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和政府主动模式

(二)人大和政府主动模式

人大和政府主动模式是赋予立法职能的有关部门,主要是人大常委会、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和政府法制办等,在立法过程中通过组织立法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直接征求政协组织的意见,或者主动将立法草案交给人民政协协商,人民政协在组织委员协商之后,将委员的修改意见直接反馈给人大和政府。

人大和政府主动模式的立法协商,从其性质上讲,属于“立法征求意见”的范畴。[28]立法征求意见存在着某些问题,其中关键问题并不在于立法征求意见本身,而在于征求到的意见其合理性、科学性的判定标准是什么,以及征求意见采纳处理情况应当如何反馈。而人民政协的参与正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因为立法征求政协意见的对象并非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而是具有定向性、稳定性与专业性的政治组织、政协委员。由于政协意见表达的专业效能,有助于在立法过程中提高立法的合理化程度,进而提升立法质量,实现立法的科学化。同时,由于人民政协具有准国家机关的特征,因此,相较于普通公民与社会组织,政协的意见表达更加能够得到人大、政府的重视,从而能够使征求意见采纳处理情况得到更为及时、更为细致的反馈。

人大和政府主动模式是最为常见的模式,主要为地方政协所采用,以上海市和杭州市为代表。其主要流程为: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或市政府党组就需要开展立法协商的立法以书面形式给市政协发函,征求市政协委员对立法内容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协接到市人大或市政府的来函之后,组织委员进行协商座谈,然后把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市人大和市政府,最后市人大和市政府将办理情况函告给市政协。这样,就在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之间建立了一个立法协商的“闭环”。

在人大和政府主动模式中,人大和政府扮演着两个角色,既是立法协商的主体,同时也是立法协商的主导。即人大和政府不仅要参与立法协商活动,还要负责组织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活动,引领政协委员积极参与到立法协商活动中,让其在开会或活动之前,能够清晰的掌握立法背景,从而能够进行高效率的立法协商活动,避免因不了解情况而错误提供建议,使立法协商失去意义。