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只是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了人大的权力,之后就变成了协商机构

(三)政协只是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了人大的权力,之后就变成了协商机构

人民政协不是权力机关,而是协商机构,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虽然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但没有改变其统一战线组织的性质和职能。人民政协是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

1.中共中央重申和党外民主人士长期合作的政策

1949年初,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在考虑联合政府的人员组成时,曾设想中共与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二,中间派与右翼分子占三分之一。1949年3月,毛泽东同志在七届二中全会上说:“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要求我们党去认真地团结全体工人阶级、全体农民阶级和广大的革命知识分子,这些是这个专政的领导力量和基础力量。没有这种团结,这个专政就不能巩固。同时也要求我们党去团结尽可能多的能够同我们合作的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它们的知识分子和政治派别……我党同党外民主人士长期合作的政策,必须在全党思想上和工作上确定下来。我们必须把党外大多数民主人士看成和自己的干部一样,同他们诚恳地坦白地商量和解决那些必须商量和解决的问题,给他们工作做,使他们在工作岗位上有职有权,使他们在工作上做出成绩来。”[37]毛泽东同志提醒全党,“现在中国第一次在我党领导之下的政治协商会议即将召开,民主联合政府即将成立,全党对于这个问题必须有认真的检讨和正确的认识。”[38]1949年10月,毛泽东同志对绥远负责人说:“共产党要永远和非党人士合作,这样就不容易做坏事和发生官僚主义……中国永远是党和非党的联盟,长期合作。”[39]1950年5月,第一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期间,毛泽东同志强调:“要充分看到民主党派的作用,有人认为民主党派只是一根头发的功劳,一根头发拔不拔去都没有关系。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是联系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的,从他们的背后联系看,就不是一根头发,而是一把头发,就不可藐视。”[40]中共中央让参加政府工作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有职有权,但并不等于赋予人民政协这个统战组织拥有立法权、决议权和行政权。

2.人民政协本来就是统一战线组织,是协商机构,是中国特色制度安排

由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共同协商制定的《共同纲领》和《政协组织法》都规定国家最高政权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没有规定人民政协是国家权力机关。

如果说“五一口号”表明中国不搞议会制的话,那么,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则以临时宪法的名义明确宣示:中国不搞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制,也不搞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党制,而是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就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

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闭幕后,就再也没有召开过政协的全体会议,周恩来同志说过,政协“作为代行权力机关只是第一届全体会议,几天会散了,权力已授给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所以代行政权的是全体会议,经常起作用的是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这是统一战线组织。”[41]所以,政协全国委员会不能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后,人民政协就不再是国家权力机关了,因为权力已经授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了,但政协也不是一般性的人民团体,而是党派性的统战组织,仍然具有政治协商的职能,这个没有改变。第一届政协全体会议选出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政权以外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协议”机关。

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人大职权,拥有立法权、选举权和决议权,所以成员叫“代表”,有提出“决议案”的权力;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闭幕后,因为权力已授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政协就不再行使权力了,变成专门协商机构,由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政协全国委员会的成员则称“委员”,只有提出“建议案”的权利。

随着人民政协的成立,民主党派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变化,不再是旧中国政权下的在野党,而成为新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参加者,和共产党共同管理与建设国家。人民政协既不同于西方国家议会制,又有别于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统一战线政策和政党制,它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这种制度安排对我国政治发展道路产生了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