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有法律和政策依据
从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立法协商是人民通过有效形式参与立法过程的权利。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14]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15]立法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16]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作为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理所应当是立法过程中“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的重要平台。
1989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总原则是: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勇于坚持正确的意见。”[17]该文件中关于人民政协要对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加强政治协商的规定,为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提供了党的政策依据。此外,在2005年2月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提出“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18]提供了政协协商作为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的中央党委依据。
政协章程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共同的行为准则,是各级政协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政协章程中有人民政协要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加强政治协商的规定和要求。无论国家大政方针,还是地方的重要举措,都包含了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可以说,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既符合国家法律,也符合党的统战工作方针和原则,更符合政协章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