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协商与政党协商的边界与衔接
2025年08月10日
三、政协协商与政党协商的边界与衔接
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中的政治协商形成了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2015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深刻阐释了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并从名称上对上述两种基本政治协商形式予以明确,把第一种形式概括为“政党协商”,把第二种形式概括为“政协协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指出:“继续重点加强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积极开展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逐步探索社会组织协商。”把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列入“重点”。
作为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以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需要重点加强的协商渠道,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既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关联性,又有着不同的优势和特点。近年来关于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联系与区别方面的讨论在国内引起了学界的关注,然而,目前没有从理论上界定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的边界,二者之间也没有形成科学而顺畅的衔接机制,这不仅不利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而且还会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因此,从理论上梳理和探讨两者的边界,做好二者的衔接工作,对于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助于我们准确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央的政策精神,进一步推动实践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