善的一种协商机制”,[55]是国家重大决定形成的第一步,协商问题一般具有较强的前瞻性、战略性、宏观性。

从协商内容上看,政协协商更多关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问题,重点研究国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如教育、就业、收入、社保、医疗、住房、环境、脱贫等,着重从权力实际运行过程中的方方面面研究解决一些在决策中后期、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性问题,是国计民生政策出台前的重要一步,“协商问题一般具有较强的协调性、资政性、具体性”。[56]此外,政协协商还包括党派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等内容。

在协商内容上,政党协商注重全局性、根本性和方向性问题。这些问题只能是政党协商,不适宜政协协商。比如中共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委员会的有关重要文件;宪法及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国家领导人建议人选;优化民主党派的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等相关问题。在协商内容上,政协协商注重现实性、广泛性、经常性的问题。这些问题,既可以是宏观上的问题,也可以是微观上的问题,有些微观上的问题就不适宜政党协商。比如党派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问题;经营性投资项目问题;影响群众生活的一般问题等。

3.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协商方式边界

协商方式即协商所采用的方法和形式,其回答的是怎么协商的问题。“怎么协商是包括意见输入、意见整合到意见输出的整个过程,实质是程序民主。”[57]这个过程运作如何,直接关系到协商的功能发挥、作用实现和价值体现。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与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之间的最高层的直接面对面的协商,它不存在任何中间环节,属于政党最高核心层的协商。其主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会同中共中央统战部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安排、协调,执政党、参政党领导人以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形式参加。此外,政党协商也包括各省市级中共党委和各省市级民主党派组织,通报或交流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情况,同民主党派充分讨论某些重要专题,听取民主党派的政策性建议,同时也可以从顶层设计上就国家大政方针等重大问题提出书面建议。我国的政党协商在长期的实践中,主要采取三种协商方式。一是会议协商,包括由中共中央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协商座谈会、人事协商座谈会、调研协商座谈会以及其他协商座谈会。二是约谈协商,主要包括中共中央负责同志或委托中共中央统战部,不定期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小范围谈心活动,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以及民主党派中央主要负责同志约请中共中央负责同志个别交谈,就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参政党自身建设等重要问题反映情况、沟通思想。三是书面协商,主要包括民主党派中央以书面形式反馈中共中央就有关重要文件、重要事项书面征求民主党派中央的意见建议,以及民主党派中央以调研报告、建议等形式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也可以个人名义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直接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政协协商是依托人民政协这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进行的间接协商。人民政协受党委委托组织召开座谈会、专题协商会、对口协商会等为党委和政府提供资政服务。政协协商的议题比较广泛,可由党委和政府交办,可由党委召开的秘书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可由政协与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也可由各组成界别提出。政协协商的形式更为丰富多样,主要包括全体会议协商、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专题协商会协商、双周协商座谈会协商,以及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另外还可以在视察、考察、专题调研等活动中开展协商,通过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等形式开展协商,目前正在整合现有网络资源,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

政党协商运作更快捷、更通畅,可以使执政党及时了解和准确把握全局,增强政治运行效能。因此,对于需要及时调整政策偏向,加速形成政治共识的协商,比较适宜政党协商。政协协商运作的效率比较舒缓,一份提案,要经过酝酿、调研、起草、提出、立案、审理、交办和复办等过程,协商结果较难及时显现,协商实效较难及时体现。因此,对于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运作和繁复的周转环节的协商,比较适宜政协协商。

总之,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在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和协商方式之间存在着差异,有一定的边界,有些问题较为适宜政党协商,有些问题则较为适宜政协协商。然而,“绝对的协商边界是无法划定的,这种边界总是相对的。而且这种边界客观上会随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及其制度的健全而不断作出调整。”[58]但是,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边界除了相对性之外,又具有暂时的稳定性,因而在对边界进行调整之前,它对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而言无疑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